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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__DL_5009.1-2002
- 发布时间:2011/1/18 阅读次数:31780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6 施 工 用 电
6.1 总 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 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 |
最小垂直距离m |
1 |
2 |
2.5 |
表 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kV |
<1 |
1~10 |
架空导线
与地面的
最小距离
m |
人员频繁活动区 |
6 |
6.5 |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
5 |
5.5 |
极偏僻区 |
4 |
4.5 |
公路及主要道路 |
6 |
7 |
铁路轨顶 |
7.5 |
7.5 |
构筑物顶部 |
2.5 |
3 |
表 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 |
最小水平距离m |
1 |
1.5 |
3 |
6.2.7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6.2.8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6.2.8的要求。
表 6.2.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型 |
直线杆 |
分支(或转角)杆 |
10kV与10kV |
0.8 |
0.45/0.6a |
10kV与低压 |
1.2 |
1.0 |
低压与低压 |
0.6 |
0.3 |
低压与弱电 |
1.2 |
|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
6.2.9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6.2.10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6.2.11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 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6.2.12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6.2.13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6.2.15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2.1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6.2.17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2.17。
表 6.2-1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
名 称 |
电压等级kV |
试验周期 |
试验时间min |
交流耐压kV |
泄漏电流mA |
附 注 |
1 |
绝缘棒 |
6~10 |
一年 |
5 |
44 |
|
|
2 |
绝缘夹钳 |
≤35 |
一年 |
5 |
三倍线电压 |
|
|
3 |
绝缘手套 |
高压 |
六个月 |
1 |
8 |
≤9 |
|
4 |
绝缘手套 |
低压 |
六个月 |
1 |
2.5 |
≤2.5 |
|
5 |
橡胶绝缘鞋 |
高压 |
六个月 |
2 |
15 |
≤7.5 |
|
6 |
验电笔 |
6~10 |
六个月 |
5 |
40 |
|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
6.2.18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3 施工用电及照明
6.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6.3.2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6.3.3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6.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5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6.3.6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3.7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3.8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动设备。
6.3.9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6.3.11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6.3.12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6.3.13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6.3.14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6.3.15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6.3.16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 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6.3.17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3.1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3.19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 应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 应设专人监护。
5 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6.4 接地及接零
6.4.1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2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9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11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6.4.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3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零保护。
6.4.4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6.4.5 接零保护的规定:
1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3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6.4.7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6.4.8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6.4.9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4.11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6.4.12 施工现场防雷接地的设置:
1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防雷设施。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2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 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6.4.15 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 用于加工、储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 施工现场及车间内连接成整体的氧气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电管理
6.5.1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6.5.2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6.5.4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6.5.5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设警告标志,并设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5.6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6.5.7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 4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5.8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第2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季节性施工
7.1 夏季、雨汛期施工
7.1.1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7.1.2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7.1.3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维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7.1.4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加固。有严重险情的应立即排除。
7.1.5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7.1.6 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7.2 冬季施工
7.2.1 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闭。
7.2.2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7.2.3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7.2.4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积水、霜雪应及时清除并采取防滑措施。
7.2.5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以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7.2.6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1 高处作业
8.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1.1。
表 8.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 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
2~5 |
5~15 |
15~30 |
>30 |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
3 |
4 |
5 |
6 |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
8.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中的高处作业部分,应采取措施确保作业点是安全的,安全带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8.1.3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1.2m,下道栏杆高0.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8.1.4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能够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绳,且每隔2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
8.1.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8.1.6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8.1.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足够的照明。
8.1.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8.1.9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1.10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8.1.11 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水平活动在以垂直线为中心的1.5m半径范围内)的作业时,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
8.1.12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绳梯或钢筋爬梯上下攀登时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
8.1.13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8.1.14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8.1.15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8.1.1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8.1.17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8.1.18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8.1.19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8.1.20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杆工具应按表8.1.20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 8.1.20 登杆工具的试验标准
名 称 |
试验静拉力kN |
试验周期 |
外表检查周期 |
试验时间 |
安全绳(带) |
2.25 |
半年 |
一个月 |
5min |
升降板 |
2.25 |
脚扣 |
1 |
竹(木)梯 |
1.8 |
8.1.21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8.1.22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8.2 交叉作业
8.2.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8.2.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8.2.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8.2.4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8.2.5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9 脚手架及梯子
9.1 总 则
9.1.1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搭设好的脚手架应经施工部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9.1.2 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9.1.3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的强度。
9.1.4 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9.1.5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cm~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应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9.1.6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小横杆和大横杆不得伸出脚手架之外。
9.1.7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根~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9.1.8 脚手板的铺设:
1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2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9.1.9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1.05m~1.2m,下杆离地高度0.5m~0.6m。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9.1.10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9.1.11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过2m时应使用攀登自锁器。
9.1.12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篦。
9.1.13 在通道及扶梯处的脚手架横杆不得阻碍通行,应抬高并加固。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9.1.14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15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9.1.16 拆除脚手架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9.1.17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9.1.17的规定。
表 9.1.17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m
脚手架类型 |
立杆 |
大横杆 |
小横杆 |
钢管脚手架 |
2 |
1.2 |
1.5 |
木脚手架 |
1.5 |
1 |
竹脚手架 |
1.3 |
0.75 |
9.2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9.2.1 钢管脚手杆及钢脚手板
1 钢管脚手杆应用外径为48mm~51mm,壁厚为3mm~3.5mm的钢管,长度以4m~6.5m及2. 1m~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3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插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4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表9.2.1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表9.2.1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
<1 |
1~10 |
35 |
110 |
220 |
安全距离m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5 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9.2.2 木脚手杆及木脚手板
1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2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cm~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3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cm~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距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9.2.3 竹脚手杆及竹脚手板
1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cm~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2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以2.2m~2.3m为宜,宽度以40cm为宜。
9.2.4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1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2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的部分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3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 悬吊式脚手架: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Q235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钢丝绳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脚手板应满铺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9.3 梯 子
9.3.1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作业 。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9.3.2 梯子的制作:
1 应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 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 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 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9.3.3 梯子的使用:
1 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应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应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 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业应备工具袋。
3 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 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连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5 梯子严禁搁置在悬挂式吊架上。
6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有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 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 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 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 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9.3.4 钢筋爬梯的制作与使用:
1 钢筋采用Q235钢,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 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 梯身每隔3m应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 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5 钢筋爬梯必须与攀登自锁器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