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试运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分部试运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分部试运工作内容与责任,保证整套启动顺利进行,提高机组移交水平,确保聊城工程创同类型机组样板工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分部试运是对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也是对设备制造、设计和安装质量的动态考核。
1.3分部试运是从厂用高压母线受电开始到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1.4分部试运由分部试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分部试运办公室负责。
1.5各部室、专业组在分部试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分部试运工作负责。
1.6需调试、设计、生产、制造等单位配合与协调的工作,由分部试运领导小组负责。
2.分部试运行必须遵循下列文件(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2.1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2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2.3部颁《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条例》。
2.4部颁《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条例》
2.5部颁《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
2.6省局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规程实施办法(1996年版)》。
2.7省局颁《火电工程分部试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8省局颁《火电工程设备代管管理细则》(试行)
3.分部试运的组织与职责
3.1组织
3.1.1分部试运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工担任,成员由工程部、质监部、安监部、检测中心、文件中心、质保部、物供部、公安部及各专业组长等人员组织。
3.1.2分部试运办公室
由部分试运领导小组成员及文秘、后勤、档案等有关人员若干名组名。
3.1.3分部试运验收组
由 质监部、检测中心主任任正、副组长,与成员若干名组成。
3.1.4分部试运专业组
分部试运领导小组下设建筑组(消防)锅炉组(燃料、灰水)、汽机组(化水)、电气组、热控组。
组长由生产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工程部专工、技术组长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指定人员或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3.2职责
3.2.1分部试运领导小组
(1)分部试运领导小组是分部试运的指挥机构,对分部试运阶段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可靠、文明全面负责。
(2)负责审批分部试运计划、措施编制计划和分部试运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专业组、调试、设计、生产、制造等单位参加分部试运工作。
(4)由组长或指定的副组长主持分部试运期间的会议,研究解决分部试运中出现的问题。
(5)对设备及系统的启动或停运发布指令。
(6)负责组织消除施工和自购器材造成的设备及系统缺陷,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完成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其它原因的消缺工作。
3.2.2分部试运办公室
负责文秘、后勤、档案资料收集及试运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3.2.3验收组
(1)负责组织分部试运前的检查工作
(2)负责分部试运中的检查验证工作。
(3)负责分部试运后的签证与评定工作。
详见工程部、质检部、检测中心部分职责。
3.2.4分部试运专业组
(1)按分部试运计划进度表的要求,负责本专业项目的分部试运工作,与配合单位协调共同完成试运任务。
2)依据本细则的要求,指定专人做好分部试运技术记录和自检自查记录。
(3)按试运领导小组的指令完成有关的消缺工作。
(4)确定试运项目负责人(包括参加人员)。做好人员组织与工器具、备品备件的准备和施工现场、设备、系统满足试运条件的工作。
(5)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分部试运技术措施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及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的学习与交底。
(6)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包括动火作业票)的报批,并进行交底。
(7)负责各试运领导小组或有关部室报告工作。
3.2.5各部室
接受分部试运领导小组的领导,并按本部门的职责,对分部试运的项目提出控制、检查和验证的内容与要求(包括记录),同时加强对分部试运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指导、指定专人参加分部试运。
3.2.5.1工程部
(1)负责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中各专业组之间的协调。
(2)负责提出分部试运项目进度计划表、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编制计划表报分部试运领导小组审批。
(3)审核分部试运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批准。对重要系统如锅炉及其系统的化学清洗、蒸汽冲管、厂用电受电等分部试运项目的试运技术措施报试运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执行。
(4)加强调度保证施工现场满足分部试运的条件。
(5)负责组织项目试运前的检查与签证。
(6)未经验收、签证的设备及系统不准投入分部试运。对设备系统不能满足试运条件的可令其停止分部试运工作,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7)组织专业组做好分部试运和调整试验的技术记录与汇总。
(8)负责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对分部试运项目进行验收签证。
(9)负责办理有关项目试运后设备的代管。
3.2.5.2安监部
(1)负责分部试运过程中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现场条件不满足试运要求以及可能危及试运安全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下令先停止工作,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2)负责分部试运技术措施中的安全部分的审批与会签。
(3)负责分部试运期间的安全作业票(包括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要与生产单位安监部门协调。
(4)负责审查安全作业票中的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安全工作的要求,填写人、签发人的资格是否经过确认。
(5)负责安全作业票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安全作业票的终结进行管理。
(6)对参加项目分部试运的有关人员、设备及系统、工器具、消防、现场环境等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与验证。
3.2.5.3检测中心
(1)参加分部试运前的检查工作,负责焊接专业的检查与签证。
(2)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整理好与分部试运项目有关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代号表、热处理记录以及无损检验等资料。
(3)根据《分部试运项目计划进度表》和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的要求,做好计量管理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合格有效,并满足分部试运的技术要求。
3.2.5.4质保部
负责分部试运管理细则与有关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2.5.5公安部
(1)负责分部试运现场保卫工作,设专人对重点设备与系统实施重点保卫。
(2)负责试运现场的消防工作,备足不同用途的消防器材。针对防护对象的不同,合理配置器材并保证药品的有效。
(3)负责试运期间动火作业票的签发。
3.2.5.6文件中心
(1)根据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试运资料的收集、检查、整理、保管。
(2)按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的时间要求完成打印、出版、分发工作。
3.2.5.7质量监察部
对分部试运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负责,对设备和系统的试运质量负责。
(1)做好未完项目记录单的填报、统计、检查、验证和关闭工作。未完项目记录单发至处理单位,并在完成后负责关闭。
(2)做好试运中各类缺陷的统计、检查、验证和关闭工作。质量检查缺陷单发至处理单位,并在完成后负责关闭。
(3)未完项目记录单和质量检查缺陷单应的分部试运办公室备查。
(4)负责项目试运中的质量监督与检验。
(5)负责试运项目试运结束后的签证与评定。
4.分部试运计划与分部试运技术措施
4.1编制依据
(1)设备制造标准、规范、技术条件及产品说明书。
(2)专业标准、规范、规程。
(3)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文件。
(4)设计、设备的修改变更签证,协议与会议纪要。
4.2分部试运计划
4.2.1一般程序
各专业组提出分部试运计划初步方案——工程管理部专工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工程管理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专业组织实施。
4.2.2分部试运技术措施
(1)根据工程部下发的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编制计划表的规定,由编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2)分部试运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一般程序:
编制人提出——工程部、安监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重要项目的技术措施由试运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生时执行)。
(3)变更技术措施由提出人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执行本程序。
5.分部试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1现场条件
5.1.1场地基本平整,沟道盖板基本齐全,道路畅通,地面清洁。
5.1.2试运区的施工脚手架应全部拆除,梯子、平台、栏杆、护板安装完毕,符合设计要求。
5.1.3厂内外排水畅通,排污系统已投用正常。
5.1.4试运范围的工业水、消防火、生活用水已投用正常。
5.1.5试运现场照明充足。
5.1.6试运区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分界,危险区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5.1.7试运现场具有通讯设施,或采取临时通讯措施,保证通讯联络正常。
5.1.8有必要的防冻措施,冬季厂房内气温不低于5℃,夏季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和防雨措施。
5.1.9消防设备配备齐全。
5.2设备及系统
5.2.1分部试运的设备及系统(包括:机务、电气、热工等)安装工作已结束,三级验收及需建设单位验收的项目已办理验收签证。
5.2.2土建工作已结束,设备的二次浇灌已完成,混凝土已达设计强度。
5.2.3临时设施已完成。
5.2.4与其它设备各系统的接口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5.2.5有关安装或调整等技术记录齐全完整,并经验收签证。
6.分部试运
6.1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必须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指定人员)发布准予试运的指令,方可试运行。
6.1.1单机试运合格后,由专业组提出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交分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对辅机进行分系统带负荷,做程控试验和对整个分系统进行调试。
6.1.2锅炉及系统的化学清洗和蒸汽冲管是重要的系统试运项目,点火前应保证燃烧管理系统和保护系统、火焰监视系统、吹灰系统等调试合格可以投入,取样分析和加药系统也应达到可正常投入。
6.2分部试运程序
各专业组织试运措施的学习——专业组对设备及系统进行检查——各职能部室进一步验证——专业组向试运办公室提交《设备系统分部试运申请签证单》——分部试运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室办理签证——电动机空转试验——电动机与机械联接整体试验——联锁功能组试验——分系统试运调试——试运结束后办理签证——根据工程需要交生产单位代管。
6.3分部试运
6.3.1分部试运专业组应组织与试运项目有关人员加强巡检,做好各类试运技术记录。
6.3.2分部试运中各责任单位应对下列环节的工作加强监控:
(1)分部试运技术措施及有关运行规程、设备、系统的熟悉,设备及系统的标记。
(2)当班人员坚守岗位与工作情况。
(3)按分部试运技术措施及有关运行规程进行操作、检查、监控。
6.3.3分部试运中发现问题应会同专业组长进行处理,必要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发生危及设备与系统或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按“停止”按钮,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6.3.4分部试运中的消缺工作,由工程部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动火作业票必须由公安保卫部签发。
6.3.5分部试运中与建设、设计、监理、制造等部门的重要联系工作应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表11),由工程部督促办理。
7.验收签证
7.1分部试运前的签证
7.1.1试运项目的主管与配合专业组各自进行内部检查合格后,由设备主管单位向试运办公室提交自查签证(附表1—4)和设备/系统分部试运行申请签证(附表7),申请提出时间,应比工程部下达的试运计划时间提前2天。试运办公室应提前1天通知建设单位。
7.1.2试运办公室交试运领导小组并通知有关部室作进一步的验证。
(1)有关部室在验证中发现缺陷或问题应填写未完工作项目记录单》(附表示和《质量检查缺陷单》(附表6)。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2)有关部室应督促责任单位按期完成工作,并检查确认直至关闭。
7.1.3由试运办公室组织有关部室办理项目准予试运的会签(附表7)。
7.1.4领导小组指定人签发项目准予试运的指令。(附表7),并通知建设、调试等单位的质检人员参加分部试运验收工作。
7.2分部试运结束后的签证
分部试运结束后,各项指标达设计要求之后,由工程部根据有关文件组织办理《附属设备分部试运签证书》(附表8)和《设备系统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书》(附表9)的签证。并配合质监中心站对分部试运调试情况、整套启动调试条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提出评价意见。
8.设备系统代管
8.1代管的基本条件
8.1.1与代管的设备及系统相关的照明、上下水、道路、采暖通风、防水耿冻等配套设施已基本完工。
8.1.2经调试单位调试项目工程师、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验收合格签字的设备和系统。
8.1.3在机组整套启动前必须投运并需要有人值班操作监护的独立运行的设备和系统,或已经分部试运合格验收签字,总指挥决定需要代管的设备及系统。
8.2代管后的职责
8.2.1负责消防施工和自购器材造成的代管设备及系统的缺陷,或按协商签订的合同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由其它原因造成的消缺工作。
8.2.2负责代管设备及系统相关的照明、上下水、道路、采暖通风、防水防冻等外部环境的完善和维修。
8.3一般程序:由工程部填写《基建设备及系统代管签证书》(附表10)——工程部组织专业组合生产单位处复查代管条件——生产单位确认已满足代管条件——生产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设备及系统代管签证书一式二份,施工和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9.签证表格、记录有关规定及填写要求。
9.1试运过程中文件记录传递所使用的纸张,全部采用A4打印纸,便于统一管理和装订。
9.2表格的填写须用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由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来填写。
9.3签证和表格填写完毕后按规定传递给规定的接收人员。
附件:关于分部试运记录签证附件使用说明
本分部试运管理细则由分部试运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本分部试运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分部试运管理细则由试运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