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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__DL_T_5001-2000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2668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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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计算机辅助成图
  
9.1   一般规定
9.1.1   计算机辅助成图的范围:各种比例尺平面图、地形图和纵、横断面图等。
9.1.2   计算机辅助成图的数据来源:野外测量、摄影测量、原图数字化和现有地图信息数据。
9.1.3   计算机辅助成图的主要工序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图形处理与成果输出。
9.1.4   计算机辅助成图的成果的格式、内容宜与相应的国家标准统一,或便于互相转换。
9.1.5   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时,有关平面控制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分幅编号、图廓整饰等的基本要求和对各级控制点、图根点、测站点、地形地物点的平面坐标及高程等的精度要求均应符合本规程有关章节所规定的要求。
9.1.6   地形图符号绘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图式的要求执行,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符号,可作补充规定。
9.1.7   标识地物、地貌、数据属性的代码设计应兼顾实用性与可扩充性。
9.1.8   计算机辅助成图的硬件配置应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数字化仪、扫描仪、打印机,其性能及各项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绘制大比例尺图的要求。
9.1.9   计算机辅助成图所应用的软件应符合3.0.7的规定。
9.2   数据采集
9.2.1   数据采集宜应用地形码和信息码。地形码宜采用国标GB14804的个位数字编码及相应的代码。信息码的设计原则是便于内业处理、尽量减少中间文件。
9.2.2   野外数据采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选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采集系统。也可采用人工输入法。
       2   采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采集系统时,对输入仪器的控制点数据应进行校对。每日施测前,应对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使用。
       3   应在现场实时绘制测站草图。草图必须标注测点编号,且应与数据采集记录中的测点编号一致;对地形图上需注记的各种名称、地物属性等,草图上必须标记清楚。
       4   数据采集宜对相关点进行有序地连续采集。地物数据应沿边、角、中心位置采集数据,对每一地物宜连续进行采集。地貌数据应采集山顶、山脚、鞍部、沟底、沟口、坡壁顶、底及变坡点等地形特征点,并要控制地性线,采集密度应根据地貌完整程度和坡度大小而定,最大不超过图上3cm。对破碎、变化较大或坡度较大处的地貌要适当增加密度。
       5   采集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检查:对照草图检查所采集的数据,如草图有错误,应按实地情况修改草图。如数据记录有错误,可修改测点编号、地形码和信息码,对于记录中水平角、垂直角、距离等观测数据禁止修改,必须重测。
       6   删除作废数据,经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存盘,并作备份。
9.2.3   原图数字化采集数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原图数字化,可使用数字化仪或扫描仪,将图形转化为数据文件。
       2   数字化仪、扫描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成图的精度要求。
       3   薄膜、纸质地形图及二底图、蓝图等是原图数字化的基础资料。原图应清晰、平整。作业前应对原图进行检查,其图廓、方格网长度以及图纸的变形情况,应满足用户用图的精度要求。
       4   原图数字化软件系统应具有图纸定向、数据采集、要素编码及分层功能。代码及数据文件格式宜与其他方法采集数据所用的代码及格式一致。
       5   图纸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纸定向不应少于4点,定向点应分布均匀合理,宜选用图廓四角或方格网点作为定向点;图纸定向后应作检查,检查点的数字化坐标值与理论坐标值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3mm,超限时应重新定向。
       6   原图数字化后,图廓点、方格网点和明显地物点,其图形回放点位中误差均不应大于图上0.2mm。
9.2.4   有的测量资料、调查资料等数据,应按所需成图的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输入计算机,生成数据文件。数据文件格式及代码宜与其他方法采集数据所用的格式及代码统一。
9.3   数据处理与图形处理
9.3.1   对原始细部测量数据、点文件和图形文件进行数据编辑时,只能对非测量数据进行修改。
9.3.2   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测量数据记录器与计算机之问的数据传输。
       2   按编码对数据进行分类。
       3   数据格式转换。
       4   对数据文件进行查询、修改、追加、删聆等数据编辑功能。
       5   利用离散高程点,并考虑地性线和断裂线的处理,自动建立数字高程模型。自动生成和断开等高线。
       6   生成绘图信息数据文件。
9.3.3   数据处理的主要成果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原始数据文件。
       2   图根点成果文件。
       3   细部点成果文件。
       4   绘图信息数据文件。
9.3.4   数据处理的成果应具有准确性、一致性、通用性。
9.3.5   图形处理软件应具有图廓整饰、绘制独立地物符号、线状符号、面状符号、绘制等高线、注记以及图幅剪裁等功能。
9.3.6   图形处理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图形文件与相关的数据文件应彼此对应,并能互相转换。
       2   图形文件中,数据应分层存放。
       3   图形文件应便于显示、编辑、输出。
9.4   成果输出
9.4.1   图形文件通过绘图仪,输出底图。成图后依据GB/T18316有关规定对计算机辅助成图成果进行检查。
9.4.2   计算机辅助成图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   数据采集原始数据文件。
       2   图根点成果文件。
       3   细部点成果文件。
       4   图形信息数据文件。
       5   图形文件。
       6   底图。
9.5   GIS前端数据采集
9.5.1   GIS(地理信息系统)前端数据采集应配置相应的软件,配置的软件应符合3.0.7的规定。
9.5.2   GIS前端数据采集前应进行用户需求分析,明确GIS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兼顾发展的要求。
9.5.3   根据用户需求确定采用的空间参照系及空问数据的采集精度。
9.5.4     GIS前端采集的数据信息包括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及元数据信息。
9.5.5   采集的空间数据结构分为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
9.5.6     GIS前端数据采集的数据源主要包括地图、摄影测量与遥感影像数据、实地测量数据、现有地图信息数据库、统计数据等。对于电厂GIS,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竣工图、设计图,在满足精度要求的情况下,均可作为数据源。
9.5.7     GIS前端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野外数据采集、原图或航测遥感影像数字化采集数据。对于不同的数据源及采集方法采集的数据应保证空间参照系和精度指标的一致性。
9.5.8   采集的数据宜按GB14804或GB/T 13923进行分类,分层存储,亦可根据用户需求自行设计。
9.5.9   数据属性的代码设计应具有科学性、可扩性、通用性、适用性、惟一性、统一性,宜与国家标准统一,亦可根据用户需求自行设计。
9.5.10   属性数据的内容可直接记录在矢量数据或栅格数据文件中,亦可单独存储,通过关键码与图形数据联系。
9.5.11   采集的数据应通过编辑处理、位置和属性精度检查修改、要素分层检查修改、数据接边、建立拓扑关系后方可作为GIS的基础数据使用。
9.5.12     GIS前端数据采集获得的图形数据,其格式应具有通用,便于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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