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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__GBJ__147-1990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8663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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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8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0kV的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的有关内容,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
       2.增加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近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用的高压电器的相关内容;
       3.将原来与各种断路器配套的不同类型的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各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要求;
       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的主线圈的相关内容;
       5.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89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0kV及以下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1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9条 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底座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的工作;配电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进行装饰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装饰的工作应全部结束;
       5.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和刚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6.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施工道路通畅;
       7.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固;
       8.基坑已回填夯实。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除构架上的污垢,填补孔洞以及装饰等应结束;
       2.完成二次灌浆和抹面;
       3.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等齐全;
       4.室外配电装置的场地应平整;
       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电器接线端子用的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的规定。
       第1.0.11条 高压电器的瓷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和有关电瓷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1.0.12条 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空气断路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500kV的空气断路器。
       第2.1.2条 空气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储气筒等应密封良好;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置于室内保管,不得变形;
三、设备及其瓷件应安置稳妥,不得损坏。
  
第二节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
  
       第2.2.1条 空气断路器及其附件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外表应完好,无影响其性能的损伤。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不得有裂纹、剥落和破损。
       三、绝缘拉杆表面应清洁无损伤,绝缘应良好,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弯曲度不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瓷套与金属法兰间的粘合应牢固密实,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或铸造砂眼。
       五、灭弧室、分合闸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和排气阀及触头的传动活塞等应作部分或整体的解体检查,制造厂规定不作解体且具体保证的部件除外。
       六、均压电容器的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高强度支柱瓷套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经探伤试验;不得有裂纹、损伤,并不得修补。
       第2.2.2条 空气断路器的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螺栓的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2.2.3条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应在无雨雪及无风沙天气下进行;部件的解体检查宜在室内或棚内进行。
       第2.2.4条 空气断路器部件的解体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排气阀等阀门系统及灭弧动触头的传动活塞:
       1.活塞、套筒、弹簧、胀圈等零件应完好、清洁、无锈蚀;滑动工作面涂以产品规定的润滑剂;
       2.橡皮密封垫(圈)应无扭曲、变形、裂纹、毛刺,并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密封垫(圈)应与法兰面或法兰面上的密封槽的尺寸配合;
       3.阀门的排气孔、控制延时用的气孔以及阀门进出气管的承接口应通畅;
       4.阀门的金属法兰面应清洁、平整、无砂眼;
       5.组装时,活塞胀圈的张口应互相错开;活塞运动灵活、无卡阻;弹簧应保持原有的压缩程度。
       二、灭弧室的主、辅灭弧触头、并联电阻、均压电容:
       1.触头零件应紧固,灭弧触指弹簧应完整,位置准确,触指上的镀银层应完好;
       2.灭弧室内部应清扫干净,部件的装配尺寸及灭弧动触头传动活塞的行程应符合产品要求;喷口的安装方向正确;
       3.测得的并联电阻、均压电容值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三、传动部件:
       1.转轴应清洁,并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2.传动机构系统应动作灵活可靠。
       第2.2.5条 空气断路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座应安装稳固,三相底座相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
       二、支持瓷套的法兰面应水平;三相联动的空气断路器,其相间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储气筒内部应无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或吸尘器除净。
       第2.2.6条 空气断路器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瓷件、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保持清洁干燥。
       二、所有部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保持其应有的水平或垂直位置;拉紧绝缘子的紧度应适当。
       三、连接瓷套法兰所用的橡皮密封垫(圈)不应有变形、开裂或老化龟裂,并应与密封槽尺寸相配合;橡皮密封垫(圈)的压缩量不宜超过其厚度的1/3或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执行。
       四、灭弧室外接端子应光洁,连接用软导线不应有断股。
       五、空气断路器与其传动部分的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转轴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脂。
       六、气管与部件的连接,应使铜管的胀口与接头配合严密,胀口不应有裂纹,管子内部应洁净。
第2.2.7条 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
  
第三节   调   整
  
       第2.3.1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及操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调整数据应符合产品要求;阀门系统功能良好,传动机构及缓冲器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二、充气时应逐段增高压力,并在各段气压下进行密封检查。升到最高工作气压时,阀体、瓷套法兰、连接接头处应无漏气。
       三、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整组空气断路器的漏气量检查,漏气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2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的最低动作气压及零气压闭锁。
       二、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气压降。
       三、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动作时间。
       调整结果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注:调整过程中,应同时检查控制及通风干燥等低气压系统,气路应通畅。
       第2.3.3条 空气断路器的辅助开关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良好,并应与空气断路器的分、合闸和自动重合闸的动作可靠地配合,接点断开后的间隙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4条 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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