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网站管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厂化学 > 规章制度 > 详细内容
分享]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09/6/15  阅读次数:795  字体大小: 【】 【】【
本广告位全面优惠招商!欢迎大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联系方式

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经济、稳定发、供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供电和电力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了加强华东电业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全方位、全过程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部颁规定和《加强技术监督若干意见》重新修订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1.2化学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1.3化学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在基建、启动、运行和停、备用期间由于水、汽、油、气、燃料品质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1.4化学监督必须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要及时研究、督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抗燃油)、气(氢气、六氟化硫)、燃料和灰等的质量监督。协助有关专业降低燃料消耗,提高机组效率。保证供应质量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化学补充水。
1.5本条例适用于华东电业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各省(市)电力工业局(上海电力建设局)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省(市)电力系统实施细则。
1.6本条例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应以上级规定为准。条例解释权属华东电业管理局。

2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2.1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的原则。华东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领导下的华东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网所")为一级;省(市)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省(市)局")领导下的省(市)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市)所")和上海电力建设局(以下简称:上海电建局")领导下的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为一级;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单位为一级。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应在有关业务处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单位要成立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控等专业的分工,共同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2.2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是本网、本局系统化学技术监督的领导机构。网局、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局长必须定期检查技术监督工作,并由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局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局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局化学监督网的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基层单位化学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解决,其具体职责为:
2.2.1贯彻执行有关化学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化学监督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2.2.2掌握本网、局系统化学监督情况,督促、检查和推动系统内的化学监督工作,提高专业管理工作水平。
2.2.3组织有关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化学监督全过程管理,并督促和检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2.4组织解决本网、局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大机组化学监督工作。
2.2.5每年组织召开化学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确定下年度专业工作重点。
2.3网所是网局授权行使化学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对基层单位进行归口管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网所的职责为:
2.3.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指导并推动网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作。
2.3.2掌握本网化学监督情况及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和督促直属单位的化学监督工作;对省(市)所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网局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解决。
2.3.3对化学监督相关设备从工程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管理。协助网局组织和检查全过程化学监督工作,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3.4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3.5及时掌握直属电厂及省(市)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500kV主网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将收集到的信息综合分析,必要时向主管局提供处理和改进意见,并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2.3.6研究全网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攻关课题。
2.3.7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及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全网化学监督队伍的水平。组织技术情报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更新技术监督手段,指导重要测试仪器的选型。
2.3.8搞好全网化学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交流,提出下年度专业工作的重点。
2.4省(市)所(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是省(市)局(上海电建局)授权行使化学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对基建单位进行归口管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省(市)所(技术监督归口职能部门)的职责为:
2.4.1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作。
2.4.2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和管理水平,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种报表及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主管局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解决。
2.4.3对化学监督相关设备从工程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管理。协助主管局组织和检查全过程化学监督管理工作,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4.4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4.5研究本系统化学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攻关课题。
2.4.6组织技术情报交流,研究、推广新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和进行业务指导。提高监督水平。指导重要测试仪器的选型。
2.4.7对主管范围内化学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与现场抽查。
2.4.8定期提出化学监督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协助主管局召开化学监督工作会议,进行技术交流及协调攻关课题。
2.5发电厂、供电局等单位要建立化学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电力生产和建设的化学监督工作,并责成化学监督专职(责)人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5.1总工程师职责
2.5.1.1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单位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主持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
2.5.1.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在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清洗、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油耗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各部门努力提高全厂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抗燃油)、气(氢气、六氟化硫)燃料和灰等的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
2.5.1.3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2.5.1.4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局及电力试验研究所。
2.5.2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职责
制订、审查本单位化学监督制度和各类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做好2.5.1所列各项工作。
2.5.3值长职责
领导和组织监督本值在运行、停用、启动时的化学监督工作。
2.5.3.1机组启、停时及时通知化学专业进行有关分析测定工作。
2.5.3.2执行冷态启动操作卡。
2.5.3.3运行时水、汽品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5.3.4组织锅炉、汽机、化学等专业切实做好设备停用保护技术措施。
2.5.4发电厂化学专业、供电局油务专业的职责
2.5.4.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2.5.4.2负责或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处理补给水、凝结水、给水、炉水、循环水、疏水和内冷水等;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汽、水、燃料、氢气的质量;负责新油和运行中的汽轮机(水轮机)油及绝缘油、六氟化硫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指导或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气以及燃料等的质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值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专职(责)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2.5.4.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监督工作。
2.5.4.4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检查后的详细记录和取样化验,参加机、炉、电主要设备的考核和定级工作。
2.5.4.5加强化学仪表的管理,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提高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水平。
2.5.4.6新建或扩建机组时,参与设计审核工作,并应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解有关水、汽系统、设备的构造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5.4.7做好化学监督技术管理工作,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2.5.4.8加强废酸、碱的处理和化学废水的处理及监督工作,使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5.5发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2.5.5.1配合化学专业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锅炉有关规程,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5.5.2保证汽水份离器、蒸汽减温器和启动旁路系统的检修质量;会同化学人员切实执行锅炉排污,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2.5.5.3负责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维护工作及灰、渣的取样工作。
2.5.5.4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通知生技科和化学专业共同检查设备腐蚀、结垢、积盐情况,按要求割管取样品,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搞好锅炉检修和停、备用中的防腐工作及其设备系统的安装、操作,负责停用保护,并列入锅炉有关规程。
2.5.5.5锅炉化学清洗时,会同化学专业拟定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5.5.6设备在检修后、投运前,应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热力设备水(汽)冲洗,水(汽)质量应达到有关标准,严格执行给水品质合格方能点火的规定。
2.5.5.7设备启动时通知化学人员对疏水进行监督,水质合格后方能并入系统。
2.5.6发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2.5.6.1与化学专业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做到连续均匀补水,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会同化学人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做好除氧器的定期维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合格。
2.5.6.2保证凝汽器管、真空系统、凝结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溶氧和硬度(或含盐量)符合标准。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汽器管时,要根据《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2.5.6.3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设备与铜管成膜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2.5.6.4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仪表有异常或运行方式有变化,可能影响水、汽质量时,必须及时通知化学专业,共同研究,采取对策。
2.5.6.5根据化学监督要求会同生技科和化学专业共同对设备进行内部检查,采取样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做好停、备用设备的保护工作。
2.5.6.6设备启动时通知化学人员对疏水进行监督,水质合格后方能并入系统。
2.5.6.7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油耗和放水量。油系统补、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2.5.6.8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和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做好发电机冷却系统的维护和冷却水质的管理工作。有氢冷设备的电厂应防止氢冷系统泄漏。
2.5.7发电厂电气专业、供电局电气有关部门的职责
2.5.7.1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项工作。
2.5.7.2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2.5.7.3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项结果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检查或补、换油时,要通知化学专业。
2.5.7.4大修时,应会同化学专业检查发电机转子水冷系统空芯导线。
2.5.8发电厂热工专业的职责
2.5.8.1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负责或配合搞好化学仪表定期检验和维护,重点保证化学在线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2.5.8.2水处理设备的程控装置应进行调试和投入运行;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自动调节装置。
2.5.9发电厂燃料专业的职责
2.5.9.1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做好机械化采、制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
2.5.9.2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化学专业,按要求和规定及时采样,由化学专业进行质量检验。
2.6电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其职责为:
2.6.1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6.2严格按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进行设备验收工作。
2.6.3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系统中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运完毕;水质合格后,方能向锅炉进水。做好系统及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给水加药设备、循环水处理设备、在线化学仪表及水处理程控等,都要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并进行凝汽器铜管成膜工作。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系统在投运前应作好清洗工作。
2.6.4严格按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搞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监督。

3 技术监督
发、供电设备的化学监督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停、备用、检修和技术改造各阶段严格执行有关化学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设立化学监督全过程管理小组,在主管局总工程师领导下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进行化学监督全过程管理工作。
3.1设计阶段
3.1.1工程设计质量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设计前应尽可能多地取得可利用的水源全分析资料。根据掌握的资料和调查结果,结合当地发展规划,作出今后水、煤、油、灰和三废排放变化趋势的估计。
3.1.2化学监督全过程管理小组和运行单位,必须参加化学水处理系统设计和装置选择的讨论,并参加设计审核。
3.1.3亚临界及以上参数的机组和以海水或苦咸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的高压及超高压机组,应设置凝结水精处理装置。为了降低锅炉水冷壁管内的结垢速率,缩短机组的启动时间,对超高压调峰机组,应设置前置过滤器(除铁用)。
3.1.4超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应实现连续监测水、汽品质的主要控制指标。应配置pH、钠、电导率、溶解氧、二氧化硅和磷酸根等六种在线仪表,火电厂化学试验室应配置精度等级高于在线仪表的试验室仪表,以便定期校验化学在线仪表的准确度。化学专业应配置微机,做好生产数据处理、贮存各种文件资料及试验报告等技术管理。
3.1.5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补给水及凝结水处理设备应采用自动或程序控制,并在机组主控室设置具有警报、显示及自动打印水、汽监督指标功能的热控专用盘。设计方案应满足既能连续监测运行中的水、汽品质,又能实现锅炉补给水及凝结水处理设备自动控制的要求。
3.1.6除盐水箱的容积应根据机组容量、台数、原水水质变化频率以及运行方式等因素而定。要防止由于除盐水箱容积偏小,而影响机组启动、事故供水和另一台机组酸洗工作的正常进行。
3.1.7项目建设阶段的设备、材料、监测仪表、自动阀门、防腐方式的选择,应由设计院提出推荐方案,经与电厂专业人员商量后,按统一意见办理订货手续。当发生意见分岐时,电厂应有订货否决权。
3.2基建阶段
3.2.1基建阶段的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应由主管局归口管理。通过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检查试生产前各个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中心站及质量监督站均应配置化学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水处理设备安装、试运、锅炉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及机组试运行阶段的水、汽质量监督等化学监督工作。化学监督全过程管理小组应协调、督促和检查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3.2.2要把好从基建到试生产运行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不留隐患。基建要安排好施工进度,不得借口工期紧或其他理由而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监督规程和规定。各种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未投运或运行不正常,机组不准启动。启动过程要严格控制水、汽质量标准,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往锅内送原水。
3.2.3与化学专业有关的设备、系统和材料的验收保管,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水、汽质量监督和处理等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均应由业主或受其委托的技术监督负责人签字验收。对不符合有关的技术监督规程要求的,有权拒绝签字。
3.2.4热力设备与材料的验收、保管、安装,水压试验、化学清洗、机组启动前的吹洗和试运过程中的水、汽质量监督等各阶段的原始记录应准确、完整。设备移交试生产的同时,工程主管单位应向生产单位移交化学监督技术档案及相关的全部资料。
3.2.5电厂应从设备监造、检验、验收开始参加各项化学监督工作。其中包括: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解和熟悉与化学专业有关的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检查加药系统、水汽取样装置、化学仪表的安装情况和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监督实施,以便使机组移交生产后能够稳定运行。
3.2.6新建工程的锅炉补给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锅炉第一次水压试验之前完成,确保水压试验用水质量。水压试验的水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除盐水的氯离子小于0.3mg/l;
联氨含量200~300mg/l;
pH值10~10.5(液氨调整)。
3.2.7化学清洗范围的确定
蒸汽压力在9.8MPa以下的汽包炉,一般只进行碱煮炉。特殊情况经主管局审定,可进行化学清洗。
直流炉、蒸汽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汽包炉的省煤器、水冷壁必须进行化学清洗。
锈蚀严重的再热器,应进行化学清洗。
蒸汽压力为13.7MPa及以上的锅炉,过热器管中铁的氧化物大于100g/m2时,一般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采用蒸汽加氧吹洗。过热器如进行整体化学清洗,必须有防止U形管产生汽塞和铁的氧化物沉积的措施。
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低压给水管道,一般应进行化学清洗。
3.2.8应尽量缩短锅炉水压试验至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锅炉化学清洗完毕至锅炉点火,一般不得超过20天,化学清洗后应立即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3.2.9机组启动点火前的冷态冲洗和热态冲洗方式按照《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进行。
循环冲洗过程中,应投入加氨联氨处理设备,调节冲洗水的pH值为9.0~9.5;联氨过剩量为50~100mg/l。
汽包炉热冲洗应加强排污或整炉换水至炉水澄清。还应加强对大型容器底部的清扫和冲洗。
冲洗过程中应监督给水、炉水、凝结水中的含铁量和pH值。
未经化学清洗的过热器在锅炉第一次点火前应进行反冲洗。冲洗水应用除盐水,并加联氨150~200mg/l,再用液氨将pH值提高至10以上,冲洗至出水达到无色透明及进、出口水质接近。
3.2.10蒸汽冲洗阶段应对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进行监督。给水pH(25℃)控制在8.8~9.3。汽包炉炉水应采用磷酸盐处理,磷酸根含量应控制在2~10mg/l。当炉水含铁量大于1000μg/l时,应加强排污,或在吹管间歇时以整炉换水方式降低其含铁量。吹洗完毕,凝汽器热水井和除氧器水箱的水排空后,应清扫器内铁锈和杂物,锅炉要采取防腐措施。
3.2.11机组启动前,给水、炉水、凝结水、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的加药和处理设备均能投入运行,综合取样架、在线仪表及程控装置应具备投运条件。
3.2.12整体试转时应达到下列要求:
除氧器能有效除氧并能达到要求。
循环水加药系统及胶球冲洗装置应能投入运行。
有凝结水处理设备的机组,该设备必须投入运行。
3.2.13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如下:
3.2.13.1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汽轮机冲转时,过热蒸汽的二氧化硅应≤100μg/kg,含钠量≤50μg/kg。
3.2.13.2汽轮机凝结水回收标准如下表
  
3.2.13.3整体启动负荷在1/2及以上时,给水质量标准如下表:

3.2.13.4机组试运期间,炉水及蒸汽质量可参照国家标准(GB-12145-8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蒸汽压力16.8MPa以上锅炉应有洗硅过程。
3.3运行阶段
运行阶段指自机组计划检修(大、小修)后的冷态启动至下次计划检修停炉、停机止。新建机组完成试运行后即按照运行阶段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3.3.1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配置等情况,按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但运行中的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次;有连续监督仪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4次;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8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4次。引进机组可按制造厂的规定执行,但必须满足上述规定。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目。
3.3.2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新的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如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3.3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进行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
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
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
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积盐。
3.3.4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3.3.5机组正常运行时的水、汽质量标准应符合部颁《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和电力部《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待颁发)规定的要求,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暂参照亚临界直流炉有关标准,电厂可酌情自订企业标准。
部颁水、汽质量标准是指机组可保持长期可靠运行的控制极限值,即正常值,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本厂的期望值"作为实际运行的控制值,一般取极限值的50~70%。
3.3.6对疏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MW及以上机组 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
100~200MW以下机组 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 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
3.3.7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当凝结水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3.3.8超高压及以上机组下列在线化学监督仪表必须投入运行:
补给水混床出水、除盐水、炉水电导率表;
凝结水、给水(氢交换)电导率表;
除氧器出水、凝结水、给水溶氧表;
给水、炉水pH表;
凝结水、蒸汽钠表。
给水自动加氨装置和磷酸根自动加药装置也应投入运行。
3.3.9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
当水、汽质量劣化时,化学人员应检查取样是否有代表性,化验结果是否正确,并综合分析系统中水、汽质量的变化,确认判断无误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所允许的时间内,恢复到正常值。为此对锅炉给水、炉水、凝结水的关键化学指标制订以下三级处理值,其涵义如下:
一级处理值——为2倍正常值,有杂质累积及引起腐蚀的可能性,应在72小时内恢复到正常值。
二级处理值——为2倍一级处理值,杂质累积及腐蚀肯定会发生,在24小时内应恢复至正常值。
三级处理值——为大于二级处理值,经验证明腐蚀将快速进行,在4小时内应停炉。
在非正常处理法的每一级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尚不能恢复正常,则应采用更高一级的处理方法。在汽包锅炉中,恢复正常值的办法之一是降压运行。以下所订具体内容适用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机组,对于容量125MW以下机组可参照上述分级原则,自行制订规程。
3.3.9.1凝结水泵出口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华东电业管理局化学技术监督条例

3.3.9.2锅炉给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3.3.9.3锅炉炉水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按下表规定执行
  
3.3.10发电厂燃料监督是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项试验按部颁《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执行。煤质检验人员必须持有部级岗位考核合格证方能上岗。
3.3.10.1对入厂煤,每月至少进行各种煤累计混合样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1次,对入厂新煤种除进行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外,增测灰熔点、可磨性指数及含硫量;每周至少测定各煤种灰分2~3次;每日至少测定各种煤全水份1次;常用煤种每批做工业分析1次,每年做全分析1~2次。
3.3.10.2为计算煤耗和掌握燃料特性,每日综合测定入炉煤的灰份、水份、挥发份、热值。每月进行混合样工业分析至少1次;每年抽取一次月综合入炉煤样进行元素分析;根据锅炉需要,进行燃煤灰熔点或可磨性指数、含硫量的测定。
3.3.10.3每值做煤粉细度、飞灰可燃物、入炉原煤全水份至少1次;入炉煤粉的灰份、挥发份、粗、细灰可燃物视具体情况测定。
3.3.10.4作好入厂燃油油种的鉴别和质量验收,若不符合要求,禁止入库。常用油种每年至少进行元素分析1次;新油种应进行粘度、闪点、密度、含硫量、水份、机械杂质、灰分、凝固点、热值及元素分析的测定。
3.3.10.5测定各种燃油不同温度的粘度,绘制粘度——温度关系曲线,以满足燃油加热及雾化的要求;每月至少测定燃油热值2~3次;对燃用含硫量较高的渣油、重油或发现锅炉受热面腐蚀、积垢较多时,应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油种鉴别,以便采取对策。
3.3.10.6燃料监督使用的仪器、天平、贝克曼温度计、热电偶、氧弹(使用1000次)等应定期校验。
3.3.10.7入炉煤试样应使用自动化机械采、制样设备制备。对大中型电厂,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入厂煤实现自动化机械采、制样。
3.3.10.8建立"动力煤标准样"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发现、消除工业分析、热值测定中的系统误差。电力试验研究所应做好标准样的发行、年度标准值的传递和其它管理工作。
3.3.11油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对新油、运行中油(包括气体,下同)进行质量检验,为用油部门提供依据,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油质劣化,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3.3.11.1新变压器油和汽轮机油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防锈汽轮机油按现行国家标准《防锈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3.3.11.2新充油电气设备投入前所充变压器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3.3.11.3运行中变压器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下表:
  
3.3.11.4运行中汽轮机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下表
  
3.3.11.5运行油的防劣措施按现行国标《关于运行油防劣措施的规定》执行。系统和设备补油或混油按国标《关于补充油及混油的规定》执行。
3.3.11.6分析变压器油中的溶解气体、判断充油电气设备内部故障均按现行部标执行。
3.3.11.7 SF6高压电器和气体介质变电站中新SF6气体质量,按原化工、机械、水电、冶金四部通过的《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试行)的规定进行检验,运行中SF6的气体质量,按部颁《用于电气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导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1.8引进国外的变压器、汽轮机油(含抗燃油)、SF6的质量,可按合同或厂家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3.12氢冷发电机组H2质量应按部颁《发电机运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监测。
3.4检修阶段
热力设备大修的化学检查,是考核化学技术监督实际效果最直观的手段,是化学监督工作是的一个重要部分。
3.4.1热力设备大修时各专业负责范围
化学专业:提出大修化学检查要求(包括化学清洗及凝汽器管更换等)。
采集样品,化验分析,留档记录。
提出大修化学检查报告(大修结束一个月内)。
参加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及设备定级工作。
进行化学水处理设备及各类加药设备的检修和检查工作。
机炉专业:热力设备解体时,通知化学专业检查内部情况,按化学要求割管检查,做好设备停用保护工作。
3.4.2大修前的准备工作
3.4.2.1化学专业列出化学检查项目,如设备停用保护、化学清洗、锅炉受热面割管、凝汽器抽管、修改取样接点等。
3.4.2.2做好两次大修间的机组运行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
汽机监视段压力,凝汽器端差及真空度,水冷系统阻力、流量变化,设备启停次数,停用保护情况,保护率、合格率。
主要水、汽质量合格率、异常水质的情况,水汽损失率,排污率等。
凝汽器及其它热交换器管泄漏情况。
通过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重点检查的部位。
3.4.2.3 热力设备各部位重点检查内容
  3.4.2.4 评价标准
  
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管内腐蚀的评价:
没有腐蚀为一类;
有轻微腐蚀(蚀点<1mm壁厚)为二类;
如发现局部有溃疡腐蚀,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或蚀点较深(省煤器>1/4壁厚、水冷壁>1/6壁厚、过热器>1/5壁厚)者为三类。
3.4.2.5 大修化学检查报告要求
化学专业应在机组大修后一个月内提出完整的书面报告,按规定上报厂及主管局(所)等上级机关。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次大修期间机组运行综合情况;两次大修期间曾发生的异常情况;检查详细结果(包括结垢速率、垢成分分析、综合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报告除文字说明外,应附有典型照片、曲线、图表等。
3.4.2.6 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可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的规
定拟定。清洗方案与措施要报主管局审批。清洗单位必须持有电力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电力
系统动力设备化学清洗许可证"(注:自95年8月1日起执行)清洗时作好监督,洗后作好总结。清洗废液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锅炉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运行年限确定。当锅炉水冷壁管垢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对结垢、腐蚀严重的锅炉应立即安排化学清洗。锅炉运行时间达到下列年限时,也应进行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
3.4.2.7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其具体做法可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执行。
3.4.2.8 停用保护措施应由值长按操作卡组织实施,分工一般原则是:
化学专业:
提出保护方案和要求;
保护过程中的监督及保护效果的检查评定;
将停用保护工作情况归纳入水汽月报,上报有关领导。
机炉专业(设备主人);
停用保护系统的安装、操作、维护;
参加保护效果的评定;
建立保护台帐。
3.4.2.9 在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透明,以降低结垢性物质在锅内的沉积。
3.4.2.10 锅炉检修后,进行水压试验时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除盐水,不得使用原水。

4 技术管理
4.1 发、供电单位应具备并贯彻执行下列有关制度。
4.1.1 化学监督制度及实施细则;
4.1.2 岗位责任制;
4.1.3 化学水处理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含仪表检修规程)和检修工艺卡;
4.1.4 运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4.1.5 生产异常管理制度;
4.1.6 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保护制度;
4.1.7 安全工作规程;
4.1.8 热力设备检修检查制度;
4.1.9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4.1.10 化学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4.1.11 油务管理制度;
4.1.12 防止油劣化和油再生规程;
4.1.13 垢、水、汽、油、燃料、气体、化学药品的取样与化验规程(方法);
4.1.14 培训制度。
4.2 发、供电单位应根据设备系统的实际情况,备有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下列表图:
4.2.1 全厂水、汽系统图(包括取样点、测点、加药点、排污系统等);
4.2.2 化学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和电源系统图;
4.2.3 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图;
4.2.4 发电机内冷水系统图和氢冷系统图;
4.2.5 给水和炉水加药系统图;
4.2.6 汽轮机油系统图;
4.2.7 变压器和主要开关的地点、容量、电压、油量、油种等图表;
4.2.8 燃料及灰取样点布置图。
4.3 发、供电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资料:
4.3.1 各种运行记录;
4.3.2 水、汽、油、燃料、灰、垢、化学药品和气体的分析记录,水、汽系统定期查定记录及有关试验报告;
4.3.3 热力设备和水处理设备的调整试验及化学清洗方案与总结;
4.3.4 热力设备的停、备用防锈蚀保护记录及检修检查记录与总结报告;
4.3.5 水处理设备与用油设备的台帐、备品清册及检修检查记录;
4.3.6 化学仪器、仪表的台帐及检验记录;
4.3.7 凝汽器管材质、泄漏及更换记录;
4.3.8 培训记录。
4.4 机组启动时的运行管理
4.4.1 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按《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控制。机组启动前要用加有氨和联氨的除盐水洗高、低压给水管路和锅炉本体,待全铁合格后再点火。
4.4.2 机组启动时,要坚持凝结水硬度(海滨电厂控制Na+)不合格不准回收,蒸汽二氧化硅不合格不准并汽,疏水全铁和硬度合格后才能回收。
4.4.3 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应列入锅炉和汽机运行规程中。
4.4.4 机组启动时的运行水质要统计变化幅度和合格率,启动时间从机组上水至并网后八小时计算,八小时以外计入运行数据。
4.5 机组正常运行的水、汽管理
4.5.1 运行人员值班时,要随时掌握运行指标的变化趋势,应达到水、汽品质100%合格,并努力达到期望值。
4.5.2 运行设备要定期切换,定期性工作应按计划执行。
4.5.3 水处理材料应每月盘点,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6 水、汽质量异常时的管理
4.6.1 当水、汽质量达到化学监督指标规定的非正常处理一级处理值时,经确证无误后,应立即报告当值值长,并立即进行调整或通知设备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4.6.2 当水、汽质量达到二级及以上处理值时,应立即报告值长,并向设备所在单位发出水、汽异常通知单,写明水、汽异常发生的时间、超标幅度、初步分析的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单由化学分场主任或专工签发(一式四份),分送设备所在单位,厂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和负责化学监督的厂级领导,自留一份,在自留一份上由上述单位和个人签字。处理完毕,由签发人或委托人签字验收。
4.6.3 当发现危及设备安全的问题,经报告得不到及时处理时,应越级报告。
4.7 机组停、备用阶段的水、汽管理
4.7.1 机组大修、小修、临修或备用期间均应采取相应防锈蚀措施,并将具体操作方法写入机炉运行规程。
4.7.2 建立机组停、备用防锈蚀记录,记录防锈蚀时间、方法及监督指标,并检查防锈蚀效果,统计防腐率和合格率。
防腐率=防腐次数/机组停、备用次数;
合格率指主要监督指标,如给水溶解氧、相对湿度、pH值或除氧剂浓度等的合格率。
4.7.3 机组采用防腐措施时,应防止邻炉或公用系统蒸汽和水串入备用机组。
4.7.4 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相应防冻措施。
4.7.5 要建立机组停(备)用防锈蚀记录,记录防腐时间、防腐方法、监督指标,并检查防腐效果,统计防腐率及合格率。
4.8 检修管理
4.8.1 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和更改工程计划,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再编制季度及月计划。
4.8.2 化学水处理设备和化学在线仪表应定期检修,检修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4.8.3 应配备一定数量和种类齐全的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9 发、供电单位应向主管局、电力试验研究所报送下列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应同时报送网所,并抄报网局。水、汽质量统计应实行微机管理。
4.9.1 水汽平衡及水汽质量报表、化学仪表投入率及准确率汇总表、热力设备检修检查报告、水处理设备健康状况、冷态启动化学监督管理表、停备用热力设备防腐保护及水处理药品材料消耗情况;油质合格率及油耗情况,充油(气)电气设备异常情况;SF6气体质量情况、煤质分析数据汇总表。(见附录B表1-表13)
4.9.2 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事故分析及防止措施;化学清洗总结。
4.9.3 年度化学监督工作总结。
4.9.4 报送时间
季报: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
半年报:7月15日前。
年报和年度化学监督总结:次年1月15日前。
4.10 省(市)所将本局季报、半年度、年度报表和化学监督工作总结按下列时间报主管局、网所,抄报网局:
季报:下一季度第二月15日前
半年报:当年8月15日前
年报:次年2月15日前
直属单位报网局及网所。
网所将全网半年度、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及次年3月15日前报网局,抄送各省(市)局(上海电建局)及省(市)所,使省(市)了解全面情况。
 
附录A 相关规程标准
A.1 SD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A.2 SD135-88《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A.3 《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待颁发)
A.4 GB483-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A.5 SD321-324-89《火电厂燃煤(灰)测定方法和质量监督标准》SD328-329-89 (合订本)
A.6 GB7595-87《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A.7 GB7596-87《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
A.8 SD187-86《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A.9 《六氟化硫气体技术条件》
A.10 《六氟化硫(SF6)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准则》
A.11 《城网气体绝缘变电站(GIS)若干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A.12 《SF6气体绝缘变电站运行维修导则》
A.13 《SF6气体绝缘变电站现场交接试验暂行规定》
A.14 《用于电气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导则》
A.1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A.16 SDGJ2-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
A.17 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A.18 SD116-84《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材选材导则》
A.19 DLJ58-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A.20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设备
A.21 SDJ68-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A.22 SDJJS03-88《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A.23 SD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A.24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广告

甄长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1-2019 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 www.qgyhx.cn )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9001450号

申请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在线留言

网站由中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