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重复性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 测定结果,否则进行第3次测定。如3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取3次测值的 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进行第4次测定。如4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3T,则 取4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3个测值的极差小于 1.2T,则可取此3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舍 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2 .试验方法中各项试验结果均采用下述数据修约规则:
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面一位数字上加1,小于 5则弃去;
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等于5,而5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0" 时,如5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前面一位数字上加1,如5前面一位为偶数(包 括0)则将5弃去;
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时,不得进行连续多次修约,应根据所拟舍弃 数字中左边第一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则一次修约出结果。
3.各项试验的测定值与报告值按7.2条规定,修约到表1所规定的位数。
表1 测定值与报告值位数
注:1)1o E=10-6 m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