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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溶液的配制、领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1/4/18  阅读次数:2141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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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从事标准溶液配制的人员需持相应的上岗合格证。所用化学药品试剂无异常现象。标准溶液制备水符合GB/T 6682中的“三级水”的要求。制备标准溶液所用的玻璃计量器具必须符合A级要求。天平经检定合格。制备标准溶液的容器应清洁,与溶液无反应。
2    标准溶液的配制与标定
标准溶液岗位人员按分析检验规程实施配制,所配标准溶液的浓度与计划浓度之差不超过5%,标定时的平行试验不得少于8次(2人各做4平行),结果的绝对误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取四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
            a) 浓度为0.1mol/L标准溶液允许误差为有效数字第四位±2
            b) 浓度为0.5mol/L标准溶液允许误差为有效数字第四位±5
            c) 浓度为1.0mol/L标准溶液允许误差为有效数字第四位±1
            d) 浓度为0.25mol/L标准溶液允许误差为有效数字第四位±3
            e) 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平行测定结果的极差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0.2%,但EDTA标准溶液要求不大于0.1%
           直接配制和经标定的标准溶液的浓度采用四位有效数字。
要求空白试验的溶液需定期或检测前进行空白测定。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 mol/L标准溶液时,应于临用前将浓度高的标准溶液稀释,必要时重新标定。
     在标定标准溶液时,应代入温度、仪器和空白试验的补正值,在使用标准溶液有高精度要求时,也应代入温度的体积校正系数。
     计算过程按GB8170标准进行处理。
3    标准溶液的管理
           贮存标准溶液的容器应符合GB601GB602标准要求。配制好的标准溶液应贴标签,标明溶液的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和有效截止期。各种标准溶液有效期可根据规程要求以及溶液的性质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标准溶液一旦发现混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各分析室无配制标液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得用稀释方法改变标准溶液原有的浓度。超过有效期的标准溶液应停止使用,重新标定或改作非标准溶液使用。配制好的标准溶液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贮藏室内分类摆放,取拿方便,避免阳光直射。
4    标准溶液的发放与领用
           无配制标准溶液资格的分析室应从质检处标准溶液配制岗位领用,有资格的分析室可在授权范围内配制标准溶液自用。
           领用或盛装标准溶液的容器应清洁、无破损,并事先贴有需领标准溶液的标签。    
发放标准溶液必须两人共同发放,发放前需核准所发标准溶液的名称、浓度,有效期与领用瓶标签一致,由一人主发,另一人复核。
           所发放的标准溶液必须在有效期内。
所发放的标准溶液需有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标准溶液名称、浓度、数量、领用人及发放人、复核人,必要时另附加备注说明。
质检处每周一、三、五为标准溶液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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