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以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大量试验数据为依据,并参考煤炭行业标准MT176—19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电力行业标准DL/T570—1995《发电用煤质量验收及抽检方法》而制定。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自其实施之日起,MT176—1991和DL/T570—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国家电力 公司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云龙、方文沐、李英华、张太平、施玉英、曹长武、韩立亭、李智愚。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 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98:1975)
GB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qv ISO 1988:197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 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 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取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冻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2.5倍;
b)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采样器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 的要求;
c)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抽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4.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211制定。
4.3.4.2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2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213测定。
4.3.3.4 全硫按GB/T214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全水分(Mt)
(报告值—检验值)≥表2规定值
d)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
灰分(以检验值计)Ad/% |
允许差
(报告值—检验值) |
△Ad/% |
△Qgr.d/(MJ/kg) |
原煤和筛选煤 |
>20.00—40.00
10.00—20.00
<10.00 |
-2.82
-0.141Ad
-1.41 |
+1.12
+0.056Ad
+0.56 |
非冶炼用精煤 |
—— |
-1.13 |
|
其他洗煤 |
—— |
-2.12 |
|
冶炼用精煤 |
—— |
-1.11 |
|
注1:△Ad为灰分(干基)允许差
注2:△Qgr.d 为发热量(干基高位)允许差 |
表2 全水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
冶炼用精煤 |
-1.1 |
表3 全硫允许差
煤的品种 |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
冶炼用精煤 |
<1.00
≥1.00 |
-0.16
-0.16St.d |
其他煤 |
<1.00
1.00-2.000
>2.00-3.00 |
-0.17
-0.17St.d
-0.34 |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O/ 2 ……………………………………(1)
式中:
T——实际允许关节,%或MJ/kg;
T0——表1、表2和表3老人家的允许关节,%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取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