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网站管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厂化学 > 规章制度 > 详细内容
珠海发电厂工作票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09/6/13  阅读次数:1771  字体大小: 【】 【】【
本广告位全面优惠招商!欢迎大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联系方式

工作票管理标准
Standard of Management for Working Cards.

  

  


2003-07-31发布                                                                               2003-08-01实施

珠 海 发 电 厂     发 布
  
前       言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原2000年发布的Q/104-205.04-2000《工作票管理标准》及Q/104-203.03-2000《动火工作管理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及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2002-10-31)的具体内容,以及粤电公司《热力机械操作票、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制度实施规定》(2001-07-01)版的要求,重新修订了动火工作管理标准。替代原有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我厂办理工作票的范围及要求,点检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厂区动火危险区域范围动火许可手续、注意事项以及工作票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监分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安监分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洪刚
本标准修订人:杨旭升
本标准审核人:张洪刚
本标准批准人:李明亮
  
珠 海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工作票管理标准
Standard of Management for Working Cards.
Q/ZHH-31-203-YX.01-2003                                                                                           版次/修订状态:A/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发电厂办理工作票的范围及要求,点检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工作票的执行规定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发电厂工作票的管理,也适用于珠海发电厂机电检修公司,包括外包工程工作票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994年4月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办理工作票的范围及填写要求
3.1.1   开票范围:
凡在生产现场(包括生活、基建与生产设备系统有关连的设备)进行检修、安装或改进时,都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严禁无票工作。
3.1.2   填写要求及工作票办理的审批与责任:
工作票在电脑MIS系统中形成,工作票有统一编号,内容正确清楚,不能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且工作票书写部分应该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钢笔填写。
3.2   点检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
3.2.1   点检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包括外包队的三种人)必须参加本部门及安监部门组织的技术考试及“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厂部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成为办理工作票的授权人员,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没有办理工作票的资格。
3.2.2   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安全措施由维修部点检员填写,本厂内部工作票安全措施由各单位工作负责人填写。
办理工作票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安规”考试。
3.3   点检员(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3.3.1   查询MIS系统中缺陷报告,根椐缺陷优先等级计划消缺时间;
3.3.2   正确和完善填写工作票安全措施及维修步骤;
3.3.3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3.3.4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3.4   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3.4.1   查询MIS系统中准备好的工作票;
3.4.2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3.4.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4.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3.5   工作许可人的责任:
3.5.1   查询MIS系统中签发的工作票,审查工作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5.2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带电、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3.5.3   对工作负责人说明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6   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3.6.1   查询MIS系统中许可开工的工作票,并到集控室PTW房办理工作票开工手续;
3.6.2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3.6.3   指导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票的要求;
3.6.4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安规”和安全措施。
3.7   工作票的执行规定:
3.7.1   交班前半个小时原则上不予办理工作票手续,但试运、试转工作应照常进行,当班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3.7.2   工作票所列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有此现象,值班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
3.7.3   对已签发的工作票,发生安全措施漏项,设备编号及名称错误,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停止检修工作;
3.7.4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3.7.5   在检修工作中,由于运行情况的变化,需要迅速恢复已开工的设备及系统,值长有权要求工作负责人停止或缩短检修工作时间,此时工作负责人应设法使设备具备投运条件,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注意见,收回工作票并汇报有关领导;
3.7.6   几个单位同用一个安全措施,可以由一个总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工作结束后,每个单位负责清扫干净各自检修现场,否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终结工作票;
3.7.7   检修设备如果要进行试运,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试验前,工作许可人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拆除;工作负责人联系恢复送电,应填写送电通知单;
3.7.8   工作票应由维修部点检员填写;
3.7.9   外包设备消缺工作票采用双签发做法,即电厂维修部及外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共同签发,属电厂维修部负责的设备由维修签发;
3.7.10   工作许可人要将工作票编号、检修内容,始终时间记入工作票登记薄;
3.7.11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3.7.12   如设备缺陷等级为“E”级,事故抢修及夜间检修,经值长同意,可不办理工作票手续,但必须待安全措施做好、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开工后要补办工作票手续,同时,值长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
3.7.13   属于中调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时,维修部应按《调度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单,送交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批准后,交值长联系中调批准。当中调批准后,值长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办好工作票手续,即可开工;
3.7.14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尽快将工作票交回当值工作许可人,办理终结手续,已结束的工作票要盖上“已终结”印戳;作废票盖“作废” 印戳,并在工作票登记薄上登记,结束后的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统一保管;
3.7.15   已回收的工作票每周五由部门安全员审查,审查后盖上“合格”或“不合格”印戳。每月上旬部门安全员将上月工作票报部门及安监科审核,合格率以安监部门审核为准;
3.7.16   部门收回的工作票应按月装订,保存三个月,以备查找。
3.8   动火工作票管理内容与要求(见附录A)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厂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4.2   本标准与厂有关考核制度挂钩考核兑现。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1   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
1.1   轻油系统(包括油站或油库)、发电机氢油系统(包括制氢站)及汽轮机油系统等设备的动火作业,应尽量避免在系统设备上直接动火。凡是能拆卸的设备,应转移到安全地点,将油清除后再行动火。
1.2   凡是动火作业 ,除填写检修工作票外,还应事先填写动火工作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工作票及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1.3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制度,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并汇报上级部门。
2   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
2.1   一级动火区域
指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位,如燃油库(罐)、油泵房、卸油站、发电机氢系统、制氢站(包括距离制氢站台10米内的区域)、主控室、网控室、计算机房、汽机房内的油系统设备、主机、小机的油箱、锅炉油燃烧器、油管与吹扫雾化蒸汽管的连接管以及易燃、易爆设备、危险品仓库等等。
2.2   二级动火区域
指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如煤控室、开关室、电缆室、资料室、燃油库(罐)外的油管道、燃油泵至锅炉的油管道、油库(罐)的消防水管道与燃油系统相连的能加断开的蒸汽管道以及输煤系统、制粉系统、蓄电池室、油区周围10米以内等区域。
3   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3.1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消防、安监、厂部总工(生产副厂长)逐级审仳,并说明动火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
3.2   二级动火工作经专业主任、消防、安监审批后交运行值班负责人确认许可,并说明动火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
3.3   一级动火工作票当天有效,因工作未结束需要继续动火者,必须在工作未结束之前办理延期手续,工作许可人应根据设备安全情况进行签办或请示上级批准后签办,签批意见写在备注栏中,否则须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3.4   工作中不得任意改变工作方案,如需改变者,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3.5   动火工作票为四联单,一份由安监部门收执,一份由保卫部门收执,一份存值班负责人(值班许可人),一份由动火负责人凭单执行,工作结束后随检修工作票一起交维修部安全员收存。
3.6   外包工程的动火申请及现场监护人均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
4   各级人员应负的动火工作安全责任
4.1   动火人的安全责任
4.1.1   动火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定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后才能执行。
4.1.2   必须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后方能动火。但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动火。
4.1.3   动火人应严格执行安规中焊接方面的规定。
4.1.4   离开工作现场和工作结束后,动火人应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没有火源后方能离开现场。
4.2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2.1   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的安全措施。
4.2.2   对工作员工给予必要的指导。
4.2.3   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4.2.4     动火工作结束后,负责现场检查、确认没有火源后方能离开现场。
4.3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4.3.1   动火工作是否有必要和可能。
4.3.2   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4.3.3   一、二级动火开始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4   其他人员的安全责任
4.4.1   总工(生产副厂长)当一级动火开始时,应到现场察看动火情况。
4.4.2   保卫分部消防员在一、二级动火时,应始终在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并监督执行。
4.4.3   安监员在一级动火时,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4.4   动火监护人在一、二级动火过程中应始终在现场监护,确保动火工作安全地进行。
5   保证动火工作安全的技术措施
5.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5.1.1   动火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妥善地隔绝。
5.1.2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是标高在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多次有效的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无压力、无油、无可燃气体。
5.1.3   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与油罐或油管道相连的阀门还应加堵板和上锁。
5.1.4   对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在运行和备用设备侧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的管道两侧通大气。在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动火,也应装设堵板。
5.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肥皂、黄油、罐水打入泡沫灭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5.1.6   油罐区动火时,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燃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动火和风向应处于油罐的下方。
5.1.7   进入油罐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干净,再用蒸汽反复烘蒸、冲洗清净,并强行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爆仪检查内部没有可燃气体后方可动火。
5.1.8   在油罐区和燃油设备管道上电焊、气焊作业的安全措施
a)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处,不可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电源线绝缘均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b)  在燃油设备上做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的1米距离以内,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他管路代替回路接地。
c)  高处或地面动火,特别是气焊的切割,应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火星飞溅而发生事故。
d)  电源应装设在油罐围墙外,严禁任意乱接乱拉电焊机电源,电线横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断的措施。
e)  动火手续不齐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时,焊工有权拒绝动火。
5.2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5.2.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空,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除、冲洗干净后再动火。
5.2.2   动火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油系统的情况,动火前应将动火部分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
5.2.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将油放尽,并进行冲洗擦干净将盖打开后再动火。
5.2.4   变压器在运行时,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   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工作,一般情况下属二级动火作业。
5.2.6   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时,如果能与本体断开,将油放尽,移至他处进行作业者,可以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5.2.7   变压器吊芯后,内部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必须根据动火的部位进行专门研究,订出具体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在动火前,应将其本体内部剩油放尽,充分通风后再动火。
5.3   输煤制粉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5.3.1   输煤制粉系统设备动火时,必须在有关的设备、皮带等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5.3.2   在传动机械、支架、罩壳、碎煤机、各类管道等动火前,必须将周围的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落煤斗管口附近动火时应将其管口用石棉板或铁板可靠地隔绝。
5.3.3   磨煤机、给煤机、煤粉管、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必须将其内部存煤(粉)放尽,并吹扫干净。皮带上的积煤应走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隔离措施。
5.3.4   煤场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时,应在停止的状态下进行,动火前应消除其周围的可燃物,皮带上的积煤应走空,下面的煤堆应采取降温措施,并有防止焊渣和切割物下落于煤堆的措施。
5.3.5   电焊机械、氧气、乙炔管使用前应检查完好,不得相互缠绕在一起,氧气、乙炔瓶应分开放置,距动火点的距离不小于5米。
5.3.6   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3.7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监护人、动火人、工作组人员、运行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杂物及无火种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的终结手续。
5.4   化学设备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5.4.1   在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箱(罐)体上动火时,首先应将其箱(罐)体内的化学物质放尽,并用清水将箱(罐)体内外冲洗干净,并拆开与其所有连接的管道,同时管道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标示牌。
5.4.2   在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的管道动火时,先应将通向箱(罐)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5.4.3   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动火时,先应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总工(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方可工作。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广告

甄长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1-2019 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 www.qgyhx.cn )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9001450号

申请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在线留言

网站由中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