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
a) 公司内部对施工质量实地班组自检、工地复检和项目部验收,即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1)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对设备、原材料、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施工结束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交工地质检员检查、验收。
2)工地复检。工地质检员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评级、签证。
3)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员负责审查工地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验收、评级、签证。
b) 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施工单位应事先提供检查验收的资料,以备审核。
c) 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d) 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进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e) 为保证施工质量,尚需做好以下检查验收工作:
1) 对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进行严格检验,对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应研究处理并记录留存。
2)加工配制品应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施工单位接货后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
3)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4)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5)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施工质量等级。
对于设备、原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应认真鉴定、研究对策,由相关单位负责解决,并做记录存档。凡不属于施工责任的质量缺陷且不影响使用时,可不参加施工质量评定的统计。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处理;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做的施工项目,可重新评定,但对最终达到优良标准者则不可评为优良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或造成永久缺陷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必须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证。
f) 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通过的机组、变电站和线路,不能启动、不能并网、不能投入运行。
5.4 质量文件的管理
施工质量文件的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a)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工地专职质检员负责过质量文件进行管理。
b) 各种施工记录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填写,检验报告由检验单位提供。
c)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将验收评定明细表提交计划统计部门,作为考核计划完成的依据。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施工项目不能列为完工的施工项目。
d) 项目部定期将质量报表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并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
e) 火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或变电站和线路试运后,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5.5 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报告
5.5.1 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御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
5.5.2 质量事故的分类。
a) 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b) 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c)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5.5.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a) 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b) 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 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 分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e) 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f)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g)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h)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5.5.4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和实施。
a) 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b) 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d) 需设计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协助进行。
5.6 质量总结和质量报表
质量总结、质量报表和质量趋势报告:
a) 质量总结按单位工程、年(季)度(火电、变电工程)和工序(送电工程)报送。其内容一般包括施工质量总体情况、主要设备或主要单位工程关键性质量指标的实现数据、质量通病分析、质量事故情况分析和本年(季)度成本、年度质量评级情况、提高质量的主要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b)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每月(送电工程按工序)对所分管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提出质量趋势报告,供各级技术负责人作为决策依据。
c) “工程质量情况报表”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按单位工程(送电工程按工序)统计,按季报送,并附质量总结报送公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e) 质量总结和质量报表一般采用分级编写、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
5.7 质量回访
质量回访是施工单位听取相关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施工质量的一条途径。公司或项目部负责组织质量回访工作。回访可分两种类型:
a) 阶段性质量回访。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中间回访。回访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b) 工程移交后回访。一般在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后半年至一年期间内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
回访后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分类整理,认真整改、填表造册、建档保存。对移交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在今后工作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