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DL/T 913-2005
2005-0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37号文)的安排编制的。本标准与GB/T 19022.1—1994(idt IS010012-1:199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相一致。本标准提出了建立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要素,而且提供了实现这些要素的具体规定和方法,以满足电厂化学仪表检验/校准实验室计量确认工作。力求对新购置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达到统一,从而规范质量控制、质量检查验收与质量保证。实践证明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是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应用的可靠性,提高化学技术监督水平、保障发电机组安全、经济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标准可以为水质分析仪器采购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研究院、河北瑞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二福、吴仕宏、安洪光、张辰光。
火电厂水质分析仪器质量验收导则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常用的水质分析仪器*,包括:电导率仪、酸度计、钠离子监测仪、溶解氧分析仪、硅酸根分析仪五种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验收条件、验收规则与验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购置的国产与进口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验收,也适用于已投产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器在应用中的质量检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026-2004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
GB 9969.1 工业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5464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L/T 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计量局
1987-07-1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4
3 验 收 条 件
3.1 定货合同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有明确质量要求的条款或技术协议。
3.2 供货方应随同产品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随机文件、资料。
3.3 对于外购进口水质分析仪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4 对于购买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产品,供货方应向用户提供产品所取得的法定资质证明材料。
3.5 新购入的分析仪器所进行的测量应能溯源到国家标准或国际基准,对于无法开展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仪器,不宜进入质量验收程序。
3.6 供货方所提供的配套传感器一般不超过一年,电位式分析仪器中应用的离子选择性电极的生产日期距向用户供货的时间:国产电极不宜超过6个月,进口电极不宜超过8个月,对于没有生产日期或已超过期限的电极都不能进入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 以测量物质的化学组成、结构及某些物理特性的仪器称为分析仪器,本标准中对火电厂用于水汽质量监测的在线式工业化学仪表与离线式实验室仪器统称水质分析仪器。
4 验 收 规 则
4.1 新购置水质分析仪器的质量检查验收程序见图1。
4.2 形式检验
4.2.1 符合验收条件各项规定的分析仪器可以进入形式检验操作程序。
4.2.2 以外观检查为主的形式检验程序由用户单位进行,形式检验结束后应填写形式检验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中的表A.1。
4.2.3 形式检验要求
1) 到货仪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191、GB/T 15464的规定。
2) 随机文件应与实际供货仪器相符,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4.3 性能测试
4.3.1 形式检验合格的分析仪器可以进入性能测试操作程序。
4.3.2 性能测试应由已通过电力行业化学仪表实验计量确认评审合格的检验机构和具有电力行业化学仪表检验员计量确认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用户单位可按照电力技术监督和就近原则主动送检,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仪器后应在两个月内向用户提供检验测报告,报告格式见DL/T 677.
4.3.3 测试项目与技术要求
安全性能测试项目与技术要求见表1,技术指标测试项目与技术要求见表2~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