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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__第4部分:电厂化学__DL_T_5190.4-2004
-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14459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16 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
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应符合DL/T794的规定。
17 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
17.1 一般规定
17.1.1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用水质量标准。
a) 蒸汽压力在13.7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及直流炉,必须用除盐水。
b) 对有奥氏体钢的锅炉,应采用一级除盐再经混床处理的除盐水。
c) 除盐水应加入联氨200mg/L~300mg/L,用氨水调pH值10~10.5。
17.1.2 化学水处理设备应在热力系统化学清洗前具备制水条件,保证能供给合格的足量的化学清洗用水。
17.1.3 机组启动时,给水、炉火、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的加药和处理设备以及主要化学监督仪表等,应能同时投入运行。大负荷试运阶段,循环水加药及胶球清洗装置应投入运行。
17.1.4 锅炉化学清洗后首次启动前,有反冲洗条件的锅炉应对过热器进行一次反冲洗。冲洗用水应为加氨的除盐水,pH值维持在9~10的范围内,出口水达到无色透明。
17.1.5 尽量缩短锅炉水压试验至化学清洗的时间间隔。锅炉化学清洗完毕至锅炉点火,一般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d,如果超过,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17.1.6 新机组首次启动前,一般应对热力系统进行冷态冲洗和热态冲洗。
17.1.7 新机组在试运阶段,应加强对除氧器水箱及凝汽器底部的清扫和冲洗;并应加强排污或整炉换水至炉火澄清,还应加强炉内加药处理。
17.1.8 新机组试运期间,除氧器应投入运行,进入72h或168h试运阶段,除氧器应能正常除氧。
17.1.9 新机组试运阶段的取样。
a) 对集中式水汽取样系统、自动监测集中一体的综合取样柜,投入运行前,水汽取样装置的自动恒温装置应分部试运合格。
b) 通过取样装置二次阀门前的冲洗管,将取样管冲洗干净。
c) 各取样管的冷却水阀门开度调整合适。待机组运行工况比较稳定后,方可投入已调试合格的在线分析仪表。
17.2 新建机组试运期间水、汽质量标准
17.2.1 锅炉点火,主蒸汽管吹扫和安全门整定期间,给水、炉水、蒸汽质量标准暂不作规定。但锅炉点火前,热力系统应冲洗至出水澄清。
17.2.2 汽轮机冲转时过热蒸汽的二氧化硅含量应不超过100μg/L。
17.2.3 机组在联合启动过程中,带1/2额定负荷及以上时给水质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给水质量标准
蒸汽压力
MPa
项目 |
汽包炉 |
直流炉 |
备注 |
≥13.7 |
13.7~18.3 |
18.3~22.5 |
>22.5 |
溶解氧
μg/L |
<30 |
<20 |
<10 |
<10 |
机组带1/3
额定负荷后 |
铁
μg/L |
<80 |
<50 |
<30 |
<20 |
|
硬度
μmol/L |
≈0 |
≈0 |
≈0 |
≈O |
|
pH |
8.8~9.3 |
8.8~9.3 |
8.8~9.3 |
9.0~9.2 |
|
联氨
μg/L |
10~50 |
10~50 |
10~50 |
20~50 |
|
二氧化硅
μg/L |
<60 |
<50 |
<30 |
<20 |
|
电导率(25℃,
氢离子交换后)
μs/cm |
<0.4 |
<0.4 |
<O.3 |
<O.3 |
|
|
|
|
|
|
|
|
|
|
|
17.2.4 机组联合启动时,根据汽包炉的运行压力,炉水质量应按表2执行。
表2 汽包炉炉水质量标准
汽包压力
MPa |
处理方式 |
含盐量
mg/L |
二氧化硅
mg/L |
铁
μg/L |
磷酸根
mg/L |
pH |
13.7~15.6 |
磷酸盐处理 |
≤50 |
≤1.50 |
≤400 |
2~8 |
9~lO |
15.7~18.3 |
磷酸盐处理 |
≤20 |
≤O.25 |
≤300 |
0.5~3 |
9~10 |
>18.3 |
挥发性处理 |
≤2.O |
≤O.20 |
≤300 |
|
9.0~9.5 |
17.2.5 机组联合启动时,对于无凝结水处理设备的机组,凝结水回收应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前提。一般应按表3执行。
表3 回收凝结水、疏水质量标准
外状 |
铁
μg/L |
溶解氧
μg/L |
二氧化硅
μg/L |
硬度
μmol/L |
无悬浮物 |
≤80 |
≤30 |
≤80 |
≤10 |
17.2.6 机组联合启动时,发电机内冷水水质应按表4执行。
表4 发电机内冷水质量标准
电导率(25℃)
μs/cm |
硬度
μmol/L |
铜
μg/L |
pH(25℃) |
≤2.0 |
≤2.O |
≤40 |
≥6.8 |
17.2.7 机组联合试运进入72h或168h后,汽水质量应按GB/T12145有关规定执行。
17.3 停备用期间热力设备的保护
17.3.1 直流炉和13.7MPa以上的汽包炉停止运行时,炉前热力系统应及时进行下列防腐蚀保护。
a) 短期停止运行(指15d以上30d以内),可采用氨—联氨法保护(隔离铜管热交换器)。
b) 长期停止运行(指30d以上),可采用充氮或气相缓蚀剂法保护。
17.3.2 锅炉在试运行阶段因故中断运行时,宜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保护。
a) 短期停止运行采用的方法。
1) 干法保护:热炉放水余热烘干法、热风干燥法、干风干燥法。放水时的降压速度、压力、温度,应根据锅炉汽包壁或受热面允许温差来确定。有条件时放水后应辅以吹热风或抽真空,使炉内达到更好的干燥效果。
2)湿法保护:氨一联氨法。用除盐水配制,联氨浓度200mg/L~300mg/L,用氨水调pH值10~10.5。
b) 长期停止运行采用的方法。
1) 干法保护:充氮法所用氮气纯度不得小于99.5%,系统充氮后,压力应维持在0.02MPa~0.05MPa;气相缓蚀剂法应将锅炉烘干后向炉内充入气化了的气相缓蚀剂,待炉内各部位气相缓蚀剂含量达到预定值后,方能停止充气,封闭锅炉;
2) 湿法保护:同17.3.2 a)中2)的规定。
17.3.3 机组试运期热力设备停备用保护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参照SD223选用简单易行、可靠有效的保护方法。
17.4 用油设备及油质使用要求
17.4.1 用油设备及用油系统的检查。
a) 油系统在组装前,应清除内壁积存的铁锈、铁屑、泥沙和其他杂物。
b) 汽轮机油系统应进行化学清洗,并严格按照己批准的化学清洗措施进行。
c) 用油设备及系统经清洗或清扫后不能及时安装时,应涂一层合格的汽轮机油,并进行临时封闭。
d) 汽轮机油、抗燃油、绝缘油、机械油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e) 注油前应检查用油设备及系统是否满足注油条件、油质牌号和油质质量是否符合用途要求。先用合格的油清洗设备和系统,然后再注油。
f) 油循环冲洗后,机组带负荷试运前应做油的颗粒度试验,颗粒度应符合要求。
17.4.2 油质的验收、使用及保管。
a) 不同牌号的油,应用不同的专用储罐。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混油时,应经混油试验合格后,方能混油。
b, ) 各种油类应分类保管,并远离热源及易燃品,避免日晒、雨淋,防止油质恶化。
c) 盛油的油箱、油桶应有明显的标签,注明油种、油源、油量,并箭有检验合格证,严密加封保管。无标签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油,不准使用。油桶不得混用。
17.5 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
17.5.1 各种水处理、废水处理及热力系统化学清洗废液排放时,应符合GB 8978及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7.5.2 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17.5.3 水处理或废水处理排出的废液或污泥,应存放在专用堆放场地,不得任意倾倒,尽量综合利用。专用堆放场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等措施。
17.5.4 试生产过程中应按照DL414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17.5.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环境保护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
17.5.6 分步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期验收。
18 工程验收
18.1 监理、施工及调试单位应移交下列资料、备品、配件等。
a) 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图纸。
b) 设备安装记录及分部试运验收签证书。
c) 水处理系统及制氢设备调整试验报告。
d) 锅炉本体及炉前热力系统化学清洗质量鉴定结果。
e)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化学监督调整试验报告。
f) 监理报告。
g) 设备出厂合格证件及设备说明书。
h) 制造厂随设备供应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
18.2 水处理设备和制氢设备安装、调整试运行完毕后,可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