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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交换设备技术标准
发布时间:2009/6/15  阅读次数:71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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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9号

   现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鉴别与分类,公布登记注册目录,建立信息网络,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委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以及企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登记注册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GB16483-2000)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本规定登记注册,在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

第九条 《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为: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变更情况,“一书一签”的更新情况。

第十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之内重新登记。

       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之内办理撤销登记注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若涉及商业秘密时,经各地经贸委(经委)委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填写化学名称,但应当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及防护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活动费用,遵循不营利的原则从申请登记注册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的;

(三)转让、出租、伪造登记注册证书或标签编号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证书》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滥发证书的有关责任者,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1、化学品登记注册就是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对其生产和进口的化学品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申报,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制订化学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领取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条件进行审查,指导并规范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化学品登记注册制度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和有效手段,通过登记注册,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和分类,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和防护措施;同时,通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将其危害公开,使接触者明了所接触的化学危害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达到自主防护和安全使用的目的;企业申报的登记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可建立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信息系统,通过应急网络为用户提供及时的应急信息服务,以减少和控制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通过登记注册,可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促进和强化化学品的管理。

3、化学品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鉴别与分类;

◆将化学品的危害和生产场所的危害向作业人员公开;

◆为用户提供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在化学品的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

◆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 国际劳工组织于90年6月讨论通过的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第177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化学事故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制度,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170号公约,中国政府向世界劳工组织正式作出承诺,使我国的化学品管理要与国际管理体系接轨,按照国际通用模式建立新型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促进化学品管理逐步国际化。为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号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 我国现制订和颁布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有: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 - 200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 1999)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 - 92)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 - 86)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 9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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