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的质量评定
1.发电用煤的质量验收项目
在以往的签订的供煤合同中,发热量多采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来表示,而GB/T 1866—2002中则规定采用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其理由是:
(1)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可真正反应煤的热值特性,它不受其它特性指标值的影响;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则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水分不定的影响,故以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煤质验收的项目更为合理。
(2)采用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煤质验收项目,可使煤量与煤质验收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这样电厂对进厂煤的验收易于实施,同时也减少供需双方因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结果之间存在异差的机会(很可能就是因为煤中全水分及氢的测值差异所致),而引起经济纠纷。
(3)采用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煤质验收指标,无须提供煤中氢含量。煤中氢的测定比较麻烦,需要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并不是每个电厂均具备测氢条件,采用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煤质验收项目可使电厂进厂煤质的验收与检验更为简便。
2.质量评定方法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用干燥基高位发热量(或干燥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批标。批煤质量评定是指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燥基灰分和干燥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和干燥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GB/T 18666—2002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的满足下列条件时,所检批煤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干燥基灰分Ad的(报告值—检验值)应不小于表28—1规定的值,而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gr,d的(报告值—检验值)应不大于表28—1规定的值。
(2)干燥基全硫St,d的(报告值—检验值)应不小于表28—2规定的值。
批煤质量争议的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即二者超过表28—1及表28—2所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表28—1灰分和热量的允许差
煤的品种 |
灰分(以检验值计)△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
△Ad(%) |
△Qgr,d(MJ/kg) |
原煤和筛选煤 |
﹥20.00~40.00
10.00~20.00
<10.00 |
-2.82
-1.414Ad
-1.41 |
+1.12
+0.056Ad
+0.56 |
非冶炼用精煤 |
—— |
-1.13 |
按原煤、筛选煤计 |
其他洗煤 |
—— |
-2.12 |
注 1 △Ad为灰分(干燥基)允许差。
2 △Qgr,d为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允许差。
表28—2全硫的允许差
煤的品种 |
全硫(以检验值计)
St,d(%) |
允许差St,d(%) |
非冶炼用煤 |
<1.00
1.00~2.00
>2.00~3.00 |
-0.17
-0.17 St,d
-0.34 |
(1)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2)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随着火力发电厂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燃料监督工作必然会向全过程全方位的方向发展,所涉及的范围将更加广泛,内容也将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