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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6/13  阅读次数:121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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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的厂内通信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
济政策,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运行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中,应尽量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用和推
广经过试验及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12000~300000kW  的新建或
扩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对改建的、企业自备的或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可
参照使用本规定。
在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原有的通信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利用。
第1.0.3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应按发电厂组织机构、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和台数、控
制方式、调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
第1.0.4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应装设下列主要设施:
一、生产管理通信。
二、生产调度通信。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酌情设置——岗位直通电话、生产扩音和统一计时装置。必要时
还可装设全厂事故报警信号。
第1.0.5  条对发电厂中继方式的要求:
一、发电厂内应安装1  台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当一厂多站时,各交换机间的中继方式
宜采用全自动接续。
二、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接。
三、发电厂至市话局的通信,应分为限制性用户(呼出、呼入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
用户两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30%~40%确定。
四、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呼出应全自动接续,
呼入应设人工话务台转接。
中继线可全部采用双向中继线,也可全部采用单向中继线,或部分采用单向和双向的中
继线。
所需中继线的数量(以双向计),可按发电厂所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非限制用户门数的
4%确定。
五、发电厂与长话局的联系,可经由市话局转接。
第二章生产管理通信
第2.0.1  条发电厂厂内应设置专用的生产管理通信电话交换机设备。该设备并应兼作生
产调度通信的备用。
第2.0.2  条交换机程式的选择,应采用纵横制自动电话交换机。在发电厂有扩建的可能
性时,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换机设备。
第2.0.3  条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发电厂规划容量超过150000kW  且机组为3  台及以上,或单机容量为100000kW  及
以上且机组为2  台时,可选用180~200  门电话交换机;当发电厂机组规划为4  台,单机容
量为100000kW  机组及以上时,初期电话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能扩建为270~400  门的可
能。但最终不宜超过400  门。
二、其他发电厂选用90~120  门交换机。
第2.0.4  条总配线架(箱)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调度总机、载波机和远动设备等出
线端子设备总容量的1.5~2  倍确定。
第2.0.5  条当电话机安装在噪声超过80dB  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第三章生产调度通信
第3.0.1  条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在主控制室内宜装设20~40  门调度总机。当机组
台数在7  台及以上时,也可装设60  门调度总机。
设有单元控制室的发电厂,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内宜装设20  门调度总机。当单元控制室
内设有总值长时,可装设40  门调度总机。
网络控制室内,宜装设20  门调度总机。
第3.0.2  条调度总机可选用具有扩音和录音性能的设备。
第3.0.3  条当输煤系统设有集中控制室时,可装设20  门调度总机或采用生产扩音通信
设备。
当采用调度总机时,对于移动生产设备,可用岗位间生产扩音通信(或小型无线电通信)。
第四章网络
第4.0.1  条发电厂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
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的输出电平大于8dB  时,应采用单独电缆传输。
第4.0.2  条音频线路网络的传输设计,应符合1982  年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业
企业电信设计规范》中有关通信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4.0.3  条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可采用直接配线,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
用复接、交接配线。
第4.0.4  条发电厂厂内通信电缆型式,应按以下规定选择:
一、当架空(不包括托架)敷设时,可采用架空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
二、当管道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裸铅包电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
三、当直埋敷设时,可采用直埋全塑电缆或麻包铠装电缆,不得采用裸铅包电缆。
四、当沿电缆构筑物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或铠装电缆。
五、当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全塑电缆。
六、用户线室内敷设时,可采用塑料线;室外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或电线。
第4.0.5  条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应大于200  对,分支电缆容量不应大于100  对,配线电
缆不应大于50  对。设计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线对。
第4.0.6  条进出厂区的通信电缆或明线,必须装设保安设备。
第4.0.7  条电缆线路敷设方式,应尽量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电缆构筑物可
利用时,亦可采用直埋电缆或管道电缆敷设。
第4.0.8  条厂前区通信电缆,可采用管道或直埋敷设。办公楼或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
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第4.0.9  条发电厂至水泵房、灰浆泵房和生活福利区等的通信电缆,可与10kV  及以下
电力线同杆架设,但必须采取保安措施。架空明线严禁与电力线
同杆架设。
第五章电源
第5.0.1  条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第5.0.2  条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  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
运行的1  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  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
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第5.0.3  条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
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第5.0.4  条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第5.0.5  条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  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  的电源不得大于
1.4V;对24V  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第5.0.6  条24、48V  及60V  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
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
第六章接地
第6.0.1  条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接在全厂总接地网上。
第6.0.2  条通信设备各直流电源的正极应接地。
通信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
一、交换机、调度总机等设备的金属机架。
二、总配线架、保安分线箱的金属骨架和保安器排等。
三、电缆的金属外皮和屏蔽层。
四、变流机组、逆变器、稳压器、整流器、专用交直流配电屏和自动电源切换屏等的金
属骨架。
各设备的接地应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1  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
接地的设备。
第6.0.3  条对可能将发电厂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或厂外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附录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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