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设备巡回检查管理规定
引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发现危及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了解和掌握设备及系统的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制定此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1.范围
1.1 本规定规定了设备巡回检查管理有关事项;
1.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
2.管理内容
2.1 运行系统值班人员及检修班组维护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2 巡回检查应做到有的放矢,除常规检查外,还应有针对性地对系统运行方式,设备异常情况等进行分析研究,掌握规律,以达到正确的判断、处理;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
2.3 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作好汇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4 巡回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认真记录。为正确、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提供可靠、真实的依据。
2.5 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设备缺陷要及时记入设备缺陷登记簿或输入厂微机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以便使相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及时消缺。
2.6 各分厂(分公司)所属班组要根据现场生产实际规定好所检查设备的专区,路线,次数及具体的分工。
2.7 遇有异常天气情况及设备异常运行情况下,如过负荷、过热、漏水、漏汽等,还应做重点检查,增加检查次数,做到有备无患。
2.8 设备大、小修后投运或新安装投入运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如无特殊规定者,除进行常规检查外还应进行重点检查。
2.9 备用设备在投入运行后,应及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10 发生事故及事故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检查与考核
3.1 本规定由安监部和有关的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3.2本规定解释权规安监部。
3.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