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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__第4部分:电厂化学__DL_T_5190.4-2004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1417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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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2000]22号文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第74项下达的任务,在DLJ 58—1981首次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写的。
       本标准于1981年1O月9日首次颁发,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首次颁发实施至今已长达20余年,在这期间我国电力工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容量高参数发电机组相继投入运行,电厂化学水处理和制氢设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新设备、新工艺被采用,一些传统的设备和工艺也在不断改进和更新,在这期间广大电力建设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取得了很多科技成果和施工经验,给此次修订、编写本标准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科学依据。
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去原版中第四章“凝结水的前置处理”;
       ——增加了“凝结水处理”章节:
       ——增加了“膜处理设备”章节;
       ——增加了“取样及加药系统”章节;
       ——增加了“热力设备、系统化学清洗”章节;
       ——增加了“循环冷却水处理”章节中阻垢、缓蚀处理及补充水处理等内容;
       ——更新了“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的内容;
       ——删去了原版“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章节,将其内容并入“总则”中;
——删去了原版后面附录的大部分内容,仅保留过滤材料部分。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J 58—1981。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河南电力建设调试所和河南电力建设一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启楠、魏朝晖、孙兆永、莫逆、闰留保。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的保管、施工、验收、启动及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工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小于200MW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以及采用与本标准类似设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177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DL 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 543           电厂用水处理设备质量验收标准
   DL/T 665           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
   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DL/T 500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 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T 501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SD 223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J 69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劳人护(87)3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   总   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标准规定各类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与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配合使用。
3.1.2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3.1.3   各类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采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应经过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修改设计变更单或代用设备、材料等技术文件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3.1.4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合同或参照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规定进行。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确定相应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标准。
3.2   设备及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3.2.1   根据订货合同,开箱检查供货清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齐全。按照清单检查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包装及外观质量,并应做好开箱记录。如发现设备或材料有锈蚀、冻裂、变质、损坏或缺陷等问题,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3.2.2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照DL/T 855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3.2.3   防腐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验收时必须重点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3.2.4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等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所列的质量要求。运到现场后,应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3   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3.3.1   设备安装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
       a) 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b) 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3.2   与水处理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有防腐蚀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3   施工现场做防腐层时,应由施工单位逐层自检,发现有裂纹、鼓泡、孔洞等缺陷必须立即消除。防腐层施工完毕须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4   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
3.3.5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 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与地面平齐;
       b) 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c) 试验室上下水、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试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d) 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3.6   制氢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a) 制氢站围墙、避雷针、接地网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b) 制氢站内上下水、采暖、通风和照明电源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4   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3.4.1   各类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T 5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   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4.3   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3.4.4   水处理系统中的离子交换器、离子再生器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与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3.4.5   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水压试验合格者,可不再作此项试验。但应参与相连管道系统的严密性水压试验。
3.4.6   对开口容器作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3.4.7   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须作灌水试验,确保严密不漏。
3.4.8   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3.4.9   各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涂漆、保温前进行。涂衬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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