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
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 55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7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 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室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 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他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 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 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 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查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
2.1 金属试验室分为一级金属试验室和二级金属试验室。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 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 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 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 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 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
2.6.1 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没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2.6.2 接受委托承担进口机组和国内机组设备的制造厂内的有关设备监理任务及安装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任务。
2.6.3 接受委托承担焊工培训、考核的检验任务。
2.6.4 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金属监督检验。
2.6.5 承担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合同规定的其他金属检验项目。
2.6.6 金属试验室应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金属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3 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
3.1 认证评审的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
b) 管理制度;
c) 组织机构与职能;
d) 人员配备与素质;
e) 试验项目范围;
f) 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g) 技术规范、标准;
h) 技术资料;
i) 环境与安全。
3.2 认证评审标准:
3.2.1 认证评审打分采用在额定为100分的基础上,根据对具体要求细节符合与否加减分数,最后汇总合计评定分的办法。各项评定分=该项额定分数×评分系数。
3.2.2 认证评审项目共10项,各项目的内容(是否是关键项目)、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评分系数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附件一)。
3.2.3 评审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凡有关键项目不合格或合计评定分低于80分的,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无关键项目不合格,且合计评定分为80分以上者,其评定结果为合格。
3.3 申请:
3.3.1 申请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一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从事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申请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从事5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认证申请。
3.3.2 申请认证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在对照附件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向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申请。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递交下列资料:
a) 金属试验室基本情况的介绍;
b) “放射线工作许可证”、“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c) 组织机构框图(包括金属监督网框图);
d) 金属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和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包括辐射防护仪表);
e) 企业计量证书及金属试验室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f) 金属试验室试验项目及对应标准目录;
g) 金属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h) 金属试验室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目录;
i) 金属试验室质量手册(或企业质量手册的相关部分);
i) 金属试验室各项试验工作程序及健康与安全程序文件目录;
k) 金属检验作业指导书目录及典型工程检验作业文件(2~3份);
1) 金属试验室行政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简历表和人员情况登记表;
m) 金属试验室所承担的近三年主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简况及其主要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资料应一式两份,如现场评审需要增加份数由主管认证机构决定。
3.4 认证评审程序:
3.4.1 金属试验室认证评审工作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
3.4.2 申报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预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或复核。
3.4.3 申报电力建设工程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认证或复核,并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记录、评审认证结果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3.4.4 预审:
a) 由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认证评审标准后可以组织现场评审;。如形式审查认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现场评审认为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证评审标准的要求时,为预审未通过。再通知申请单位时需有完善和整改的项目、内容要求。
b) 形式审查后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及评审组到现场认证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上报总站。
3.4.5 评审、考核:
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小组对金属试验室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做出预审结论并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在预审阶段经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考核产生的整改内容,各预审组织单位应监督申报单位在不超过30日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闭环。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派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现场评审、考核实施监督。
3.4.6 认证:
a)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收到各预审组织单位上报的预审资料及整改封闭文件后,及时组织对上报文件的确认工作,确认方式可以是会议或现场复核评审。
经评审、考核并经确认合格者,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b) 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视情况对试验室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可视情况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c) 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项目抽查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4 资质证书管理
4.1 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单位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证评审申请,由主管认证机构进行复证评审,合格者换发新证或延长有效期。
4.2 在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以视情况对该金属试验室作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达标,否则可视情况吊销资质证书。
4.3 金属试验室违反规定程序操作、出现严重试验检测质量事故或提供不真实试验报告的,一经查实将被暂停工作或吊销资质证书。
5 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
5.1 取得资质的金属试验室派驻工程现场的金属试验机构,应该在进驻工程现场开始工作前通过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派出机构认证申请,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评审,认证条件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仪器配置基本要求》(附件三)和《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附件四)。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资质证书。
5.2 符合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认证条件并通过认证的派出机构可以承担该金属试验室经核准的试验与检验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
5.3 派出机构完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并移交竣工报告后,派出机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6 附 则
6.1 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