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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
发布时间:2011/3/9  阅读次数:721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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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则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
       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①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②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
③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mm);
       ④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⑤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
       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3kg,每种不得超过lkg.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 遇水着火的物质(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做完试验后禁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5.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
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6.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
       7.暑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8.易着火的物质有: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过氧化钠、钾,钠、镁、碳化钙等。
       9.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l00ml,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防火措施。
10.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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