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1.1 总 则
11.1.1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1.1.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11.1.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护目镜、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1.1.4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50 lm/m2~100 lm/m2),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使之符合TJ36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时,宜设挡光屏。
11.1.5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11.1.6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1.1.7 对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冲洗,并在确认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在容器的封头部位严禁站人。
11.1.8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11.1.9 在规定的禁火区内或在已贮油的油区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该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1.1.10 严禁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等进行焊接与切割。
11.1.11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11.1.12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及运行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前,必须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
11.1.13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11.1.14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
1 严禁站在油桶、木桶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作业。
2 作业开始前应对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 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4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作业。
11.1.15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
1 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
2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3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4 严禁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
5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在监护人伸手可及处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作业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7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勾挂住。
8 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9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可燃或有毒的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0 下班时或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人数。
11.1.16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1.2 电 焊
11.2.1 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
11.2.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护棚遮蔽, 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1.2.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11.2.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m;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1.2.5 电焊机必须装设独立的电源控制装置,其容量应满足要求。
11.2.6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严禁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
11.2.7 电焊工作台必须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11.2.8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11.2.9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绝缘电阻,电阻值不得低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1.2.10 焊钳及二次线的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手柄应有良好的隔热性能。
11.2.11 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11.2.12 严禁将电缆外皮、轨道、管道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的二次线。
11.2.13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快速接头插座。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1.2.14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11.2.15 进行氩弧焊、等离子切割或有色金属切割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
11.2.16 进行埋弧焊时,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中断而引起的弧光辐射。
11.2.17 打磨钨极应使用专用砂轮机和强迫抽风装置;打磨钨极处的地面应经常进行湿式清扫。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集中深埋处理。
11.2.18 储存或运输钨极时应将钨极放在铅盒内。作业中随时使用的零星钨极应放在专用的盒内。
11.2.19 等离子切割应尽量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时,应有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11.2.20 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1.2.21 用高频引弧或稳弧进行焊接及切割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
11.3 气焊与气割
11.3.1 气瓶的使用、运输和保管
1 气瓶应按表11.3.1-1的规定进行漆色和标注。
表11.3.1-1 气瓶漆色和标注
气瓶名称 |
气瓶颜色 |
标注字样 |
字样颜色 |
氧气瓶 |
天蓝色 |
氧 |
黑色 |
乙炔气瓶 |
白色 |
乙炔 |
红色 |
氩气瓶 |
灰色 |
氩气 |
绿色 |
氮气 |
黑色 |
氮 |
黄色 |
2 气瓶应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五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3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4 气瓶上必须装两道防震圈。
5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6 气瓶的瓶阀严禁沾有油脂。如沾有油脂必须洗刷干净。
7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
8 严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瓶的残液。
9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10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11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12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必须留有0.2MPa的剩余压力,液化石油气瓶必须留有0.1MPa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内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1.3.1-2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11.3.1-2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
<0 |
0~15 |
15~25 |
25~40 |
剩余压力MPa |
0.05 |
0.1 |
0.2 |
0.3 |
13 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
14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时,应先点燃引火物,然后开启气阀。
15 气瓶的存放与保管:
1)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严禁将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4)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将气瓶靠近热源。
6)氧气、液化石油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60℃;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0℃。
7)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6 气瓶的搬运:
1)气瓶搬运前应旋紧瓶帽。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或滚动、碰撞。
2)汽车装运氧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时,一般应将气瓶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
3)汽车装运乙炔气瓶时,气瓶应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
4)运输气瓶的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5)易燃物、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17 气瓶库的建立:
1)气瓶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有明火或其他热源;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气瓶库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气瓶库必须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容积较小的仓库(储量在50瓶以下)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5)氧气瓶、乙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储存仓库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严禁堆放可燃物。
11.3.2 减压器及其使用
1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减压器有出厂合格证;
2)外套螺母的螺纹完好,使用纤维质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
3)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
4)安全阀完好、可靠。
2 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染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属屑。
3 减压器螺母在气瓶上的拧扣数不少于5扣。<, SPAN lang=EN-US>
4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
5 减压器损坏、漏气或有其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6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7 安装减压器前,应稍打开瓶阀,将瓶阀上粘附的污垢吹净后立即关闭。吹灰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
8 减压器装好后,操作者应站在瓶阀的侧后面将调节螺丝拧松,缓慢开启气瓶瓶阀。停止作业时,应先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后卸下减压器。
11.3.3 乙炔、氧气及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的使用
1 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1)氧气胶管为红色;
2)乙炔气管为黑色;
3)氩气管为绿色。
2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办法。
3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4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
5 氧气橡胶软管与乙炔橡胶软管严禁串通连接或互换使用。
6 严禁把氧气软管或乙炔软管放置在高温、高压管道附近或触及赤热物体。不得将重物压在软管上。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
7 氧气、乙炔气及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横穿平台或通道时应架高布设或采取防压保护措施;严禁与电线、电焊线并行敷设或交织在一起。
8 橡胶软管的接头应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软管的中间接头应用气管接头连接并扎紧。
9 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软管堵塞或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11.3.4 焊炬、割炬的使用
1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
2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3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鸣时,应用水冷却;如因堵塞而发生爆鸣时,应立即停用,待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
4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5 严禁将焊炬、割炬做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吹扫衣服或纳凉。
6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固定式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7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混凝土地面(或构件)太近或集中进行气割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8 气焊、气割作业完毕后,应关闭所有气源的供气阀门,并卸下焊(割)炬,严禁只关闭焊(割)炬阀门或将输气胶管弯折便离开作业场所。
9 严禁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11.3.5 施工现场的气体管线
1 施工现场用的气体应根据施工需要采用专用管道集中输送,管道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030、GB50031和DL/T5031的要求。
2 气体管线着色应符合11.3.1条1款的规定。
3 氧气管道、乙炔管道的地下埋设:
1)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负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0.7m,且应在冻土层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2)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得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7m,且均应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两边不应小于1m;铁路路基或道路两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排水沟1m;套管内的管段应尽量减少焊缝。
3)管子上部30cm范围内,用松土填平并捣实,或用砂填满后再回填土。
4)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阀门、附件处应设检查井。氧气管道、乙炔管道应单独设置,严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过。
5)乙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严禁穿过建(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
6)管道在填土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不得有漏气现象。
11.3.6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
1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30与GBJ16的规定。
2 集中供氧气站及乙炔气站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m。
3 乙炔气站不得设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人员集中的地方或交通道路附近。
4 集中供氧气站、乙炔气站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材料,房顶应采用轻型材料,但不得使用油毛毡。
5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应装有避雷设施。
6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点设置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
7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周围10m范围内严禁烟火。
8 氧气站及乙炔气站应设专人负责运行管理。站内主要部位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11.4 热 处 理
11.4.1 热处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11.4.2 管道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11.4.3 采用中频电源进行热处理时,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操作程序和指挥联络办法。严禁擅自操作。
11.4.4 从中频电源设备到热处理作业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按规定布设,并有特殊标志。
11.4.5 拆装感应线圈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并应有防止线圈误带电的措施。
11.4.6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11.4.7 采用水冷感应线圈时,冷却水应回收或用软管排入地沟,不得随地排放。
11.4.8 进行热处理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2 修 配 加 工
12.1 总 则
12.1.1 机床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机床应由专人操作。
12.1.2 安装机床时,应按其最大行程留出不小于1m的通道。
12.1.3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并扎紧袖口,作业时不得戴手套,长发、发辫应盘入帽内。
12.1.4 机床外露的传动轴、传动带、齿轮、皮带轮等必须装保护罩;机床应有良好的接地。
12.1.5 作业前应检查机械、仪表及工具等的完好情况。机床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险螺丝及销子不松动;
2 转动部分没有放工具、量具或其他物品。
12.1.6 机床在切削过程中,操作人员的面部不得正对刀口,不得在刀架的行程范围内检查切削面。
12.1.7 机床开动后严禁将头、手伸入其回转行程内。
12.1.8 严禁在运行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具、夹具及其他物件,或直接用手触摸加工件。
12.1.9 严禁手拿沾有冷却液的棉纱冷却转动着的工件或刀具。
12.1.10 机械上的边角料及剪切下来的零星材料严禁直接用手清除;缠在刀具或工件上的带状切屑,必须用铁钩清除,清除时必须停车。
12.1.11 切削脆质金属或高速切削时应戴防护眼镜,并按切屑飞射方向加设挡板;切削生铁时应戴口罩。
12.1.12 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车:
1 检查精度,测量尺寸,校对冲模剪口。
2 加工件变动位置。
3 机床发出不正常响声。
4 操作人员离开作业岗位,不论其时间长短。
12.1.13 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将各部手柄放在空挡位置,并清擦机械,做好保养工作和交接班手续。
12.2 机床作业
12.2.1 车床作业
1 装卸卡盘时应在主轴孔内穿钢管或穿入坚实木棍。
2 加工件超出床头箱或机床尾部时,必须用托架并设围栏。偏重较大时,应加平衡铁块并用低速切削;平衡铁块必须安设牢固。
3 车削薄壁工件时,应将工件卡紧,严格控制切削量及切削速度,并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4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时,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变换旋转方向。如需换向,应先停车。
5 使用锉刀抛光时应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操作时应右手在前、左手握柄,严防衣袖触及工件或手臂碰到卡盘。
6 作业开始前应把车刀上牢,刀尖不可露出过长。
7 使用自动走刀时应扣上保险。清理车头轴眼、顶尖套筒等时,必须停车。
8 顶尖与尖眼中心孔应相互配合,不得用旧顶尖。车床在运行中不得松开顶尖座。
9 立车的转盘上严禁堆放物件,并应设防护装置。
12.2.2 铣床及刨床作业
1 铣床自动进料时必须拉开工作台上的手柄,严防旋转伤人。
2 不得利用铣床动力去紧心轴螺母。
3 刨床开动前应检查其周围的环境,在其行程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其他无关人员。
12.2.3 磨床作业
1 磨床使用前应检查砂轮防护罩是否牢固,严禁使用有裂纹或有不稳定现象的砂轮片。
2 快速给进时,砂轮与工件应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工件应先与砂轮脱开。
3 修整砂轮必须使用专用刀具,严禁使用凿子或其他工具。
4 手工修整砂轮时,刀具架的底面必须抵在导板或垫板架上;机动修整砂轮时,进给量应均匀平稳,人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12.2.4 镗床作业
1 调整镗床时,在升降主轴箱前应松开立柱上的夹紧装置;装镗杆前应检查主轴孔与镗杆是否完好,安装时不得用锤子或其他工具敲击镗杆。
2 镗床开始作业时应先用手动进给,使刀具接近工件,然后再用自动进给。
3 当工具处在工作位置时不得开车或停车。
4 旋转工作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2.3 钳工作业
12.3.1 台虎钳的钳把不得用套管接长加力或用手锤敲打;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12.3.2 使用钢锯时工件应夹紧,工件将锯断时,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12.3.3 使用活动扳手时,扳口尺寸应与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用。
12.3.4 在同一工作台两边凿、铲工件时,中间应设防护网。单面工作台应有一面靠墙。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12.3.5 两人在同一工件上进行刮研时,不得对面操作。
12.3.6 检查设备内部时,应使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用明火。检查容易倾倒的设备时,必须支撑牢固。检查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将吊起的部分支撑牢固,手不得伸入接合面内。
12.3.7 检修蓄电池时,应有防止酸液灼伤的措施;平整或清扫极板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
12.3.8 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接合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时,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12.3.9 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12.3.10 设备清洗、脱脂不得使用汽油,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严禁烟火。
12.3.11 清洗后的零部件应待油气挥发后再进行组装。
12.3.12 使用钻床时,工件应夹(或压)牢固,严禁手扶施钻。
12.3.13 冲压工件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每冲完一次,脚必须离开踏板。
12.3.14 装带顶杆的模具时,必须调整好上、下挡铁,缓慢调试;进行压印校正时,其行程不得超过最大行程的65%。
12.4 铆工作业
12.4.1 工作平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2.4.2 滚动台两侧滚轮应保持水平,拼装体中心垂线与滚轮中心线夹角不得小于35°,工件转动时外缘的线速度不得超过3m/min。
12.4.3 在滚动台上拼装容器采用卷扬机牵引时,钢丝绳必须沿容器表面底部引出,并应在相反方向设置保险绳。
12.4.4 风铲的风管接头、阀门等应完好,铲头有裂纹的严禁使用; 操作中应及时清理毛刺,铲头前方不得站人;更换铲头时风枪口必须朝下;严禁操作人员面对风枪口。
12.4.5 铆钉枪、风铲不用时应关闭风门、取出弹子。提拿时枪口应朝下,严禁将枪口对着人。
12.4.6 使用冲子冲孔时,对面不得有人,并应有防止冲子飞出伤人的措施。
12.4.7 从事铆接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铲打毛刺时,应戴防护眼镜;碎屑飞出方向不得有人。
12.4.8 多人搬运或翻钢板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应一致。
12.4.9 在容器内进行锤击时,应有保护耳膜的措施。
12.4.10 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必须牢靠。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得站人,严防松索或切板时回弹伤人。
12.4.11 使用平板机时,应站在两侧操作,钢板过长时应用托架式小车或用吊车配合。板上不得站人。
12.4.12 卷板时,应站在卷板机的两侧操作。钢板卷到尾端时,应留有足够裕量。卷大直径筒体应有吊具配合。
12.4.13 严禁跨越转动着的卷板机或平板机的滚筒,不得站在行走的钢板上或其正前方。
12.4.14 卷板对缝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12.4.15 圆管滚动时,应在滚动方向的前方设置限位装置。
12.4.16 用调直机调直或弯制型钢,应放稳并卡牢。移动型钢时, 手应放在外侧,顶具必须焊有手柄。
12.4.17 使用剪板机时,钢板应放置平稳。剪板时,上剪刀片未复位时不得送料或将手伸入刀口下方。严禁剪切超过规定厚度的钢板,或剪切压不住的窄钢板。
12.4.18 刨边机的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必须停车。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3.1 总 则
13.1.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并应随机挂安全操作牌。
13.1.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13.1.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液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13.1.4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3.1.5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3.1.6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13.1.7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或接零良好。
13.1.8 电动的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或其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
13.1.9 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机具或风动机具。
13.1.10 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应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3.2 小型施工机械
13.2.1 砂轮机
1 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得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2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3 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4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5 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6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不得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7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13.2.2 空气压缩机
1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2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
4 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5 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1)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
2)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
3)安全阀连续放气且无法调整或机械响声异常。
13.2.3 水泵
1 水泵放置地点应坚实,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措施。数台水泵并列安装时,泵与泵之间应有0.8m~1m的间距。
2 安装后,电动机与水泵的连接应中心找正,联轴器的螺栓必须牢固,外露的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3 水泵启动前应检查进、出水管支架是否牢固。
4 升、降吸水管时应站在有防护栏杆的平台上。任何人不得从正在运行的水泵上跨越。
5 运行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泵进行检修:
1)漏水、漏气或盘根部位发热。
2)滤网堵塞或运转声音异常。
3)电动机温度过高,电流突然增大或电压升、降幅度超过额定值的±5%。
4)机械零件松动或其他故障。
6 作业完毕后应将放水阀打开,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
7 使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潜水泵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13.2.4 角向磨光机
1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
2 磨光机所用砂轮外缘的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
3 在切割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
13.2.5 其他机械
1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滤油机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2 真空泵应润滑良好,冷却水流量应充足,冬季应有防冻措施,并应由专人维护。
3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等应先空转,待转动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接触其转动部分。
4 磁力吸盘电钻的磁盘平面应平整、干净、无锈,进行侧钻或仰钻时,应采取防止失电后钻体坠落的保护措施。
5 使用电动扳手时,应将反力矩支点靠牢并确实扣好螺帽后方可开动。
6 使用钻床时严禁戴手套,袖口应扎紧;钻具、工件均应固定牢固。薄工件和小工件施钻时,不得直接用手扶持。钻头转动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钻屑或用手接触转动部分。
13.3 手动工具
13.3.1 千斤顶
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3 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6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7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8 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9 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3.3.2 链条葫芦
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4 刹车片严防沾染油脂。
5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3.3.3 喷灯
1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油筒不漏油,喷油嘴的螺纹丝扣不漏气。
2)加油量未超过油筒容积的四分之三。
3)加油嘴的螺丝塞已拧紧。
2 已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喷灯严禁注入汽油。
3 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因连续使用,而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使用。作业场所应空气流通。
4 使用中如发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针剔通。
5 使用喷灯的作业场所不得有易燃物。
6 喷灯在带电区附近作业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表13.3.3的要求。
表13.3.3 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的最小允许距离
电压kV |
<1 |
1~10 |
>10 |
最小允许距离m |
1 |
1.5 |
3 |
7 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泄压,待喷灯冷却后方可进行。
8 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13.3.4 其他手动工具
1 冲子、扁铲等冲击性工具严禁用高速工具钢制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击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錾子、扁铲有卷边或裂纹的不得使用;顶部的油污应及时清除。
2 大锤、手锤、手斧等甩打性工具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锤头应用金属背楔加以固定。打锤时,握锤的手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对着人。
3 使用撬杠时,支点应牢靠。高处使用时严禁双手施压。
13.4 电动工具
13.4.1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TT系统中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TN-S系统中必须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13.4.2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下列各项:
1 外壳、手柄无裂缝、无破损。
2 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3 电缆或软线完好。
4 插头完好。
5 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
6 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7 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 转动部分灵活。
13.4.3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4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13.4.5 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 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6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超过0.1s;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13.4.7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13.4.8 使用Ⅰ类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13.4.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5 风动工具
13.5.1 风管应与供气的金属管连接牢固,并在作业前通气吹洗;吹洗时排气口不得对着人。
13.5.2 作业前,必须将附件牢靠地接装在套口中,严防在作业时飞出。
13.5.3 风锤、风镐、风枪等冲击性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
13.5.4 风管不得弯成锐角;风管遭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3.5.5 更换工具附件必须待余气排尽后方可进行。
13.5.6 严禁用氧气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14 土石方工程
14.1 总 则
14.1.1 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施工措施。
14.1.2 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 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4.1.3 在有电缆、管道及光缆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派有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14.1.4 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堆土的距离及高度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5 在深坑及井内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坍措施,抗、井内的通风应良好。在作业中应定时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气体或异常现象,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
14.1.6 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有加固措施。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塌陷措施。
14.1.7 沿铁路边缘挖土时,应派专人监护或在轨道外侧设围栏。围栏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宽轨不得小于2.5m,1m宽的轻轨不得小于2m,0.75m以下的窄轨不得小于1.5m。
14.1.8 在交通道路、广场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14.1.9 上下基坑时应挖设台阶或铺设防滑走道板;若坑边狭窄,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14.1.10 在夜间进行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
14.1.11 用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
14.1.12 凿岩机的橡胶风管严防缠绕或打结,严禁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4.1.13 雨期开挖基坑(槽)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
14.1.14 土方工程不宜在冬季施工。如须在冬季施工时,其施工方案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前应准备充分,并做到连续施工。
14.2 排 水
14.2.1 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处进行挖土时,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流砂。大型坑、井的排水措施应经过方案设计并按要求设置。
14.2.2 水泵在使用前应经电工检查,确保其绝缘和密封性能良好。水泵的使用、操作应按13.2.3和13.4.2、13.4.3的规定执行。
14.2.3 严禁在水中或潮湿之处搬移、检查正在运行的潜水泵,进行检查、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
14.2.4 井点排水:
1 井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
2 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作业时严禁将带压管口对准人体。
3 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人字扒杆必须系好缆绳。
4 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
5 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点应予以加固。
14.3 边坡及支撑
14.3.1 永久性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边坡坡度应符合GB50202的要求。
14.3.2 在不能按GB50202的要求留设边坡时,应设置支撑。支撑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且必须牢固可靠。
14.3.3 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 5m。
14.3.4 在土方开挖中应随时注意边坡的变动情况,如出现滑坡迹象 (如裂缝、滑动、流砂、塌落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 做好观测并记录;
3 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14.3.5 拆除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考虑对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响。
14.4 人工开挖
14.4.1 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以不互相碰撞为宜(一般保持2m~3m),并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方法。
14.4.2 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相邻台阶的高差不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
14.4.3 用杠杆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滑轮、吊桶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严禁人员逗留。
14.4.4 人工开挖石方时,工具必须完好,站立位置应稳固。打锤与扶钎者不得面对面作业,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
14.4.5 爆破后的石块需人工撬挖时: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撬挖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
2 在撬挖作业地点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警戒;
3 撬挖作业应在将悬浮层清除并撬挖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 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14.4.6 不能装运的大石块应劈成小块。用铁锲劈石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1m;用锤劈时,人间距离不得小于4m。
14.5 机械开挖
14.5.1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的停放、行走、运土方法及挖土分层深度等制定出具体施工技术措施。
14.5.2 大型机械进入基坑时应有防止机身下陷的措施。开动挖土机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14.5.3 挖土机行走或作业时:
1 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2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3 严禁在挖土机的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作业或平整场地。
14.5.4 挖土机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
14.5.5 用机械装卸石块时:
1 装料场及卸料场应划定危险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 往机动车上装石渣应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挖斗严禁从驾驶室上方越过;
3 起吊大石块时不得超重;
4 必须待石块放置平稳后方可松开钢丝绳,严禁在未放稳前用力拖拉或转换方向。
14.5.6 清除斗内的泥土或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运转、司机许可后方可进行。
15 爆 破 工 程
15.1 总 则
15.1.1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明。
15.1.2 爆破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爆炸物的运输、保管和爆破工作。
15.1.3 爆破区内的电线、管道、器材、机械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在爆破前应予以拆迁。无法拆迁时,应用能隔绝冲击波的坚固障板加以保护。
15.1.4 爆破前应对保留结构和爆破结构周围建筑物的性质及管线分布情况做详细调查。爆破的安全距离、保护方法及被炸结构的飞起、倒塌方向应经计算确定。
15.1.5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 规定警戒时间,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应进行检查,必须待所有人员、车辆、船只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掩避所至起爆点的道路必须畅通。
15.1.6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及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及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5.1.7 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严禁将成品留作备用。制做好的起爆药包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药包上装雷管必须在爆破地点进行。
15.1.8 连接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进行。切割导火索和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严禁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切断导火索和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5.1.9 装药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或捣实。装药与制做起爆药包的人员严禁穿带有钉子及铁掌的鞋。
15.1.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在安装起爆体前应用低压照明。安装起爆体时必须用非金属手电筒或在峒室外用投光灯照明。
15.1.11 在城镇地区进行爆破作业或爆破现场附近有构筑物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小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15.1.12 遇暴风雨、雷闪、大雾等天气或黑夜,严禁进行爆破施工。
15.1.13 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
15.1.14 拆除原有的砖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等,应用松动(龟裂)爆破或控制爆破。
15.1.1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宜采用电力起爆方法。其他爆破可参见GB6722的要求。
15.2 爆 破
15.2.1 电力起爆:
1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放炮前严禁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 同一网路的电炮应使用同厂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 应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接成短路,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端头未接电源时应先用绝缘胶布包好。
4 应采用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及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导线连接时应防止错接、漏接或接触地面,不得利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路的回路。
5 连线时,必须将行灯撤至作业面3m以外。用手电筒照明时,应离连线地点1.5m以外。
6 在电爆网路敷设完毕,并确认人员已撤至安全地区后用欧姆表或爆破电桥检查网路。所测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7 检测电雷管和线路应使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爆破专用仪表,严禁用其他电源或设备在施工现场做通路试验。检测时,最大输出电流值不得大于30mA。
8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电区,除非有针对性措施方案外,不得采用电力起爆。
9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5.2.2 水下爆破:
1 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或炮眼法。选用的炸药应有良好的防水性能,且不变质,如采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 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并应按电力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应防水并绝缘良好。
3 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及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 装药应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
5 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电话机(固定式或移动式)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应切断一切电源。
6 水下裸露爆破必须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船应移向上游。
15.2.3 电力起爆后15min、火炮起爆后20min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最少应由两人巡视爆破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施工人员应待解除警戒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5.2.4 在坑道内两个邻近作业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爆破,另一方作业人员应全部撤离作业面。
15.2.5 瞎炮处理:
1 电力爆破通电后若没有起爆,则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并接成短路。短路后,如使用即发雷管的应待5min,使用延期雷管的应待15min后,方可进入现场。
2 如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后再起爆。
3 可在距原炮孔60cm处另打一平行炮孔眼,然后装药起爆。
4 可用竹木工具小心将炮孔上的堵塞物掏出,再装入起爆药包后引爆;或用水浸泡并冲洗药包,然后取出拒爆的雷管销毁。
5 严禁拉或拔电雷管的导线,严禁在炮孔内掏、挖出炸药。
6 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7 交班前如未能将漏炮、瞎炮处理完毕,则应做好详细记录及交接工作,待接班人掌握全面情况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15.3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15.3.1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和防鼠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时,仓库四周必须修筑高出屋檐1.5m以上的土堤,或采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5.3.2 施工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并由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且不得超过:炸药10t,雷管2万发。
15.3.3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两库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 3.3的规定。
表15.3.3 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安全距离
最多存放雷管数个 |
1000 |
5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安全距离m |
2.0 |
4.5 |
6.0 |
7.5 |
8.5 |
15.3.4 爆破器材库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移动式照明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
15.3.5 爆破材料库应设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5.3.6 库内爆破材料的储存: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箱与箱间距不得小于3cm,箱子每边堆放长度不得超过5m,堆与堆的间距不得小于1.3m,箱与仓库墙壁相距不得小于50cm,箱子离地面不得小于10cm。
15.3.7 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同库存放时,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3.7的规定。
表15.3.7 不同性质炸药同存时的殉爆安全距离
&, nbsp; 最大储存量kg |
500 |
1000 |
5000 |
10000 |
安全距离m |
硝胺炸药与铵油或胶质炸药同存时 |
20 |
38 |
85 |
120 |
铵油炸药与胶质炸药同存时 |
16 |
22 |
50 |
70 |
15.3.8 炸药拆箱应在仓库的殉爆安全距离外进行,拆箱时严禁用力敲打。
15.3.9 爆破材料仓库应设警卫。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库房人员及领料人员严禁穿带钉的鞋入库。
15.3.10 领用爆破材料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炮工负责在白天领用,并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收,领用人员应亲自送往现场,不得转手。每人携带药量不得超过20kg,带药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5m以上。
15.3.11 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15.3.12 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长途运输爆破材料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物品。
15.3.13 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有“危险”的醒目标志。运输途中遇到火源时,应在上风200m或下风300m以外绕行。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时,应在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15.3.14 运输爆破物品应捆扎牢靠,严禁散装、改装,并应防止振动、冲击、倒置、坠落及摩擦。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
15.3.15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同船装运。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
15.3.16 炸药的冬季运
输、保管和使用,应有可靠的防潮、防冻措施。
15.4 爆破材料的销毁
15.4.1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破材料应进行检验。销毁的数量和措施应报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15.4.2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设警戒人员。销毁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条件决定,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得单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危险区。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都不得进行销毁工作。
15.4.3 爆破材料的销毁:
1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材料必须采用电雷管起爆。
2 对用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处理后的不溶物或残渣应进行检验,确认失去爆炸性能后方可处理。
3 用烧毁法时,烧毁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混入雷管、起爆药包等。严禁成箱(袋)烧毁。烧毁时各燃烧点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进入安全区。必须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走近燃烧点。
4 销毁后必须检查场地,确认销毁彻底。严禁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