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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__DL_T_5001-2000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26966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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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10-1           地形点测距和视距的最大长度                         m
比例尺
光电测距最大长度
视距最大长度
地物点
地形点
地物点
地形点
1:500
150
200
70
100
1:1000
250
350
120
180
1:2000
400
600
200
300
1:5000
600
800
300
400
  
4   高程注记点问距的要求,宜符合表6.1.10-2的规定。
  
表6.1.10-2       高程注记点间距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高程注记点间距
15
30
50
100
注: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适当放宽
  
6.1.11   对于精度要求较低的地形图可按简易图施测。其技术要求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勘测大纲,经施测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面积的地形图,当采用大于1/500的比例尺时,可按1/500测图精度要求施测。
6.1.12       每整幅图控制点(等级控制点、图根控制点等)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表6.1.12的规定,中等、复杂类别按本表增加。
6.1.13         
表6.1.12       控制点数量
测图比例尺
图幅
Cm×Cm
光电测距测图时控制点
视距测图时控制点
1:500
50Х50
2
4
1:1000
6
1:2000
3
8
1:5000
40Х40
4
17
注:小测区的控制点数单幅地形图的测区不应少于3个控制点
  
6.1.13   当测图的控制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按4.1.9的规定支点;可采用视距法支点,水平角观测一测回,视距测量往返较差不应大于1/200。支点的高程可用经纬仪、平板仪对向一测回测定。
       支点应在等级控制点上支出。在1:500和1:1000测图时,不应在支点上再支点。施测主要地物点的支点应实量距离,并计算坐标展点。在1:2000与1:5000测图时连续支点不应超出两次。
       也可采用GPS测量方法支点,可参照4.1.1l和4.1.12的规定执行。
6.1.14   需要拼接的相邻图幅应测出图廓外10mm,接边误差不应大于6.1.6规定中误差的2 倍。接边误差小于限差时可平均配赋,超过限差时应进行实地检测和修改。
6.1.15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对每整幅地形图实测检查20个~50个点,并作记录。
6.2   地物测绘
6.2.1   各级平面控制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符号展绘。控制点的高程注记应根据等级区分小数点后位数,没有求得坐标数据的水准点(包括临时水准点)应按主要地物测绘。
6.2.2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房屋外廓应以墙角为准,临时性的可不测绘。
       2   居民区可视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内容及其取舍可适当加以综合。
       3   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凹凸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4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
6.2.3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测绘,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2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按点状或线状实测位置,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3   坟地宜注记坟数,面积较大时应测出坟地界,明显独立坟应实测位置,不测高程。
6.2.4   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的测绘,必须在图上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准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他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2   铁路轨顶、道路交叉处、公路路中、桥面、坡度变换处等应测注高程。道路坡度平缓处在图上每5cm~10cm应测注地面高程。
       3   公路及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其实际宽度绘出,公路应注出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线路编号,公路应注明路面材料,材料变化处应用点线分开。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在同一水平交叉时,铁路符号不得中断,另一道路符号中断。不在同一水平相交叉的道路的交叉点,应绘出相应的桥梁符号。
       5   路堤、路堑应按实宽绘出其边界,并应适当测注坡顶、坡脚高程,当斜坡宽度在图上小于2mm时可按陡坎表示。
       6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
       7   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码头的轮廓线实测,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物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6.2.5   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测绘包括了各种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
       2   永久性的电力线、通信线、变电室、电杆上的变压器等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线路密集地区可择要测绘。通过居民区的电力线、通信线在居民区可省略。临时性的通信线、广播线可省略。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上时,只表示其主要的。各种线路表示应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3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可注记管道类别。地下检修井按实际位置测绘注记。
6.2.6   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泉、井、沟渠等水利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表示。沟渠内侧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测实宽绘双线,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加注流向符号。
       3   海岸线以平均大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干出滩在图上用相应符号或注记表示。
       4   水下地形的表示应以绘制等高线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测注高程表示。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沟渠底部应适当加测高程,泉、井应测出泉的出水口及井台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的高程。
6.2.7   植被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规定:
       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
       2   对耕地、园地和林地应实测范围,用地类界表示,宜注记相应的符号;有保留价值或具有方位意义的独立树应测绘。
       3   各种植被在图上的面积小于3cm2时可以省略。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时,可省略不绘;与地面无实物线状符号(如架空管线、等高线等)重合时,可将地类界移位表示。
6.3   地貌测绘
6.3.1   地貌可用等高线、规定符号和注记高程表示,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脊、山顶、鞍部、沟谷等可用等高线表示。
       2   冲沟应实测沟边,坡度较陡时应用符号表示。其底部应适当加测高程。沟底较宽、坡度较缓时应用等高线表示。
       3   断崖、雨裂、崩土、自然洼坑、喀斯特漏斗、蚀余陡岩、露岩等可用等高线和符号表示。
       4   土堆、坑穴等不宜用等高线表示的,可用符号和注记高程表示。
       5   田坎坡宽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坎上、坎下应测定适量的高程点。梯田密集地区,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1Omm或坎高小于1个等高距时,可适当取舍。两坎间距在图上大于20mm的倾斜梯田应勾绘等高线。水田一般应分块施测,并注田问高程。
       6   土垄、田埂的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应测实宽绘双线,小于1mm时绘单线。当其宽度小于lmm且高度较小时可适当省略。
6.3.2   等高线测绘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地形点可取在地形特征点上,如山脊、山顶、鞍部、山脚、谷口、谷底、河川、湖地的岸边等坡度变化点的地方。
       2   首曲线(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应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描绘一根计曲线。当两计曲线间的空白小于2mm时,可只绘计曲线。当首曲线不足以显示地形特征时,可适当加绘问曲线。
       3   等高线应尽量在野外对照实际地形现场勾绘。丘陵和山地等高线密集而坡度均匀处,在现场可只勾绘计曲线及地性线,首曲线可在室内插绘。
       4   等高线注记在平缓处,其字头向高处。在计曲线的适当处应注记高程,数字的排列方向应与曲线平行。山顶、鞍部、洼陷地、盆地、斜坡的不够明显处及图廓边的等高线上,应适当绘出示坡线。
       5   等高线遇到各种注记、独立性符号时,在图上应隔断0.2mm;遇到房屋、双线道路、双线河渠、水库、湖、塘、冲沟、陡涯、路堤、路堑等符号时,绘至符号边。人工填挖地段,如开采场、施工现场、矿渣堆等可不绘等高线,以地类界表示,但应当加测地面高程。
       6   示坡线应与等高线相交,应在谷地、鞍部、山头及斜坡方向不宜判读的地方和凹地的最高、最低一条等高线上绘出。
6.4   水下地形测量
6.4.1   测点平面和测深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平面位置相对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在图上不宜大于1.5mm,当为开阔平坦水域、水深超过20m的水域和1:500测图时,可放宽至2mm。
       2   测点深度中误差,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2   测深点平面位置的确定,可根据测区情况、测图比例尺及设备条件选用:断面索法、断面法、交会法、光电测距仪跟踪法,可采用差分GPS测量方法,沿海地区也可采用信标差分法。
6.4.3   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宜与厂区控制系统一致,否则应求出两者换算关系。同时测量陆上和水下地形时,可按地形测量要求统一布设控制网。
6.4.4   小面积、测线短的水下地形可选用下列传统方法作业:
       1   断面索法、断面法,测探点按横断面布设时,断面方向应与河道流向尽量垂直。
       2   交会法,采用交会法定位时,一般用两台仪器进行,交会角应在30º~150 º之问。如受地形限制,则个别角亦不应小于20 º,该方法比较常用。
       3   光电测距仪跟踪法,适用于流速、风浪小的水域,宜采用多棱镜。
用于测深点定位的测站点不应低于图根点精度。测深点定位时,测角、测距与量水深应同步。
  
表6.4.1       测点深度中误差
水深范围
(m)
测深仪器或工具
流速
m/s
测点深度中误差
m
0~5
宜用测深杆
±0.10
O~10
1~10
测深锤
测深仪
<1
±0.15
10~20
测深仪、测深锤
<O.5
±0.20
>20
测深仪
水深±1.5%
注:电厂取排水口等复杂的地段,测深宜进行复测校核
  
6.4.5   小面积、测线短的水下地形可选用下列传统方法作业:
       1   断面索法、断面法,测深点按横断面布设时,断面方向应与河道流向尽量垂直。
       2   交会法,采用交会法定位时,一般用两台仪器进行,交会角应在30º~150 º之间。如受地形限制,则个别角亦不应小于20 º,该方法比较常用。
       3   光电测距仪跟踪法,适用于流速、风浪小的水域,宜采用多棱镜。
       4   用于测深点定位的测站点不应低于图根点精度。
       5   测深点定位时,测角、测距与量水深应同步。
6.4.6   大面积的水下地形测量宜采用差分GPS法、信标差分法,使用的控制点数应三点及以上,并具有当地坐标值(指厂区控制系统坐标)和WGS-84坐标值,用于坐标转换参数和架设差分GPS参考站。差分GPS法水下地形测量时,所需控制点数应由测区的大小、数据链的长度等决定。
       测量作业时,根据测点平面精度和测量船的速度,确定测深采样、定位采样的时间同步的限值。
6.4.7   采用测深仪工作前,应用其他测深工具分别在深、浅处校核,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测深绳同样应做好检验工作。
       设置在船上照准的目标或差分GPS、信标仪天线应与测深点的位置一致,其最大偏离不应大于1m。测小比例尺图时,可适当放宽。测深用的换能器应尽量设置在浪花影响较小的船中部,套管应垂直。
6.4.8   水下地形测量开始前,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险滩等水下情况。
       在作业中,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工作。用测深杆、测深锤作业,当遇大风,水面波动较大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6.4.9   水面高程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面高程一般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也可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距离不宜大于400m;在码头等可立水位尺的地方,可直接读数或量测。
       每条断面宜测定水面高程一次。在潮汐水域作业,当水面高程变化较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或水面高程观测点。
       采用差分GPS法、信标差分法作业时,应根据需要定时观测,如每隔5min或10min。
6.4.10   测深点密度在图上宜为2cm。根据水下地形变化情况、比例尺和用途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测深点水深读数、计算和注记一般取至0.1m。
6.4.11   测深点内业展绘,根据外业定位方法、测图比例尺、测区大小及测深点距测站的远近,可选用解析法、量角器图解法等方法,也用计算机辅助成图方法。
       差分GPS、信标差分法水上作业时,使用计算机中导航软件设置、采集测深点的平面坐标、水深,在内业根据水面高程进行水(潮)位改正,形成计算机辅助成图所需的数据文件,形成数字化地形图。
       水下地形图应用等(深)高线表示,等高距宜与陆上地形图等高距一致,图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6.4.12   水下地形测量的各项测量数据均应记入记录或电子手簿,观测与量水深的相应点号记录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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