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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对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对《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标准号改为GBP3-1999 ,新标准比老标准更全面,更严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2月3日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2000年3月1日实施。 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实现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减少我国大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小型火(热)电厂、锅炉房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65t/h发电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均需使用本标准。 编者通过对GWPB3-1999新标准的学习,和多年设计工作的体会,提出了使用新标准应注意的问题,供火(热)电厂、锅炉房的设计、建设、管理人员参考。 1、标准适用范围 使用《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先要明确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用于发电用的煤粉炉(不管容量多大)和单台容量大于65t/h(不含65t/h)用于 发电用的油炉、气炉、燃煤的层燃炉、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不采用本标准,而采用《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锅炉房只要不采用煤粉炉,采用其他炉型,不管容量多大,均采用本标准。 对于火(热)电厂为机组启动装设了启动锅炉,因为它不发电,除煤粉炉外,其他型式锅炉采用本标准。 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以上规定年限划分采用了建成使用时间,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建成使用时间是指环保部门监测验收时间,2000年12月31日前未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的,要执行Ⅱ时段标准。 3、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GB3095-1996标准规定: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在工程设计要确定区域划分,应请示当地环保部门,用函件请示, 函件答复。 两控区的酸雨控制区范围见附件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见附件二。 4、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标准规定:按表1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增加了小于1t/h自然通风锅炉,这种锅炉指各单位的茶炉、洗澡锅炉等。 燃煤锅炉为达到上述烟尘排放标准,必须装设除尘器,不同的炉型,煤中不同灰分,要求的 最低除尘效率是不同的。《环境标准实施指南》一书给出了最低除尘效率,可供参考。见附件3,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配用除尘设备应选取的最低除尘效率一览表。 5、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标准规定: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对燃油、燃气锅炉增加了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于国内除氮设备未过关,对燃煤锅炉暂未提出要求。 《环境标准实施指南》一书给出了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料中不同的含硫量二氧化硫的初始排放浓度,同时给出了锅炉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最低的脱硫效率,可供参考。 燃煤工业锅炉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见附件4。燃油锅炉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估算值见附件5。锅炉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技术/设备的最低脱硫效率见附件6。 从附件4可看出:燃煤工业锅炉,当燃料含硫在0.9%以下时,Ⅰ时段建成的锅炉可不脱硫,Ⅱ时段建成的锅炉,燃料含硫在0.6%时可不脱硫。为节省投资和运行费,宜采用低硫煤。 从附件5可看出:燃油锅炉Ⅱ时段采用轻柴油,燃料含硫在0.3%,采用燃料油,燃料含硫在0 .6%均符合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我国生产的轻柴油含硫量为三个等级,≤0.2%为优等品、≤0 .5%为一等品、≤1.0%为合格品。我国生产的燃料油,1号、2号含硫量≤0.5%,3号以上燃料 油未规定含硫量。我国进口的柴油、重油、渣油有的含硫量>1%。燃油锅炉也要选用低硫油 ,否则要加装脱硫装置。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标准规定: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7、排放标准浓度状态问题尽管表1、表2、表3排放浓度单位用mg/m3表示,但它是标准 状态,在本标准定义中专门确定了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在设计中为避免混淆,建议采用mg/m3表示。 8、烟囱高度规定 (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①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②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 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 高建筑物3m以上。 (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8m。 (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1)、(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编者认为标准对烟囱高度的规定,有利于减少污染物落地浓度,烟囱越高,烟气抬升越高, 污染物落地浓度越少。 9、烟囱设置采样监测孔及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问题 本标准规定:≥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 ≥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因此设计单位在设计烟囱时要设计采样监测孔,同时设计好梯子平台,以方便采样监测。 由于国内已能生产烟尘,SO2连续监测仪,故标准要求20t/h及以上锅炉装设烟尘、SO2 监测仪,它比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还高。火电厂标准只要求装设烟 尘连续监测装置,在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才要求装设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 ,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2台300MW抽 汽、冷凝两用机组,装设了2台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可连续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和一氧化碳。 据有关人士介绍今后有可能将火电厂、锅炉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联网至环保部门,环保监测 人员随时监测各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 10、过量空气系数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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