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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厂用电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6/8  阅读次数:2732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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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目的:
在保证机组安全的基础上,减少厂用电量的消耗,降低厂用电率,从而降低供电煤耗,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特制订如下措施,以望各分厂认真执行: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与使用厂用电的现场、机关和各关联单位。
三  管理内容:
1.  当班值长应主动联系调度,尽可能保证我厂机组高负荷率运行,提高机组效率。
2.  汽机、锅炉及其它各专业附属设备的投入应根据负荷的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对于典型情况应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提高辅助设备负荷率,避免出现“大马拉小车”的情况。机组启停过程中,合理安排辅机的启停。
3.  全厂照明系统应夜晚明亮,白天亮度足够的地方照明停止;各分厂对自身照明装置进行核查,根据时间、地点及天气等情况确定合理的照明分配方案,照明自动投入装置好用;手动切换的地方应将投入、停止责任落实到人头。生技部检查组如发现某分厂厂房或设备照明装置违反规定常明,除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考核外,对分厂有关领导考核200元。
4.  电气变压器风扇、冷却器在冬季变压器温度允许的情况下,停止部分冷却器运行,干式变压器冬季可停止风扇运行,停止原则按《运行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备用变压器风扇、冷却器停止;冷却器自动投入、停止装置好用。未执行,对分厂有关领导考核100元,扣分厂质量分0.5分。
5.  发电二分厂电气、锅炉在磨煤机换锤操作中,应做好联系工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以保证锅炉正常出力时间。
6.  发电一分厂根据磨煤机最佳钢球装载量,及时添加钢球,并利用停炉时机联系甩出小钢球,保证磨煤机在额定电流附近运行;磨煤机运行时尽量提高入口温度,控制好压差,保证磨煤机的连续运行及高出力运行,充分利用粉仓容积,减少磨煤机启停次数,若发现违反上述条件将考核相关人员50元。
7.  #01、#02机组启动前,必须保证蒸汽推动提前投入,确保点火前汽包下壁温度120℃以上,否则不准点火。如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要求,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分厂100元。
8.  #01、#02机组停机时,如无特殊要求,在高压内缸下内壁350℃时,即可打闸、熄火,减少不必要的电力消耗。
9.  各机组的升压泵应根据风温情况及时启停,严禁无谓启动升压泵运行。
10.  热网补水泵及灰浆泵尽可能保证调速泵运行,有故障及时联系处理,严禁无故停用。
11.  发电一、二分厂,根据气温和负荷情况制定合理的循环泵运行方式,减少循环泵运行台次。机组运行中,锅炉运行人员加强调整,保证炉膛负压在规程规定范围内,减少风机电耗。
12.  发电二分厂充分利用母管系统,在满足锅炉送水量的前提下,减少给水泵运行台次,特别是启停炉时,一定及时做好给水泵的启停和切换工作。高压炉停炉期间如给水门不严应立即停止该给水管路运行减少给水损失。
13.  各机组停机后,应加强设备监视及分析,满足条件后应立即停止相关辅机运行,当班值长负责对此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无故延长辅机运行时间的,考核分厂主管领导200元,扣分厂质量分1分。
14.  化学分厂应及时了解全厂负荷情况,对各机组补水情况做出细致地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运行方案,保证制水设备满出力运行,充分利用除盐水箱容量,尽可能减少制水设备运行时间,节约厂用电量。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对分厂有关领导考核100元。
15.  燃料分厂根据煤仓料位情况和来煤情况,合理安排输煤系统启停方式,减少设备启停次数和运行时间,特别控制设备轻载和空载运行时间。确保碎煤机运行,发生故障及时联系检修处理,无故不投入碎煤机运行者,将考核相关人员50—100元。
16.  燃料分厂加强原煤仓管理,消除原煤仓无故进水现象,减轻原煤湿度,确保磨煤机出力。发现一次,分厂有关领导考核100元,扣分厂质量分0.5分。
17.  各分厂对所属备用变压器进行分析,尽量利用变压器冷备用功能,减少无谓的电力消耗。
18.  发电一、二分厂对所属厂用变压器的负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长期轻载运行的变压器所带负荷的电源进行更改,提高运行变压器的负荷率,减少轻载变压器的运行数量。
19.  其他相关单位也应根据此规定精神,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节约厂用电量的措施,安排合理的运行方式,对于效果明显的合理改进,生技部将给予奖励。
20.  做好厂外负荷供电的计量工作,按月结算。
21.  加强厂内临时电源的管理,由发电一、二分厂电气运行负责检查、清除私接的临时电源,发现一次由生技部嘉奖100元(临时电缆剪掉拿回为证),遗漏一次扣200元(24小时为限),同时考核私接电源的责任单位500元。
22.  各岗位运行人员,积极检查所属设备,消灭跑、冒、滴、漏及设备内漏现象,厂将设立专项奖,对此类活动进行奖励。
23.  上述措施由生技部管理小组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记录并进行奖罚。
24.  厂内各办公楼白天不黑时,走廊灯应关闭;办公室晚上无人时,室内灯应关闭;每发现一次罚各单位质量分0.2分及主管领导50元。
25.  本措施解释权归生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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