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ZB J 98019—90
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03-16批准 1990-07-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198—1975(E)《硬煤——采样》。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以下简称采制样装置)的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1.2 本标准适用于采制样装置的制造及检查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976 灰铸铁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 5676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
GB 5680 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 8 产品标牌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采制样装置系列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 文件进行制造,同时应符合《入炉煤机械采制样装置系列型谱》(ZB J 98018—90) 规定。
3.2 采制样装置的工作条件:
a.环境温度为0~40℃;
b.原煤外在水分小于或等于10%;
c.进料粒度小于或等于50mm。
3.3 灰铸铁件应符合GB 976之规定。
3.4 碳素钢铸件应符合GB 5676之规定。
3.5 高锰钢铸件应符合GB 5680之规定。
3.6 不锈钢钢板应符合GB 3280之规定。
3.7 耐磨件材质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8 采制样装置装配前,所有零部件必须检查合格,外购件及配套设备必须有合 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
3.9 空载运行轴承温升不大于35℃。
3.10 空载噪声值不大于85dB(A)。
3.11 采制样装置负载运行时,其周围粉尘浓度应符合TJ36之规定。
3.12 装置的采样周期应能根据子样数确定,其间隔范围为2~10min。
3.13 装置应密闭良好,在破碎机入口管和缩分器留样接口后端应分别设置锁气 器。
4 试验方法
4.1 轴承温升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处表面进行测量。
4.2 空载噪声值用声级计在距该机外廓1m处测量。
4.3 粉尘浓度按TJ 36标准规定检验。
4.4 采样机
4.4.1 采样机应能从最大粒度为50mm煤流中采取子样,采样头以一定间隔周期横 过煤流的全宽,以实行全断面采样。并将采取的子样经落煤斗溜管送到破碎机 中。
4.4.2 根据所用煤种的均匀程度来确定采样周期,其时间间隔可根据需要确定。 4.4.3 采样装置取得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采取子样装置的入口宽度必须大于煤的上限粒度的2.5倍,并不得小于 50mm;
b.采样时不得人为地把大硬块的煤或矸石推到一边;
c.取出样品的过程中所采到的煤样不得有任何损失。
4.4.4 B型采样器的刮煤铲采样速度应大于输送带的速度,并保证所采煤样全部落 入集煤斗中,采样头的活动臂在运动时既要不损伤皮带,又能全部刮出子样。
4.4.5 刮煤铲上不应有粘附煤的现象。
4.4.6 液压推动装置应密封良好。
4.5 破碎机
4.5.1 破碎机应能将原煤破碎成3mm的煤粒。破碎后粒度大于3mm的煤不得超过 5%。
4.5.2 破碎原煤的部件必须用耐磨材料制造,以防污染样品,避免部件过热和确保 其使用寿命。
4.5.3 破碎机要便于清扫,密封良好,并设置“过铁保护”装置。
4.5.4 碾磨面不应有“饼煤”粘附现象。
4.5.5 破碎机应选用允许含最大水分的原煤进行试验,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 2h,不应有堵煤现象。
4.6 缩分器
4.6.1 缩分器须经检验后方可使用。把经缩分器分出来的煤样和弃样分别用二分器 制成分析试样,按GB 474附录B的规定,检验缩分器的精确度。
4.6.2 缩分器按某一固定比例缩取样品,在缩分过程中不得丧失样品的代表性。
4.6.3 缩分器缩分过程中煤样不应有水分损失。
4.7 过铁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应能剔出10g以上铁件,其方式可采用:
a.直接剔出重10g以上铁件;
b.探测出重10g以上铁件子样能自动予以剔除。
4.8 弃煤输送装置应简单可靠,无飞灰、低噪声,连续运行中不应因煤湿而引起 堵塞现象,其出力要满足弃煤返回的需要。
4.9 程序控制柜应保证程序控制可靠,并应有防潮、防尘措施。采制样系统应装 有运转、断开及试验操作开关,并与输送带装有联动启停装置。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采样装置须经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 量合格证书。
5.2 每台采样装置均应进行空载试运,试运时各部分机构应运转灵活,各密封部 位无泄漏现象,紧固处不得松动。
5.3 轴承温升按4.1条执行,并应符合3.9条之规定。
5.4 噪声值按4.2条执行,并应符合3.10条之规定。
5.5 粉尘浓度按4.3条执行。
5.6 试运中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应解体检查,装配后 重新试运,直至合格。
5.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做型式试验:
a.经鉴定定型后第一次生产的产品或转厂生产的产品;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8 型式试验产品抽检数量按每批抽检一台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及尺寸应符合JB 8之规定,并标 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出厂编号;d.制造日期。
6.2 产品包装应坚固可靠,并应符合JB 2759之规定及满足水路、陆路运输要求。
6.3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标记,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出厂编号及箱号;
c.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d.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e.净质量、毛质量;
f.外轮廓尺寸及起吊标记。
6.4 随机附带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c.装箱单;
d.产品安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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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电力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大有、梁炳基、管维新、虞宏、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