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 导线网平差后应按下列公式评定其精度。
1 相对误差:
(4.6.6-1)
式中:
、 ——坐标闭合差,m;
S——导线边长,m。
2 测角中误差:
采用结点法平差时,为
(4.6.6-2)
采用多边形法平差时,为
(4.6.6-3)
式(4.6.6-2)和式(4.6.6-3)中:
mβ——测角中误差, (″);
V——每条导线的角度改正数, (″);
n——每条导线的角数;
r——导线数目;
t——结点数;
N——导线环数。
4.6.7 采用手工计算时,应由两人分别进行计算。采用计算机平差计算时,使用的平差软件应符合3.O.7 的要求。对录入数据、打印成果应由其他人进行核对。
4.6.8 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6.8的要求。
表4.6.8 内业计算数字取位要求
项 目 |
四等导线 |
一、二级导线 |
图根导线 |
边长 |
观测值 |
mm |
0.1 |
1 |
1 |
改正值 |
O.1 |
取用值 |
1 |
1 |
10 |
角(方向) |
观测值 |
(″) |
O.1 |
6 |
改正值 |
0.01 |
1 |
取用值 |
0.1 |
6 |
最后成果 |
坐标 |
mm |
1 |
10 |
方位角 |
(″) |
O.1 |
6 |
边长 |
mm |
1 |
10 |
5 高程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高程控制测量的基本要求:测区内高程控制的水准网或水准路线中互为最远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应超过3cm。
5.1.2 测区高程一般采用正常高高程系统,按照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亦可沿用原高程系统,如工程允许可采用假设高程。
5.1.3 起算高程引测精度一般不应低于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当测区附近有几种高程系统时,可视需要进行联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其中较低一级高程网的精度。引测和联测之前应对各系统邻近高程点之间的高差进行检测。检测高差与原高差之差小于测设等级限差的1.5倍时方可作为本测区高程起算点。
5.1.4 测区首级高程控制网宜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可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布设高程支线。
5.1.5 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和GPS测量方法。水准测量等级依次划分为三等水准、四等水准及图根水准;三角高程测量等级依次划分为四等三角高程及一级、二级三角高程;GPS高程测量等级划分为四等、一级。在满足本规程精度指标的前提下,可向下越等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5.1.6 高程控制点宜与平面控制点同点位。新测区应埋设3个以上的永久性高程控制点。
5.1.7 厂区的首级高程控制不应低于四等水准、四等三角高程或四等GPS高程。
5.2 水准测量
5.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
级 |
每千米
高差全
中误差
mm |
附合路
线长度
km |
水准仪
型号 |
水准
尺 |
测量
方法 |
观测
顺序 |
观测次数 |
往返较差、附合
或环形闭合差 |
与己
知点
联测 |
附合, P>
或环
形 |
平地
mm |
山地
mm |
三
等 |
±6 |
50 |
DS1
DSZ1
DS3
DSZ3 |
因瓦
双面 |
光学测微法中丝读数法 |
后一前
一前一后 |
往返各一
次 |
往一次
往返各一
次 |
±12 |
±4 |
四
等 |
±10 |
20 |
DS3
DSZ3 |
双面 |
中丝读
数法 |
后一后
一前一
前 |
往返
各一次 |
往一
次 |
±20 |
±6 |
图
根 |
±20 |
10 |
DSl0 |
— |
— |
±40 |
±12 |
注1:厂区测量对高程精度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编制技术设计书。
注2:结点间或结点与高级点间水准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注3: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形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形路线的长度,km。n为附合或环形路线的测站数。
注4:在特殊情况下,四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表中值的1.5倍 |
5.2.2 水准测量使用的仪器及标尺应符合表5.2.1的要求。水准仪系列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新购置的水准仪应按照GB 12898附录B进行全项目检验。
5.2.3 开始作业前,根据需要,应对水准仪及标尺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与校正:
1 标尺的检视。
2 标尺上圆水准器的检校。
3 标尺分划面弯曲差的测定。
4 一对标尺零点不等差及基、辅分划读数差的测定。
5 一对标尺名义米长的测定。
6 标尺分米分划误差的测定。
7 水准仪的检视。
8 水准仪上概略水准器的检校。
9 i角的检校。
5.2.4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实,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地点。墙上水准点应选设在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点位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测图范围外的水准点应绘制点之记或作点位说明。
5.2.5 测区首级水准点应埋设固定标石,也可利用坚硬岩石或固定地物设点。水准测量应在标石稳定后进行观测。水准标志、标石埋设可视需要按附录H确定。
5.2.6 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5.2.6的规定。
表5.2.6 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
等
级 |
标尺
类型 |
水准仪
型号 |
视线
长度
m |
前后视
距差
m |
前后视距累
积差
m |
视线离地
面最低高度
m |
基、辅分划(黑红面)读数差
mm |
基、辅分划
(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
mm |
检测间歇点高差之差
mm |
三
等 |
因瓦
双面 |
DSl
DSZl
DS3
DSZ3 |
85
75 |
3 |
6 |
O.3 |
1.0
2.0 |
1.5
3.0 |
3.0 |
四
等 |
双面 |
DS3
DSZ3 |
100 |
5 |
10 |
0.2 |
3.O |
5.0 |
图
根 |
— |
DS3
DSZ3
DSl0 |
150
100 |
— |
注1:观测时若成像清晰稳定,则视线长度可适当放长,但不得超过规定长度的20%。图根水准观测的前后视距应大致相等。
注2:当采用单面标尺进行三、四等水准观测时,应变动仪器高度(大于O.1m)。前后两尺台高差之差的限差与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要求相同 |
5.2.7 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可按附录I执行。
5.2.8 三、四等水准测量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对具有倾斜螺旋的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做出记号,以便每站迅速置平仪器。对于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前应严格置平水准器。
2 严禁为了增加标尺读数把尺台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3 除路线拐弯外,每一测站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尽可能接近于直线。
4 同一测站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转动仪器倾斜和测微螺旋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 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返测时,两根标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5.2.9 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应选用两次合格的结果。如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的较差均不超限时,则由三次结果取平均值。
5.2.10 作间隙宜在水准点上结束,否则,应选择两个坚稳可靠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作为问歇点,并作出标记。间隙后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超过表5.2.6规定的限差要求时,可由此起测。否则应从前一水准点起测。
5.2.11 跨越障碍物的水准测量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 各等水准路线宜避免通过江河、湖塘、沼泽、宽沟或山谷等障碍物。需要通过上述障碍物时,三等、四等水准视线的长度在200m以内仍用一般观测方法进行,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应不超过7mm,取两次结果的中数。
2 三等、四等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根据障碍物的宽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按照GB 12898的相关规定选用直接读数法、微动觇板法、经纬仪倾角法、测距三角高程法等方法进行观测。
5.2.12 三等、四等水准测量应优先使用电子记录方式,记录方法与要求可参照CH/T 2004、CH/T 2006执行。用于电子记录的程序应符合本规程3.0.7的要求。
5.2.13 水准测量观测和记录数字的取位按下列规定执行:
1 DS1、DSZ1型水准仪使用因瓦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取至0.05mm或0.1mm。
2 DS3、DSZ3、DS10型水准仪使用木质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取至lmm。
3 采用电子记录时,根据使用的仪器型号和水准尺仍按上述原则读数和取位,并将电子文档中的原始数据和各项限差打印出来,以便校对和存档。
5.2.14 水准网平差前应进行下列计算:
1 计算水准网中各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并据此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Δ,即
(5.2.14-1)
式中:
MΔ——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m;
△——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mm;
R——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MΔ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5.2.1规定的各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2 当水准网中的水准环数超过20个时,应按式(5.2.14-2)算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并符合表5.2.1的规定,即
(5.2.14-2)
式中:
MΔ——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m;
W——水准环闭(附)合差,mm;
F——水准环长度,km;
N——水准环数。
3 平差计算应优先使用计算机程序。图根水准可进行简单配赋平差。用于平差计算的程序应符合本规程3.0.7的要求。对输入的原始数据和注记应进行核对,平差后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应满足表5.2.1的要求。
4 若平差是按测站数定权,则应将程序输出的每测站中误差乘以每千米平均测站数的平方根,以求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
5 最后平差成果的取位:三等、四等水准取至毫米级,图根取至厘米级。
5.3 三角高程测量
5.3.1 三角高程控制点宜与平面控制点相重合,布设时沿短边及垂直角较小的路线组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四等三角高程测量宜起迄于三等水准点上,一级三角高程宜起迄于四等水准点或四等三角高程点上,边数均不应超过7条;二级三角高程附合在一级路线点上,边数不应超过10条。当直接起迄于水准联测的高程点布设二级路线时,边数不应超过15条。
5.3.2 四等三角高程的边长一般不大于700m,最长不得超过lkm。四等三角高程测量的仪器高及觇牌高均应量至lmm,量取时应用特制的量杆,不宜用小钢卷尺量取斜距代替。一、二级三角高程测量的仪器高及觇牌高可量至5mm。
5.3.3 三角高程路线上的各边均应对向观测,补点可用两个以上单方向交会求得。边长超过400m时,应按式(5.3.3)进行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
(5.3.3)
式中:
r——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m;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R=6369km;
S——测高时的边长,m;
K——折光系数,取0.13。
5.3.4 三角高程宜采用全站仪测量。测距仪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II级。垂直角和边长观测前应对经纬仪或全站仪进行检验和校正,检验校正项目可参照4.3.2和4.4.2执行。观测方向较多时可分组观测,观测应选在成像清晰稳定的时段进行。
5.3.5 边长观测可参照4.4节的相关内容执行,垂直角观测方法与四等三角高程观测要求可按附录J执行。
5.3.6 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