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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__第4部分:电厂化学__DL_T_5190.4-2004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14459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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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
  
       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应符合DL/T794的规定。
  
  
17   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
  
17.1   一般规定
17.1.1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用水质量标准。
       a) 蒸汽压力在13.7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及直流炉,必须用除盐水。
       b) 对有奥氏体钢的锅炉,应采用一级除盐再经混床处理的除盐水。
       c) 除盐水应加入联氨200mg/L~300mg/L,用氨水调pH值10~10.5。
17.1.2   化学水处理设备应在热力系统化学清洗前具备制水条件,保证能供给合格的足量的化学清洗用水。
17.1.3   机组启动时,给水、炉火、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的加药和处理设备以及主要化学监督仪表等,应能同时投入运行。大负荷试运阶段,循环水加药及胶球清洗装置应投入运行。
17.1.4   锅炉化学清洗后首次启动前,有反冲洗条件的锅炉应对过热器进行一次反冲洗。冲洗用水应为加氨的除盐水,pH值维持在9~10的范围内,出口水达到无色透明。
17.1.5   尽量缩短锅炉水压试验至化学清洗的时间间隔。锅炉化学清洗完毕至锅炉点火,一般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d,如果超过,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17.1.6   新机组首次启动前,一般应对热力系统进行冷态冲洗和热态冲洗。
17.1.7   新机组在试运阶段,应加强对除氧器水箱及凝汽器底部的清扫和冲洗;并应加强排污或整炉换水至炉火澄清,还应加强炉内加药处理。
17.1.8   新机组试运期间,除氧器应投入运行,进入72h或168h试运阶段,除氧器应能正常除氧。
17.1.9   新机组试运阶段的取样。
       a) 对集中式水汽取样系统、自动监测集中一体的综合取样柜,投入运行前,水汽取样装置的自动恒温装置应分部试运合格。
       b) 通过取样装置二次阀门前的冲洗管,将取样管冲洗干净。
       c) 各取样管的冷却水阀门开度调整合适。待机组运行工况比较稳定后,方可投入已调试合格的在线分析仪表。
17.2   新建机组试运期间水、汽质量标准
17.2.1   锅炉点火,主蒸汽管吹扫和安全门整定期间,给水、炉水、蒸汽质量标准暂不作规定。但锅炉点火前,热力系统应冲洗至出水澄清。
17.2.2   汽轮机冲转时过热蒸汽的二氧化硅含量应不超过100μg/L。
17.2.3   机组在联合启动过程中,带1/2额定负荷及以上时给水质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给水质量标准
蒸汽压力
MPa
项目
汽包炉
直流炉
备注
≥13.7
13.7~18.3
18.3~22.5
>22.5
溶解氧
μg/L
<30
<20
<10
<10
机组带1/3
额定负荷后
μg/L
<80
<50
<30
<20
  
硬度
μmol/L
≈0
≈0
≈0
≈O
  
pH
8.8~9.3
8.8~9.3
8.8~9.3
9.0~9.2
  
联氨
μg/L
10~50
10~50
10~50
20~50
  
二氧化硅
μg/L
<60
<50
<30
<20
  
电导率(25℃,
氢离子交换后)
μs/cm
<0.4
<0.4
<O.3
<O.3
  
  
17.2.4       机组联合启动时,根据汽包炉的运行压力,炉水质量应按表2执行。
  
表2       汽包炉炉水质量标准
汽包压力
MPa
处理方式
含盐量
mg/L
二氧化硅
mg/L
μg/L
磷酸根
mg/L
pH
13.7~15.6
磷酸盐处理
≤50
≤1.50
≤400
2~8
9~lO
15.7~18.3
磷酸盐处理
≤20
≤O.25
≤300
0.5~3
9~10
>18.3
挥发性处理
≤2.O
≤O.20
≤300
  
9.0~9.5
  
17.2.5   机组联合启动时,对于无凝结水处理设备的机组,凝结水回收应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前提。一般应按表3执行。
  
表3       回收凝结水、疏水质量标准
外状
μg/L
溶解氧
μg/L
二氧化硅
μg/L
硬度
μmol/L
无悬浮物
≤80
≤30
≤80
≤10
  
17.2.6   机组联合启动时,发电机内冷水水质应按表4执行。
表4       发电机内冷水质量标准
电导率(25℃)
μs/cm
硬度
μmol/L
μg/L
pH(25℃)
  ≤2.0
≤2.O
≤40
≥6.8
  
17.2.7   机组联合试运进入72h或168h后,汽水质量应按GB/T12145有关规定执行。
17.3   停备用期间热力设备的保护
17.3.1   直流炉和13.7MPa以上的汽包炉停止运行时,炉前热力系统应及时进行下列防腐蚀保护。
       a) 短期停止运行(指15d以上30d以内),可采用氨—联氨法保护(隔离铜管热交换器)。
       b) 长期停止运行(指30d以上),可采用充氮或气相缓蚀剂法保护。
17.3.2   锅炉在试运行阶段因故中断运行时,宜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保护。
       a) 短期停止运行采用的方法。
       1) 干法保护:热炉放水余热烘干法、热风干燥法、干风干燥法。放水时的降压速度、压力、温度,应根据锅炉汽包壁或受热面允许温差来确定。有条件时放水后应辅以吹热风或抽真空,使炉内达到更好的干燥效果。
       2)湿法保护:氨一联氨法。用除盐水配制,联氨浓度200mg/L~300mg/L,用氨水调pH值10~10.5。
       b) 长期停止运行采用的方法。
       1) 干法保护:充氮法所用氮气纯度不得小于99.5%,系统充氮后,压力应维持在0.02MPa~0.05MPa;气相缓蚀剂法应将锅炉烘干后向炉内充入气化了的气相缓蚀剂,待炉内各部位气相缓蚀剂含量达到预定值后,方能停止充气,封闭锅炉;
       2) 湿法保护:同17.3.2 a)中2)的规定。
17.3.3   机组试运期热力设备停备用保护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参照SD223选用简单易行、可靠有效的保护方法。
17.4   用油设备及油质使用要求
17.4.1   用油设备及用油系统的检查。
       a) 油系统在组装前,应清除内壁积存的铁锈、铁屑、泥沙和其他杂物。
       b) 汽轮机油系统应进行化学清洗,并严格按照己批准的化学清洗措施进行。
       c) 用油设备及系统经清洗或清扫后不能及时安装时,应涂一层合格的汽轮机油,并进行临时封闭。
       d) 汽轮机油、抗燃油、绝缘油、机械油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e) 注油前应检查用油设备及系统是否满足注油条件、油质牌号和油质质量是否符合用途要求。先用合格的油清洗设备和系统,然后再注油。
       f) 油循环冲洗后,机组带负荷试运前应做油的颗粒度试验,颗粒度应符合要求。
17.4.2 油质的验收、使用及保管。
       a) 不同牌号的油,应用不同的专用储罐。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混油时,应经混油试验合格后,方能混油。
       b, ) 各种油类应分类保管,并远离热源及易燃品,避免日晒、雨淋,防止油质恶化。
       c) 盛油的油箱、油桶应有明显的标签,注明油种、油源、油量,并箭有检验合格证,严密加封保管。无标签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油,不准使用。油桶不得混用。
17.5   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
17.5.1   各种水处理、废水处理及热力系统化学清洗废液排放时,应符合GB 8978及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7.5.2   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17.5.3   水处理或废水处理排出的废液或污泥,应存放在专用堆放场地,不得任意倾倒,尽量综合利用。专用堆放场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等措施。
17.5.4   试生产过程中应按照DL414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17.5.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环境保护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
17.5.6   分步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期验收。
  
  
18   工程验收
  
18.1   监理、施工及调试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备品、配件等。
       a) 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图纸。
       b) 设备安装记录及分部试运验收签证书。
       c) 水处理系统及制氢设备调整试验报告。
       d) 锅炉本体及炉前热力系统化学清洗质量鉴定结果。
       e)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化学监督调整试验报告。
       f) 监理报告。
       g) 设备出厂合格证件及设备说明书。
       h) 制造厂随设备供应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
18.2   水处理设备和制氢设备安装、调整试运行完毕后,可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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