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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分析专区] 煤中全水份的测定方法
发布时间:2009/6/8  阅读次数:1726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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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2.64/.66
:543.81
GB211—84
代替GB211—79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Determination of total moisture in coal
  
国家标准局1984-08-07发布                                                            1985-05-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生产煤样和煤层煤样的全水分 测定。全水分是指煤样在采取时所含水分的总量。
        本标准规定测定煤中全水分的三种方法,其中方法A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 并作为测定烟煤和无烟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而方法B和C适用于褐煤、烟煤和 无烟煤,并以方法B作为测定褐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
        方法要点:煤样在105~110℃或145±5℃的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以煤样 的失重计算水分的百分含量。
1  仪器设备
1.1  干燥箱:内附鼓风机,并带有自动调温装置,温度能保持在105~110℃或145 ±5℃范围内。
1.2  浅盘:由镀锌薄铁板或铝板等耐腐蚀又耐热的材料制成,其面积能以大约每平 方厘米0.8g煤样的比例容纳500g煤样。而且盘的重量应小于500g。
1.3  托盘天平:感量为1g和5g各一台。
1.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或未潮解的块状无水氯化钙)。
1.5  玻璃称量瓶:直径为70mm,高为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1.6  分析天平:感量为1mg。
2  煤样的制备
2.1  按照GB 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第3.9条缩制煤样。
2.2  方法A和B采用最大粒度不超过13mm,煤样量约2kg。方法C采用最大粒 度不超过6mm,煤样量不应少于300g①。
2.3  在测定全水分之前,首先应检查装有煤样的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表面擦 拭干净,用托盘天平(1.3)称重②,并与容器上标签所注明的重量进行核对。如果称 出的煤样毛重(即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小于标签上所注的毛重(不超过1%), 并且能确定煤样在运送过程中没有损失时,应将减轻的重量作为煤样在运送过程 中的水分损失量。并计算出该量对煤样净重(标签上煤样毛重减去容器的重量)的 百分数(W1),在计算煤样全水分时,应加入这项损失,并将容器中的煤样充分地 混合。
注:①GB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3.9.3全水分煤样粒度小于3mm,煤样 量100g的规定改为本条的规定。
        ②当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不超过1kg时,应采用感量为1g的托盘天平进行称 重。
3  测定步骤
3.1  方法A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 样均匀地摊平。
        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注并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1.1)中, 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2~2.5h,无烟煤干燥3~3.5h。再从干燥箱中取 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30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 过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 算依据。
        注:将称好煤样的盘子放入干燥箱之前3~5min开始鼓风。
3.2  方法B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 样均匀地摊平。
        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50~160℃的干燥箱(1.1)中,在145 ±5℃和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30min,无烟煤干燥1h,褐煤干燥1.5h。 再从干燥箱中取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15min,直 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 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依据。
3.3  方法C
        用已知重量的干燥、清洁的称量瓶(1.5)称取煤样10~12g(称准到0.01g)并将 煤样轻轻晃动,使之铺平。
        打开称量瓶盖,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45±5℃的干燥 箱中,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30min,褐煤干燥45min,无烟煤干燥60min, 再将称量瓶从干燥箱中取出,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移入干燥器 (1.4)中继续冷却至室温(约30min)再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 15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0.0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 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依据。
4  结果计算
        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
                                                           (1)
式中 WQ——煤样的全水分,%;
         G——煤样的重量,g;
         G1——煤样干燥后减轻的重量,g。
        报告值要修约到小数后一位。
        如果在运送过程中煤样的水分有损失,则可按式(2)求出补正后的煤样全水分:
                                                   (2)
        式中的W1是煤样在运送过程中的水分损失量(%),当W1>1%时,表明煤样在 运送途中可能受到意外损失,则不作补正,但测得的水分则作为试验室收到煤样 的全水分。在报出结果时应注明“未经补正水分损失的测定结果”,并将煤样容 器的标签和密封情况一并报告。
5  允许误差
平行测定的差值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马头洗煤厂化验室、徐州矿务局化验 室、开滦矿务局化验室、双鸭山矿务局化验室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玉佳。
        本标准于1963年1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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