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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全硫允许差
煤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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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硫St,d/%
(以检验值为准) |
允许差/%
(报告值-检验值) |
冶炼用精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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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
-0.16
-0.16 St,d |
其他煤
|
<1.0
1.00~2.00 >2.00~3.00 |
-0.17 -0.17t,d -0.34 |
由于表1及表2中规定的是判定煤炭质量是否达到某一标准(值)的允许差,故是单向的,即只要被验收煤的品质达到和优于报告的品质就算合格。
标准5.4.3.1.2指出,有贸易合同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下式修正
(3)
式中,T为实际允许差,%或MJ/kg;T0为表1、表2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1.4.2 批煤质量评定
标准5.4.3.2.1指出,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2 标准贯彻中的若干问题
2.1 商务合同与本标准间的关系
电厂订购煤炭是买卖双方的商务活动,它由双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合同。1999年3月15日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煤质验收按国标GB/T 18666—2002规定执行,那么该标准不仅是推荐性的,而且是强制性的。否则,违约方就得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如合同中质量一款,双方不参照该标准的规定而另有约定,则该标准就与合同无关。总之,商务活动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该标准的有关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则由双方商定。
2.2 对其他约定指标的要求
除发热量(灰分)及全硫含量外,其他约定指标一般为挥发分、灰熔融性及哈氏可磨性,可以选择其中一项、二项或全部作为约定指标。为了保持燃烧稳定,可将挥发分作为约定指标;为防止锅炉结渣,可将灰熔融性作为约定指标;如电厂磨煤机出力较小,则可将哈氏可磨性作为约定指标。在煤源与品种一经确定后,上述指标的变化幅度较小。此外,由于目前尚无足够的试验数据来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质量指标允许差,故现时贸易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约定。
2.2.1 挥发分
电力用煤挥发分影响锅炉的稳定燃烧与制粉系统的安全运行。煤的挥发分与着火温度之间有较好的相关性。一般说来,煤的着火性能随挥发分的增大而增强,高挥发分烟煤及褐煤容易着火;低挥发分、高灰分的劣质无烟煤及贫煤难着火,容易造成锅炉燃烧不良甚至灭火。在对 挥发分提出要求时,要特别注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在电力生产中的应用。
Vdaf=Vad×100/(100-Mad-Aad) (4)
在试验室中测出的Vad值,根据Mad及Aad测值可换算出Vdaf值。有人误认为Vdaf值越大,煤质越好,燃烧越稳定,这是片面的。实际上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上例中Aad值增大,致使Vdaf值也增大,恰恰说明煤质有所降低,燃烧更不稳定。
2.2.2 灰熔融性
灰熔融性是影响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指标。锅炉结渣会使受热面减小,烟温升高,锅炉出力下降,结渣严重时,将被迫停炉。在用来表征煤灰熔融性DT(变形温度)、ST(软化温度)、HT(半球温度)、FT(流动温度)四个温度点中,以ST更具特征。通常以ST=1350℃为分界线。
对固态除渣炉(绝大多数电厂锅炉均属此类),ST要大于1350℃,且越高越好。灰熔融温度越低,结渣可能性越大。
为了避免锅炉的严重结渣,对煤质特性的要求是:煤的灰分及含硫量不宜太高,煤粉粒度不宜太大,煤灰应具有较高的ST值,特别是要避免使用低灰熔融性的短渣煤。灰渣粘度受温度影响大者为短渣;反之,为长渣。另外,应选用灰熔融性受气氛条件影响较小的煤,这种煤的灰渣特性受锅炉运行工况波动影响较小,有利于锅炉的稳定燃烧。
2.2.3 哈氏可磨性
煤的可磨性用来表征其磨制成粉的难易程度。煤越软,可磨性指数越大,磨粉时电耗越小。电厂锅炉设计人员普遍使用哈氏可磨性指数(HGI)来决定制粉设备。哈氏可磨性每相差10个指数,磨煤机约相差25%的出力。电煤HGI一般在50~90范围内,低于50者为特硬煤,高于90者为特软煤。电厂希望使用HGI较大的煤,以减少磨煤机的能耗而提高运行的经济性。哈氏可磨性的检验方法只适用于烟煤及无烟煤,而不适用于褐煤。
2.3 煤质验收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国标GB/T 18666—2002对煤质验收时发生争议作出这样规定: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差值超过5.4.3.1.1或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1)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2)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一般是指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权威煤质检验机构)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电厂用煤,煤量往往一批达二三千吨,多则上万吨,若单独存放,将涉及到卸煤或转运的人力、机械及费用,存煤场地与保管责任等诸多实际问题。由于标准的上述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除非合同中预先加以约定或有协议补充,否则该条款的执行将有较大困难。因此,协商解决 应成为解决煤质争议的基本方法。
2.4 标准的应用条件
国标GB/T 18666—2002是以国标GB 475—1996及GB 474—1996为基础。商品煤采样精密度 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 采 样 精 密 度
原煤、筛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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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煤
|
其他洗煤
(包括中煤) | ||
干基灰分≤20%
|
干基灰分>20%
| |||
±1/10×灰分但不小于±1%(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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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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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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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绝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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