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ぜ际醺涸鹑嗽诔≈傅迹?/DIV>
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10.1.2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10.1.3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10.1.4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10.1.5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应遵守本标准10.1.4的规定。
10.1.6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0.1.7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10.1.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0.1.9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10.1.10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0.1.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0.1.12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0.1.13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0.1.14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 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0.1.15 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10.2 起 重 机 械
10.2.1 总 则
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2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6.4.5的2及6.4.10的要求接地。
4 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5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6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7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 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9 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
10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11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1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13 电动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3)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4)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5)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10.2.2 移动式起重机
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3 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2.1的规定,且必须设专人监护。
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 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6 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7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8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9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0 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10.2.3 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
1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的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 起重机在运行时,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人员必须上下时,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3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4 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
5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10.2.4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
1 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2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3 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10.2.5 扒杆及地锚
1 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扒杆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 扒杆至少应设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设两根缆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
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
缆风绳越过主要道路时,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9.2.1的规定。
3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地锚坑引出线及其地下部分应经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基坑不积水。
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0.2.6 卷扬机
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2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3 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6 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 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8 运转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
10.2.7 施工电梯
1 电梯应安装独立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应保持接地良好。
2 电梯底笼周围2.5m处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栏杆应安全可靠,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影响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并应搭设必要的防护屏障。
3 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电梯,必须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层站编号标志灯。
4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节点无开焊、装配正位、附壁牢固、站台平整、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
5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可靠并进行空车升降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 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制动器不正常,必须修复后方可投入运行。
7 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并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8 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发出戒备信号。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负荷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负荷运行。
9 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低层时,不得以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常操作。
10 在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11 作业完毕后,应将梯笼降到最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源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10.3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10.3.1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10.3.2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10.3.3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检查轨道是否平直,有无沉陷;轨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规定。
10.3.4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
10.3.5 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 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将夹轨钳松开;作业结束后应将夹轨钳夹住。
2 应在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主电源开关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3 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确认所有控制器手柄都处于零位。
4 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5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开关,加锁并挂上标示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10.3.6 雨、雪天作业时,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作业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3.7 起重机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0.3.8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10.3.9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每个动作的操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10.4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
10.4.1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5082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
10.4.2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 指挥人员应按照GB5082的规定进行指挥。如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必须设定专用频道。
2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
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 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指挥人员负责指挥起吊。
7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协调。
8 在开始起吊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cm~20cm并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在负载最后降落就位时,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10.5 绳索、吊钩和滑轮
10.5.1 钢丝绳
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 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0.5.1-1的规定。
表10.5.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
滑轮直径D |
安全系数K |
缆风绳及拖拉绳 |
≥12d |
|
驱动方式 |
人 力 |
≥16d |
|
机 械 |
轻 级 |
≥16d |
5 |
中 级 |
≥18d |
5.5 |
重 级 |
≥20d |
6 |
千斤绳 |
有 绕 曲 |
≥2d |
6~8 |
无 绕 曲 |
|
5~7 |
地 锚 绳 |
|
5~6 |
捆 绑 绳 |
|
10 |
载人升降机 |
≥40d |
14 |
注:d为钢丝绳直径 |
3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4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5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6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等。
7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8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9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10 钢丝绳严禁与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1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
12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3 钢线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0.5.1-2的要求。
表10.5.1-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
7~18 |
19~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
6 |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0.5.1-2的要求增加50%。
14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15 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6 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7 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 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0.5.1-3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表10.5.1-3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
GB/T 8918 |
绳6×(19) |
绳6×(37) |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根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6 |
12 |
6 |
22 |
11 |
6~7 |
14 |
7 |
26 |
13 |
>7 |
16 |
8 |
30 |
15 |
注:一个节距是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0.5.1-3的报废断丝数应按表10.5.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10.5.1-4 折 减 系 数 %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40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0 |
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损进行的折减。
10.5.2 卸卡
1 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 卸卡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 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10.5.3 纤维绳
1 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
2 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
3 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4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10.5.4 吊钩
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3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4 吊钩的检验应按GB/T 6067或GB5144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1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10.5.5 滑车及滑车组
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应经计算及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检查。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尺寸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以上,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以及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应予以报废。
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4 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5 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0.5.5的要求。
表10.5.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
滑车起重量t |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
1 |
700 |
10~20 |
1000 |
5 |
900 |
32~50 |
1200 |
10.6 运 输 及 搬 运
10.6.1 车辆运输
1 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了解运输路线的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超载。
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5)运输超长物件时应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7)运输途中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
2 用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3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翻斗车严禁载人。
4 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拖拉;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5 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6 叉车不得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或斜坡处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紧急制动。
7 叉车作业结束后,应关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连锁后方可离开。
8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
1)应由专人驾驶及保养,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2)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3)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4)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10.6.2 水上运输
1 船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
2 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
3 器材应分类堆放整齐并系牢;危险品应隔离并妥善放置,由专人负责保管。
4 应由熟悉水路的人员领航,并遵守航运安全规程。
5 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单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长度不得超过6m。
6 在水中绑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员应会游泳,并佩戴救生衣等防护设备。
7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船只必须靠岸停泊。
8 船只应由专人管理,并应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救生设备必须完好、齐全。
9 应注意收听气象台、站的广播,及时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10.6.3 搬运
1 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2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应用绳索溜住。
3 从火车上卸圆木应由专人指挥。拔夹杠时,应先拔中间的,后拔两端的;断铁丝时,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下时,车上严禁站人;圆木滚下方向严禁任何人逗留或通过。
10.6.4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1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做详细调查,并制定搬运措施。
2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经过的桥梁、涵洞、沟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3 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征得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通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5 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采取防止剧烈冲击或振动的措施。行车时应配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
6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长度。荷重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
7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8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力均匀,牵引速度一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
9 被拖动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物件时,应垫好枕木楔子;对高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10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计算其承载力。
11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12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
10.7 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具检验
10.7.1 起重机械检验
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2) 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 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 安全及防护装置。
3) 线路、罐、容器、阀、泵、其他液压或气动部件的工作性能及泄漏情况。
4)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 捆绑绳、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的连接情况。
3)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10.7.2 起重工具检验
1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见表10.7.2。
表10.7.2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
序号 |
名 称 |
检查与试验的要求 |
周 期 |
1 |
纤维绳 |
检查 |
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
一月 |
试验 |
以2倍允许负荷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
一年 |
2 |
起重用
钢丝绳 |
检查 |
(1)绳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丝数在规程规定的限度内 |
一月 |
试验 |
以1.5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
一年 |
3 |
链条
葫芦 |
检查 |
(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刹车作用;
(4)撑牙平面的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打滑;
(5)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6)润滑油充分 |
一月 |
试验 |
(1)新装或大修的,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做动力试验,制动性能良好,链条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4 |
滑轮 |
检查 |
(1)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4)润滑油充分 |
一月 |
试验 |
(1)新装或大修的,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做动负荷试验,无裂纹;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5 |
绳卡、
卸卡等 |
检查 |
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
一月 |
试验 |
以2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6 |
电动及机动卷扬机 |
检查 |
(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连接处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丝数在规定范围内;
(4)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5)滑轮杆无磨损现象;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钢丝绳表面高出该绳直径的两倍;吊钩放至最低时,滚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剩5圈,绳头固定良好;
(7)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吊钩会自动停止;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
一月 |
试验 |
(1)新安装或大修的,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做动力试验,制动良好,钢丝绳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注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允许在设备证件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需重新试验。
注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进行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限制。
注3:各项试验结果应做记录 |
2 起重运输作业除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遵照GB 5082及GB/T 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