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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
1.目的和使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运行核电厂的行业管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核电厂运行状态和有关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对核电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运行月报和运行年度报告两种。运行事件报告分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种。
3.1运行月报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运行月报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月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3.2运行年度报告
营运单位须以书面方式,在每年4月1以前,将上一年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递交国防科工委。多台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可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运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反映机组在该年的运行状况,即各运行性能指标的完成情况。它包括:
4.1报告准则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以后,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内容、格式和时限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1)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1)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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