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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启动调试导则__DL_T_852-2004
-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11741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5 机组整套启动时的锅炉调试
5.1 锅炉启动通则
5.1.1 锅炉启动任务
锅炉启动是机组整套启动的组成部分,它是指设备和系统在分部试运验收合格后,炉、机、电第一次整套启动时,自锅炉点火开始至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并移交试生产为止的启动调试工作。
5.1.2 锅炉启动阶段
锅炉启动阶段锅炉启动分“锅炉点火升温、升压;带负荷调试;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
5.1.3 调试措施、方案
锅炉启动调试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概况、规范、特性参数;锅炉启动前必须具备的条件;启停步骤;操作要领;制粉系统及燃烧初调整试验内容;验收技术标准;安全措施;组织分工;附录(内容根据设备系统调试需要或业主要求编写);锅炉纵向、横向连锁保护及越限报警定值,校验表见本标准附录B的表B.2:启动升温、升压曲线:配备调试仪器仪表的精度、量程;启动记录表格;启动质量检验及评定表。
5.1.4 试验现场条件
a) 试运机组与施工机组及其有关系统之间已有可靠的隔绝或隔离;
b) 露天布置锅炉辅机的电气和热控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c) 根据地区的气候特点,对设备管道及仪表管道等应有防冻或降温措施;
d) 上、下水道畅通,保证满足供水和排水的需要,且排放能符合环保的要求
e) 妨碍运行,影响膨胀和有着火危险的脚手架及障碍物已拆除,沟道盖板、楼梯平台栏杆齐全,地面平整清洁,使调试、运行人员能安全通行;
f)具备充足可靠的照明、通信及消防设施,消防系统经消防部门验收,电梯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1.5 设备系统条件
a) 机组电气、热工连锁保护校验验收合格,并已做出厂用电丧失、计算机失
电或出现“死机”等事故状态下的锅炉保护措施。
b) 锅炉所有系统(汽水,烟风,燃油,制粉、上煤、除灰、除渣,压缩空气等系统)经过分部试运验收合格。
c) 锅炉水压、化学清洗、冷态通风试验、蒸汽吹管、安全阀校验等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其中安全阀校验允许在机组空负荷及带负荷试运前期进行校验)。
d) 机组运行必需的公用系统投入运行,如照明、通信、消防、辅助蒸汽、冷却水等系统。
e) 检查锅炉的支吊牢固,并确认膨胀裕度。
f) 控制循环汽包炉进水前应确保锅炉水循环泵电动机腔室已注满水。
5.2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
5.2.1 锅炉点火前的工作要点
a) 向锅炉上水水质应为合格的除盐水,上水温度及上水时间可参照相应的运行规程或锅炉技术文件的规定。上水温度与炉内厚壁金属的温差小于50℃;上水流量控制在40t/h~80t/h(或上水时间控制在2h~4h),冬天上水时间宜适当长些。
b) 锅炉首次启动前,应对凝结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高压给水系统及锅炉本体依次用除盐水进行冷态水冲洗,机组试运期间汽水质量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表E.1的规定。
c) 锅炉首次启动前应进行一次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检查锅炉汽水承压部件的严密的系统,水压试验的范围延伸到汽轮机主汽门入口,此时主蒸汽管的弹簧吊架应予以固定或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再热器及其管道系统可不进行工作压力试验。
d) 直流锅炉水动力试验工作结束。
e) 锅炉点火之前12h~24h投入电除尘的放电极绝缘子室、放电极振打瓷轴室及灰斗的加热装置;点火前1h~2h投入烟尘连续监测系统;点火前0.5h投入各振打装置。
5.2.2 点火、升温、升压的调试操作要点
a) 锅炉点火前,应用30%左右锅炉满负荷时的空气质量流量吹扫炉内5min~10min。
b) 初次点火应在锅炉吹扫结束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对安装有就地控制箱的点火系统),点火后应及时就地直接观察着火情况,迅速调整并保持良好的燃烧状况。若冒黑烟或火炬点燃迟后,油雾化质量差,燃料—空气混合不好,喷射至水冷壁,10min内无法改善应停用并检查原因。此时电视观察炉膛火焰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c) 锅炉点火后应及时投入空气预热器的蒸汽吹灰系统。
d) 在燃用局部燃烧器的状况下,为使炉内热负荷均匀,应对称投用,宜每隔30min左右更换一次。
e)对设有高、低压旁路系统的机组,可利用其控制升温、升压的速度。对无高、低压旁路系统的机组,可利用锅炉5%旁路和过热器、主蒸汽流疏水门的开度进行调节。
f) 高、低压旁路未开启之前,应严格控制燃料量,使炉膛出口烟温不超过535℃。
g) 升温、升压过程中,定期检查锅炉膨胀系统,各处膨胀间隙正常,膨胀均匀,膨胀不受障碍;膨胀指示应安装正确、牢固,在冷态下调整到零位;检查汽包、联箱、汽水管路的膨胀情况及其支座、吊架、弹簧的受力、位移和伸缩情况。
h) 当蒸汽参数达到汽轮机冲转数值时,锅炉应保持燃料量稳定燃烧,尽可能维持蒸汽参数,配合机组空负荷调试。
i) 锅炉升温、升压过程中,应按制造厂提供启动曲线控制升温、升压速率。并使得汽包任意两点间的温差小于50℃。间断进水时应确保省煤器再循环门动作正确,进水时省煤器再循环门关闭,停止进水后省煤器再循环门开启。
j) 在锅炉压力上升时,应按制造厂要求的锅炉压力及时切换锅炉水循环泵的冷却水为自循环进行方式,严密监视电动机腔室温度及系统的严密性。这对锅炉首次启动时尤为重要。
k) 直流锅炉应严格控制进水符合水质要求,点火前建立大于锅炉最流量的炉水循环,点火后严格控制水冷壁温升不大于2℃/min,同级各管屏出口介质温度的温差小于40℃。
1) 对设有外置式分离器的直流锅炉,切除分离器应采用“等焓切换”或按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切除分离器时,配有自动切换装置的应采取自动切除方式运行,在切除启动分离器的过程中,燃料量的增减应用燃油量控制,以防止蒸汽温度的大幅波动。
5.3 带负荷调试
5.3.1 锅炉带负荷调试要点
a) 当机组并网以后,锅炉升温、升压及蒸发量的提高应和机组的运行相匹配,蒸汽参数的提高速率仍必须在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范围之内。
b) 在锅炉蒸发量逐渐提高的过程中,必须服从化学专业人员对汽水品质监督所提出的要求,如锅炉热态清洗,锅炉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量,在不同压力阶段洗硅等项目需采取的措施,指标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1和表E.3。
c) 当热风温度达到200℃时,可以启动制粉系统(燃用无烟煤时应更高些),
最初煤量应保持较低的数值之后,视磨煤机出口温度上升程度逐渐增加煤量。
d) 初次投煤粉燃烧器时,应至现场直接观察煤粉的着火情况。对无法进行现场观察的锅炉,应根据炉膛压力,烟气、蒸汽温度及蒸发量的变化,判断煤粉的着火情况。
e) 锅炉投粉后,若发现煤粉气流不着火,应立即停止投粉,加强通风5min~10min,待炉膛温度升高后再投粉,若两次不着火,应停止投粉,分析原因,严禁盲目试投。
f) 为符合环保要求,在电除尘器制造厂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自锅炉燃用煤粉开始,应适时投入电除尘器电场。
g) 调节风、煤量时应采取同时增、减的方式;或采取在增加负荷时先加风后加煤,在减负荷时先减煤后减风的方式。
h) 以燃煤的元素分析和工业分析报告的各项指标,作为带负荷调试的依据。
5.3.2 制粉系统初调整内容
a) 对煤粉细度进行测定。最佳细度应由燃烧细调整试验确定,在未进行该试验之前细雨度暂根据煤的灰分、挥发分等因数近似求取,见本标准附录C。细度不符时应用粗粉分离器折向门的开度或旋转分离器的转速来调节,在测定煤粉细度的同时应求得煤粉均匀指数n值。
b) 逐步掌握磨煤机不同运行工况下与锅炉蒸发量的关系,同时测量磨煤机满负荷运行工况下本体最大的差压数值(风扇磨煤机的出口最低风压或最大电流值)。
c) 对中速磨系统确定较合适的风煤比例;对钢球磨煤机确定合适的筒体风速或三次风率;对风扇磨煤机确定合适的通风压头。
5.3.3 燃烧初调整内容
a) 观察燃烧器喷口的着火状况。用燃料风(周界风)或调风器进行适当的调节,改善着火的稳定性,改变着火点的位置,从背火面观察满意的着火点离喷嘴口应在0.3m~0.5m之间;
b) 通过改变风箱与炉膛的压差来调整火焰的刚性,使炉内火焰不冲刷水冷壁;
c) 测量炉内温度分布和炉膛出口两侧烟温的偏差值,并采取调整措施,尽可能减少偏差;
d) 调整炉膛出口的过量空气系数口值来确定较低的排烟温度和飞灰含碳量;
e) 逐步掌握炉内吹灰器、喷水减温器及燃烧器摆角对锅炉受热面、汽温和排烟温度的影响。
5.3.4 锅炉运行特性试验内容
a) 蒸汽压力的调节与滑压运行的配合状况及燃料量的匹配;
b) 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温度控制方式和各调温手段的调节特性;
c) 汽包锅炉水位的变化规律和控制特性;
d) 汽水品质和锅炉排污量的变化关系;
e) 煤燃烧器全部投入(除中间储仓制备用给粉机所带的燃烧器或直吹式备用磨煤机所带的燃烧器之外)时,不投油的最低稳燃负荷和停用部分燃烧器时不投油的最低稳燃负荷的数值;
f) 掌握锅炉各级受热面吹灰器投用的周期和投用效果。
5.3.5 其他配合调试项目
a) 配合进行汽水品质调试,自动控制装置热态调整投用,汽轮机冷热态启动,厂用电切换试验,甩负荷试验,协调控制及变负荷试验;
b) 带负荷调试期间,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暖风器、蒸汽发生站等一次系统设备的疏水回收质量标准应符合附录E中表E.3的规定。
c) 对汽包锅炉应分不同的压力阶段进行蒸汽洗硅。
5.4 满负荷试运
5.4.1 开始条件
a) 发电机达到铭牌额定功率值;
b) 燃煤锅炉断油;
c) 投高压加热器;
d) 投电除尘器;
e) 汽水品质合格;
f) 主要热控自动装置的调节品质应达到设计要求,自动投入率达到80%;
g) 机组能进入168h(72h)满负荷连续试运。
5.4.2 考核验收标准
a) 机组连续运行不得中断,3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完成连续运行168h,300MW以下的机组一般分72h和24h两个阶段进行考核,连续平均负荷率应在85%以上。
b) 完成整套满负荷试运的机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宣布满负荷试运结
c) 如因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带至满负荷时,由有关部门确定最大的允许负荷;168h(或72h)满负荷试运开始后,若因电网调度等外界原因暂时需降负荷运行,应由有关部门确定。
d) 锅炉满负荷试运期间蒸汽品质标准应符合附录E中的表E.4。
5.4.3 其他调试项目<, B>
a) 配合自控专业投用各种方式的协调控制和进一步改善调节品质;
b) 满负荷试运期间,除了进行表盘常规参数的记录外,还应测定飞灰含碳量,记录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利用原有测点)。
6 锅炉停运
6.1 锅炉停运分类
锅炉停运一般分为正常停炉和紧急停炉两大类,正常停炉可参照DL/T 610和DL/T 611的有关规定,根据机组停运计划选择定参数或滑参数停炉。
6.2 正常停炉操作要求
a) 停炉前应进行缺陷统计,以便停炉后的检修。
b) 停炉前应确认点火燃烧器能可靠投用。
c) 停运时间较长或对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应烧尽煤仓和粉仓的燃料。
d) 停炉过程中的降温、降压速率应按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e) 对直吹式制粉系统,将拟停磨煤机煤量、风量逐渐降低到允许的最低值,燃烧器的调风挡板开度放到启动时的位置,确认拟停各燃烧器存在火焰,然后将其点火燃烧器投入;对贮仓式制粉系统,在停给粉机前,应先关闭下粉挡板,走尺挡板至给粉机间的煤粉后停给粉机,之后对一次风管吹扫1min,再予以隔绝。在此过程中,相应的点火燃烧器应处于投用状态。
f) 在停磨煤机之前,应先停给煤机,维持足够的通风量,对磨内吹扫5min以至,将磨煤机及相连接管道系统内的煤粉抽空。
g) 燃烧调节从“自动”切换到“手动”位置(调节系统设计允许用于停炉过程
者除外),将锅炉风量减到不低于吹扫风量为止。
i) 锅炉熄火后,应以30%的额定风量进行炉膛吹扫5min后停止送风机及引风机,电除尘器应在停用全部煤粉燃烧器后停用各电场或按制造厂规定停用,振打装置应继续运2h~3h后停运,此时应继续排灰,直到灰斗排空后停止卸灰系统运行,烟尘连续监测系统应继续运行0.5h,对空气预热器、火检冷却内机的锅炉水循环泵需连续运行至制造厂允许停运的温度
6.3 紧急停炉操作要点
a) 对非属炉本体承压问候损坏的事故停炉仍应控制降温、降压速率,保持良好的水循环和水动力工况,确保运行安全。
b) 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总燃料跳闸(MFT)锅炉停运后,尚在运行的送、引风机应保持继续运行,并缓慢地将其调节到吹扫风量再维持5min,作灭火后的吹扫,如由于失去引风机导致紧急停炉时,则应缓慢地把所有烟风挡板调到全开位置,建立尽可能大的自然通风不少于15min。
c) 用压力控制阀或高低压旁路来控制蒸汽压力。防止系统超压或降压过快。
d) 当MFT复置后,应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对于配直吹式中速磨制粉系统的锅炉,如果机组较长时间不能启动,在锅炉设备允许点火的条件下,应启动点火燃烧器将磨煤机内的煤粉排尽,在对主油枪进行吹扫后退出。如在短期内不能满足锅炉点火时,应启动磨煤机(不通风)将磨内的剩煤排入石子煤斗后清理干净。
e) 当厂用电中断引起MFT后,应及时对下列设备的状态进行确认:
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辅助电机能正常投运,使预热器转子处于盘车状态,否则应尽快进行手动盘车;
2) 对配有直流电动机的火检冷却风机,应自启动提供冷却风,必要时可将火检探头至炉外冷却;
3) 对炉膛火焰观察电视探头,备用冷却风源应投入,必要时可抽出电视探头;
4) 锅炉水循环泵第二次冷却水备用水源应投入,在锅炉未放尽炉水及未冷却至制造厂规定的温度之前,禁止排放一次冷却水,并应严密监视电动机腔室温度。
6.4 锅炉停运后的保养
6.4.1 保养方法
锅炉停运后的保养方法可参照附录F执行。
6.4.2操作及控制标准
a) 操作要领及工艺要求可参照附录F执行。
b) 在锅炉启动调试期间,若停运时间在10d以内,可采用热炉放水余热烘干的方法。同时,由于能彻底排尽炉水包括省煤器放水,对今后较快地改善炉内汽水品质是有利的。
c) 锅炉短期停运(3d之内)在不需要进行本体承压部件消缺的情况下,采用缓慢降压利用锅炉残余汽压防止空气漏入的办法有利于缩短下次启动的时间以节约燃料量。
d) 对于停炉需一个月的控制循环锅炉若采用氨水或氨一联胺湿保养的方法,锅炉水循环泵电机必须用密封水可靠地隔绝,防止药液腐蚀电机内的铜质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