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Fire-fighting
2003-07-31发布 2003-08-01实施
珠 海 发 电 厂 发 布
前 言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原2000年发布的Q/104-216.02-2000《消防管理标准》进行修订。替代原有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我厂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等作出了规定。本标准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厂消防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本标准附录A、B、C、D、E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保卫分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保卫分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凯
本标准修订人:周达成
本标准审核人:齐晓波
本标准批准人:岑建培
珠 海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消防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Fire-fighting
Q/ZHH-31-205-ZB.02-2003 版次/修订状态:A/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发电厂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发电厂消防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81)160号文消防安全十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1987-031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能
3.1 职能与分工
保卫分部是我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3.2 责任与权限
3.2.1 负责全厂防火宣传教育及义务消防员训练。
3.2.2 负责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3.2.3 负责全厂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3.2.4 负责火灾事故的管理。
3.2.5 有权起草本厂消防规程、防火计划、灭火方案。
3.2.6 有权组织领导职工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教育管理
4.1.1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全厂每年4月、10月、对义务消防员和防火重点部位值班职工进行集中轮训,使职工掌握易燃、易爆物的特点和灭火基本知识,认清火灾的危险性。
4.1.2 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厂由主管领导及消防部门、教培中心组织实施,部门由本部防火负责人和防火专职人员组织实施,班组由班长进行教育。
4.1.3 新入厂职工、工作调换、外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消防安全教育要做到十坚持:
4.1.4.1 新工人上岗前坚持教育。
4.1.4.2 工作调换后坚持教育。
4.1.4.3 外来施工人员坚持教育。
4.1.4.4 节假日坚持教育。
4.1.4.5 季节变化坚持教育。
4.1.4.6 上级有通报文件坚持教育。
4.1.4.7 发现违章,坚持教育。
4.1.4.8 发现火灾坚持教育。
4.1.4.9 人员多和人员少都要坚持教育。
4.1.4.10 上级来检查坚持教育。
4.1.5 各部门增加新设备和改进工艺流程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和修改消防安全规定,并在生产前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1.6 各部门领导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厂工会、团委、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如广播、黑板报、闭路电视等开展消防教育,使全厂职工达到“三懂”、“三会”。(三懂:懂得本岗位产生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本岗位的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
4.1.7 职工消防工作守则
4.1.7.1 工作中要树立消防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的岗位安全规程。
4.1.7.2 全厂职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一切行为。
4.1.7.3 全厂职工要教育好其家属、子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1.7.4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1.7.5 在厂区运用明火时,一律经消防部门批准,一级动火,必须由专业消防人员现场监护。
4.1.7.6 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用和损坏。
4.1.7.7 全厂职工应达到三懂、三会、重点部门人员要达到四能,干部还要做到五同时。(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五同时: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1.8 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记录表见附录A)。
4.2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2.1 消防部门专职消防员要定期对厂属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检查、审验、贴封检验证,对不合格要求的器材及时更换。
4.2.2 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于和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4.2.3 现场各类消防器材的配备,以重点部门火灾危险特征和生产情况而定,不得随意挪动、搬迁。
4.2.4 消防器材仓库必须建立器材登记台帐和购置计划登记,每年4月、10月完成新器材的购置和日常设施的维护工作。器材分类存放,领取方便。
4.2.5 消防器材、设施、工具应做到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试验。认真加以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4.2.6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以岗位分工和卫生区划分为原则。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损坏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4.2.7 随意动用消防水桶、铁锹、水龙带、灭火器箱等器材,按厂规厂纪予以经济罚款。
4.2.8 火灾发生后,所消耗消防器材的数量,各单位要于火灾后当日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负责补充配齐器材。
4.3 消防系统保障运行管理
4.3.1 厂消防系统参与管理监控部门的职责
4.3.1.1 保卫分部的职责
a) 保卫分部是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做好日常的使用,试验和巡检。发现缺陷及时登录维修管理系统,要求整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向主管厂领导汇报,具体工作依照厂消防工作管理标准执行。
b) 保卫分部消防队是我厂消防专业队伍,负责对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对有缺陷设备、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器材提出整改。
1) 安排人员每周对消防系统和现场摆放的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2) 安排好消防值班,监视消防报警终端复视盘。
3) 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做好记录,报保卫分部领导审查后登录维修管理系统,要求组织消缺。
4) 对行政楼、生产楼、保卫楼、油码头、油罐区、仓库、港监楼、消防泵房、化学生水站区域发生报警时应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对主要生产区域发生报警时,首先应电告运行值班员,尔后赶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
5) 发生火警时,首先根据火灾情况,立即动用厂内的消防设施,器材采取有效方法进行灭火,同时电告保卫分部领导,并拨打外线电话“119”向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以求支援。
6) 火灾救息后,应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协助上级对火灾起因进行调查。
4.3.1.2 运行部的职责
a) 运行部负有对集控室消防监控盘监视和操作的职责。
b) 爱护消防监控设备,做好必要的设备运行记录。
c) 发生报警时,属生产区域的报警应及时到现场确认并报告保卫科消防队(电话“119”或“8950”)属非生产区域的报警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消防队到现场确认。
d) 发生火警时,应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1) 操作控制盘灭火,通知现场值班人员灭火。
2) 拨打厂内电话“119”通知消防队。
3) 通过全厂广播或警报系统通知义务消防员到场灭火及火场附近无关人员撤离。
4.3.1.3 维修部的职责
a) 根据点检路线安排,每日进行点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
b) 管理好消防系统外包队伍,督促其维护好消防设备并搞好卫生工作。
c) 根据厂里统一布置,安排好大小修计划和项目。
d) 根据消防设备的具体状况,提出适当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改项目,同时提出技术方案。
e) 协助保卫科消防队作好消防设备的试验工作。
f) 做好备品备件的定购计划工作。
4.3.1.4 厂消防系统维修承包队的职责
a) 依照承包合同规定,做好全厂消防系统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消防系统随时可投入使用。
b) 参加电厂的火灾灭火和火灾起因的调查。
c) 根据消防系统运行状态,提出年度维修、保养建议计划。
d) 消除消防系统日常运行出现的故障,一般不过夜。
e) 提交系统每月运行情况报告,经维修部确认后交保卫科备案。
f) 日常情况下接受维修部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下要接受保卫科和运行部的工作安排。
4.3.2 厂消防各系统检测试验规定
4.3.2.1 检测时间于每年3月进行。
4.3.2.2 检测应全面进行,一般位置报警探测器试验以随机抽检试验进行,重点要害部位报警探测器试验率应达到40%以上。
4.3.2.3 检测、试验由保卫分部组织,运行部运行值班人员,维修部消防系统点检员,承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3.2.4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检测设备制冷运行情况二氧化碳,容器压力情况,管道完好情况)每年检测2次,分别于3月份和11月份进行。检测由保卫分部组织,维修点检员、承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3.2.4 水喷淋(含冷却水)灭火系统,(主要检测系统压力状态管道完好情况,喷淋效果)。每年检测1次,于5月份进行喷淋效果检测,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检测由保卫分部组织,运行值班人员、维修点检员、承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3.2.5 常规水消防系统。(主要检测消防水泵运行及备用状态,锅炉顶水流压力情况,远距离如油码头,导航楼等、消防管道水流压力情况,有计划分区域进行必要的管道内排流沉淀物)。
4.3.2.6 消防水泵房每周检查一次,消防水泵每月试验一次,在每月第二周的周二上午10时进行,水流压力情况每月检测一次,在每月第二周的下午进行,管道排流沉淀物每月进行一次。
4.3.2.7 消防泵试验由保卫分部组织,运行值班人员参加,水流压力检查和管道排放沉淀物由保卫分部组织,承包单位人员参加。
4.3.3. 厂消防器材检测规定
4.3.3.1 消防车辆每天检查发动一次,每周在厂内行驶一次,行程不少于10公里。由消防队组织,每周向分部汇报车辆技术情况一次。
4.3.3.2 移动式消防器材每年检测2次,分别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进行。由保卫分部组织,对技术要求不合格的器材,应当月整改完成。
4.3.3.3 消防用空气呼吸器每月上旬检测一次,其它消防物品每月检查一次。由保卫分部消防队组织,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在每月的10日前完成。
4.3.3.4 每天上午,进行全厂性的消防器材及水系统,全面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4.3.3.5 缺少和损坏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更换,配置及维修,一时维修不了的,要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清除不良的隐患,使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4.3.3.6 每天要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器材清洁卫生,做到随搞卫生随检查,使各部位的灭火器材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4.3.3.7 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良安全因素和存在火险隐患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位提出意见,并填写整改通知书,以便及时整改,清除隐患,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
4.3.3.4 上述检查、检测、试验测定的情况,每次都应进行记录,并做好记录(记录表见附录B、C、D)以备下次检查时对照查阅。
4.4 消防水使用管理
4.4.1 厂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水进行救灾或非救灾,都必须立即报告运行当班值长和消防队,以利当班值长和消防队掌握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实施正确指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消防水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当班值长和消防队。
4.4.2 凡在生产现场工作(非救灾)需用消防水的单位,必须向保卫分部消防队提交使用消防水申请单,写明需动用消防水的时间、地点。经审查批准后(如用水地点属主厂房内的应把工作单送运行当班值长会签后;如用水地点属主厂房外围的由消防队值班人员电告当班值长后),在生产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4.4.3 对违反规定使用消防水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珠海发电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5 消防系统主设备运行方式及操作规程
4.5.1 消防水泵房的电动泵、柴油消防泵的运行方式及操作步骤(任何人使用消防水应按使用消防水的规定要求及时通知运行集控人员)。
4.5.1.1 运行方式
a) 消防水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确定为自动启动和手动停止的运行方式。
b) 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的自动(压力开关控制)启动过程
1) 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2) 当消防水管网的压力低于7.5kg/c㎡时,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会自动启动供水。
3) 低于5.5kg/c㎡时,消防泵房的柴油消防泵启动供水。这时两台消防泵同时工作。
4) 当消防水管网的压力低于7.5kg/c㎡时,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未自启时,消防泵房的柴油消防泵会自动启动供水。
c) 消防水泵房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的“停止”操作步骤
1)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的“自动/手动”选择开关上选择手动后,按下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的“停止”按钮,停止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工作。
2) 在现场电动消防泵控制盘上按下“停止”按钮,停止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工作。在柴油消防泵控制盘上按下“停止”按钮,停止消防泵房的柴油消防泵工作。
4.5.1.2 消防水泵房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a) 集控室远程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1)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的“自动/手动”选择开关上选择“手动”。
2) 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3)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按下消防电动消防泵“启动”按钮,启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
4)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按下消防电动消防泵“停止”按钮,停止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
b) 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就地操作步骤
1) 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2) 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上按下“启动”按钮,启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
3) 在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控制盘上按下“停止”按钮,停止消防泵房的电动消防泵。
4.5.1.3 消防泵房的柴油消防泵紧急启动步骤
a) 确认1#,2#电池的开关打在“ON”的位置。
b) 把选择开关打在“手动”位置。
c) 按下“CRANK 1”开关。
d) 如果柴油机仍未启动,按下“CRANK 2”开关。
4.5.1.4 消防水泵房电动消防泵、柴油消防泵当前运行应注意事项
a) 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运行方式,应报保卫分部批准。
b) 运行部值班人员要注意对集控室消防控制中心监控盘的监视,当发现监控盘显示消防电动消防泵或消防柴油消防泵启动,声光报警并且启动原因不明时,应立即组织巡检人员对厂房内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值长并通知消防队到现场,由值长指挥处理。
c) 保卫分部消防队要加强消防值班,当运行人员通知消防泵启动时,在启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要立即对厂房外围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运行值班人员。并做好事件过程的记录。
d) 维修部热控分部应随时组织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5.2 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的运行方式及操作步骤
4.5.2.1 运行方式
a) 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确定为自动启动和手动停止的运行方式。
b) 自动控制(压力开关控制)启动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的原理:
1) 在锅炉的电动增压泵控制盘,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2) 当锅炉消防水管网的压力低于8.5kg/c㎡时,锅炉的第一台消防电动增压泵自动启动。低于8.0kg/c㎡时,锅炉的第二台消防电动增压泵自动启动,此时,两台电动增压泵同时工作。
c) 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的停止操作步骤
1)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的“自动/手动”选择开关上,选择手动后,按下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停止”按钮,停止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
2) 在锅炉现场消防电动增压泵控制盘上按下“停止”按钮,停止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
4.5.2.2 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a) 集控室远程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1)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的“自动/手动”选择开关上选择“手动”。
2) 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控制盘,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3)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按下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启动”按钮,起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工作。
4) 在集控室的消防主控盘(MFCP)按下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停止”按钮,停止锅炉的电动增压泵工作。
b) 锅炉的电动增压泵控制盘就地控制操作步骤
1) 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就地控制盘上,把电源开关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
2) 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控制盘上按下“启动”按钮,启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在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控制盘上按下“停止”按钮,停止锅炉的消防电动增压泵。
4.5.2.3 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当前运行应注意事项
a) 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运行方式,应报保卫分部批准。
b) 运行部值班人员要注意对集控室消防控制中心监控盘的监视,当发现监控盘显示锅炉消防电动增压泵启动,声光报警并且启动原因不明时,应立即组织巡检人员对锅炉厂房内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值长并通知消防队到现场,由值长指挥处理。
c) 保卫分部消防队要加强消防值班,当运行人员通知锅炉消防增压泵起动时,在启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要立即到锅炉厂房协助运行值班人员对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运行值班人员。并做好事件过程的记录。
d) 维修部热控分部应随时组织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5.3 油罐区消防泡沫电动泵的运行方式及操作步骤
4.5.3.1 运行方式(根据我厂油罐区管理的实际情况,油罐区消防泡沫电动泵的运行方式为现场手动启动和集控室控制台手动启动两种方式。
4.5.3.2 常备情况下两台泡沫电动泵在停电状态,其进、出水阀门,管网出水总阀,泡沫出口总阀以及去#1、#2、#3储油罐的手动阀都应处于打开状态,1#、2#消防泡沫电动泵控制箱应有交流220V电源,就地控制盘应有直流24V电源。
4.5.3.3 油罐区消防泡沫泵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a) 集控室控制台消防泡沫泵手动操作步骤
1) 油罐区发生火灾报警时,必须经消防人员或运行值班人员在现场确认火灾后,通知控制中心并就地将#1、#2泡沫泵送电,开启泡沫罐水压阀和泡沫罐出口手动阀,操作员将控制台(自动/手动)控制开关切换至手动状态,然后手动按下火灾所属区域泡沫电磁阀启动按钮和1#泡沫电动泵启动按钮启动泡沫泵。
2) 当1#泡沫电动泵失灵或压力低的情况下,操作人员直接在集控室控制台将2#泡沫电动泵启动。
b) 油罐区现场消防泡沫电动泵手动操作步骤
1) 油罐区发生火灾报警时,必须经消防人员或运行值班人员在现场确认火灾后,直接在就地控制盘上将控制台(自动手动)开关切换至“手动”,按下火灾区域所属泡沫电磁阀“启动”按钮,并将#1、#2泡沫泵送电,开启泡沫罐水压阀和泡沫罐出口手动阀,然后按下1#泡沫电动泵“启动”按钮启动泡沫电动泵释放泡沫灭火。
2) 在1#泡沫电动泵失灵或压力低的情况下,操作人员直接在现场按下2#泡沫电动泵“启动”按钮,启动泡沫电动泵释放泡沫灭火。
3) 当现场泡沫电磁阀启动失灵或压力低时,应直接打开泡沫紧急释放阀,释放泡沫灭火。
以上操作,控制台应接受到火灾所属区域报警阀动作和消防泡沫电动泵运行的信号。)
4.5.3.4 油罐区消防泡沫电动泵当前运行应注意事项
a) 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运行方式,应报保卫分部批准。
b) 运行部值班人员要注意对集控室消防控制中心监控盘的监视,当发现油罐区发生火灾报警时,应立即组织巡检人员到油罐区现场检查确认,并将检查后的情况立即报告值长并同时通知消防队值班人员到现场,由值长指挥处理。
c) 保卫分部消防队要加强消防值班,当运行人员通知油罐区火灾报警时,要立即到油罐区协助运行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和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做好事件过程的记录。
d) 维修热控分部应组织人员随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5.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运行方式及操作规程
4.5.4.1 运行方式
a) 根据我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实际设计和现场人员活动的情况,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确定为系统自动启动结合手动开阀放气灭火的运行方式。
b)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自动启动灭火方式的工作原理
1) 当任一气体保护区发生火灾时,消防主机接收保护区内任一探测分区报警后,通过就地消防控制盘控制该保护区全部入口的警钟动作报警。
2) 当任一气体保护区发生火灾时,消防主机同时接收保护区内两个探测分区报警后,该保护区全部的警钟、警笛动作报警,通过运行值班人员打开发生火灾的保护区所属全部气瓶组的排气阀门,向对应火灾区域放气灭火,这时保护区入口的警笛长鸣,放气指示灯闪亮。
4.5.4.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操作步骤
a) 保护区现场手动控制操作步骤(当任一气体保护区发生火灾报警时,必须经运行值班人员现场确认火灾后,通知集控室控制中心运行人员迅速打开发生火灾区域全部气瓶组的排气阀门,并将保护区入口侧的“自动/手动”转换开关切换至手动状态然后直接按下手动放气按钮释放气体灭火。)
b) 二氧化碳瓶组间手动控制操作步骤(当任一气体保护区发生火灾报警时,必须经运
c) 行值班人员在现场确认火灾后,将瓶组间“自动/手动”转换开关控制切换至手动状态后直接打开阀门释放气体灭火。)
4.5.4.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当前运行应注意事项
a) 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运行方式,应报保卫分部批准。
b) 气瓶组必须送上交流220伏电源,就地控制盘必须有直流24伏电源。
c) 气瓶组上的检修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d) 常备情况下各保护现场的就地控制开关上“自动/手动”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e) 当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处于完全自动状态时(气瓶组检修阀完全打开),倒计时继电器动作30秒以内通过现场紧急停止按钮控制电磁阀动作,可实现紧急停止放气功能。
4.6 建筑防火管理
4.6.1 厂区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4.6.1.1 消防监督部门、应根据全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模、机构、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建设规划。
4.6.1.2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消防部门人员参加。
4.6.2 建筑(含临时建筑)防火设计的消防管理
4.6.2.1 建筑设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建筑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建筑防火、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并对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负责。
4.6.2.2 建筑设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制度。成立有主管厂领导和规划、建设设计、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自审小组,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4.6.2.3 为了提高建筑防火设计质量、设计部门和设计人员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按《建筑防火设计专篇内容提要》认真编写防火设计专篇,无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或临时建筑、亦应参照《专篇》的内容编制文字说明。
4.6.3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4.6.3.1 建设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编制消防安全设施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估算。
4.6.3.2 新建、扩建、改建、临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与火灾危险性,建筑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尽量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6.3.3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建设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措施送保卫分部备案。
4.6.3.4 工程竣工时,建筑单位应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防火专篇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4.6.4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4.6.4.1 厂保卫分部在厂内执行消防监督职责,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做好本单位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初审把关。
4.6.4.2 凡厂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内装修)、临建工程项目,均由厂主管部门同意会签后送保卫分部审核把关、登记、签字、盖章后再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手续,无厂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保卫分部不予受理。
4.6.4.3 厂区内禁止私搭乱建,凡未经厂主管部门、保卫分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或未履行批准手续的建筑项目,临时建筑、一律按违章建筑对待。
4.6.4.4 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扩建设计中,应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施工图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4.6.4.5 建设部门申请审核建筑防火设计,应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防火设计申请单和建筑防火送审单,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方案设计、施工计划、批准立项文件、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防火专篇,一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4.6.4.6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送审建筑工程项目核准后,同意的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单》,建设单位持《审批单》向规划部门申请施工执照。
4.6.4.7 工程竣工后,须经保卫分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防火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送交《防火验收意见书》。防火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6.4.8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保卫分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4.6.5 制约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照厂颁布的有关消防奖惩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均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安全防火管理
4.7.1 组织领导机构
4.7.1.1 厂消防工作在厂长和主管厂领导的领导下,实行由厂长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公安消防机构和省公司业务部门的指导。
4.7.1.2 厂设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厂领导、维修部、运行部、生技分部、安监分部、保卫分部领导担任。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分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分部主任担任。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厂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主管生产和行政的副厂长担任,设委员若干人;有关部门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每个分部、非主业公司的第一把手为本部门的第一防火负责人;每个班组(值)的班组长(值长)是本班组(值)的防火责任人。运行部、维修部、非主业公司应设立义务消防队,综合部、生产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党群部门应指定兼职消防员,全厂职工都应参加消防培训,懂得消防常识后才能上岗,保卫分部为厂安全防火管理、安全防火监督机构。
4.7.1.3 全厂各部门及班组设消防负责人及安全防火员,组成全厂消防管理网络。
4.7.2 逐级防火责任制
4.7.2.1 厂级领导责任
a) 厂长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
b) 厂长和其它厂领导负责全厂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消防规定,批准防火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的会议。
c) 各厂级领导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所领导范围内防火安全工作,将防火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d) 厂内发生火灾时,厂长负最高指挥责任,其它厂领导任副总指挥,组织扑救。
4.7.2.2 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任
a) 厂防火安全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工作指示,研究和部署本厂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 督促各部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责任制。
c) 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d) 检查指导各部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召开防火安全会议。
e) 组织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
f)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厂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
4.7.2.3 部、分部(公司)领导安全防火职责
a) 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具体贯彻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b) 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定期总结和布置本部门的防火工作。
c) 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d) 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和报送厂保卫分部训练。
e) 参加本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积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
f) 审查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在防火安全及消防管理上对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
4.7.2.4 班组(值)长安全防火职责
a) 负责本班组(值)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检查危险作业场所。
b) 组织本班组(值)学习有关消防知识和防火宣传教育。
c) 负责设备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检查,对损坏或丢失的消防器材,及时报告保卫分部补充。
d) 每日检查本班组(值)防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 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警原因。
f) 具体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工作。
4.7.2.5 保卫分部防火监督员(防火专职)责任
a) 在业务主管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本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b) 监督检查全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管理标准》等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c) 审批二级动火工作票和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火灾、火警、火险和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d) 掌握本厂重点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情况。
e) 组织配备各种不同性能的消防器材,并做好管理工作。
f) 配合有关部门参加安全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检查整改结果。
g) 经常巡视消防系统及设备。
h) 负责建立防火档案。
i) 担任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和演习,负责新入厂职工防火安全教育。
j) 负责防火安全工作总结。
4.7.2.6 部门防火安全员职责
a) 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b)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工作,并按《消防监督登记表》做好记录。
c) 依法纠正违章生产,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d) 查明火警、火灾原因。
4.7.2.7 仓库防火安全员的责任
a) 负责本库房的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b) 加强仓库的防护措施,保证库内主要道路畅通,定期检查库内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
c) 仓库人员要坚守岗位,健全全值班制度,离库时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d) 仓库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电炉。
4.7.3 防火管理
4.7.3.1 由厂消防保卫部门负责经常普及防火安全知识,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训练,提高全厂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7.3.2 实行全员防火安全大检查,即“节假日前后及春秋两季厂检、分部月检、班组(值)组织职工日检”。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4.7.3.3 凡在厂防火重点部位和区域以及厂内严禁烟火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审核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动火工作。
4.7.3.4 厂区内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明火工作时,必须报生技部门、安监部门批准,保卫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方可使用。
4.7.3.5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的要求。
4.7.3.6 厂区消防通道及消防栓不准堵塞、压埋和损坏,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按《珠海发电厂消防系统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4.7.4 动火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动火的要求
4.7.4.1 动火区的划分
a) 一级动火区域
1) 油罐区围栏以内。
2) 油码头。
3) 油系统设备上(包括油管道、注油设备、容器)等。
4) 油处理区域。
5) 主变压器、集控室表盘、电子室、计算机室、电缆夹层间。
6) 制粉系统。
7) 加氯间、制氢站、危险品仓库。
8) 通信载波室、微波室。
9) 蓄电池室(铅酸蓄电池)。
10) 油漆库、油漆场所。
11) 汽车库。
12) 汽油、煤油存放仓库。
b) 二级动火区域。
1) 油区内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地方。
2) 物资仓库所辖各类材料、设备库。
4.7.4.2 区域动火的要求
a) 一级动火工作票,自批准时起48小时内有效。
b) 二级动火工作票,自批准时起七日内有效。
c)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火,动火分部应在前一天提出申请,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负责检修该设备的分部主管或助理、安监分部、保卫分部审核,经提出申请部门所属的厂领导批准。动火前必须做好一切安全防火措施,同时通知保卫分部、安监分部人员到现场,经值长许可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区域动火时,动火过程中应有消防人员在现场监督,否则严禁动火。
d) 在二级区域内动火,由动火分部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经安监分部专职、保卫分部消防专职审核,维修部主管或助理批准,值长许可后方可动火。
e) 动火工作部门的动火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确保动火安全进行。
f) 在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对可燃气体进行测定,可燃气体含量在规定的标准浓度以内时方可动火,动火时不准改变原化学环境。
g)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4.7.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4.7.5.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
a) 贮存危险物品的仓库,油罐的设置地点,建筑结构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给水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要求。
b) 危险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c) 新入厂工人(含长期雇用临工)应经过生产(业务)和安全消防知识教育,经考证合格后,方能上岗。
d) 危险品仓库应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通风、降温、防潮、避雷和防静电的装置或设备。
e)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验收和检查制度,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房间内处理。
f) 存放氧气瓶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4.7.5.2 使用及运输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要求
a) 凡用易燃易爆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应密封不漏,设备应有防爆泄压装置,凡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有阻火装置。
b) 凡有引火或爆炸性液体、气体、粉尘的库房,应有良好的排气装置,严禁烟火。不能采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搅拌或敲打。
c) 有关库房应根据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操作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d) 禁止使用汽油等闪点低的易燃易爆液体洗刷机器零件、仪表,特殊需要应经安监分部、保卫分部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e) 采购、运输危险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采购、运输许可证。
f) 运输工具应清扫干净,包装或容器如有破损或渗漏,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g) 进入危险品仓库,油库区的机动车辆,均应装上防火罩,否则不得进入围栏库区。
h)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其它危险物品,不得同车混合装载和存放。
i) 押运人员及装卸人员对所有的物品要熟悉其性能及安全要求。
4.7.6 用电管理
4.7.6.1 厂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修理,要通知电气业务主管部门,由正式电工操作,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修理和安装。
4.7.6.2 定期检查维护电气设备及线路,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立即修理。
4.7.6.3 凡能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要安装导除静电的设施。
4.7.6.4 厂内易燃易爆部位,应当使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装置。
4.7.6.5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按国务院批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4.7.7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4.7.7.1 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由有关部门和消防部门提出建议,厂研究批准,报上级公安部门备案,重点部位一旦确定,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重点部位有关制度和要求。
4.7.7.2 重点防火部位包括升压站、网控室、主控室(主厂房)、油区、煤粉仓、制氢站、危险品仓库、动火现场、档案室、财务室、电缆沟道、煤场、微机中心、厂用电开关室、物资仓库、化学剧毒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品仓库、仿真机房、行政办公楼。
4.7.7.3 防火重点部位,一般谢绝学习、参观,特殊情况经研究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方可。
4.7.7.4 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对新进入人员要先审后用,对不适合本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出。
4.7.7.5 防火重点部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开展以“四防”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
4.7.7.6 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重点部位防火档案建立率达100%。
4.7.7.7 油库区防火管理
a) 凡在油库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证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油库区。
b) 油库区严禁烟火(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等),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标志。
c) 油库区施工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需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严格定点、定时、定人由专人负责防火监督(消防人员监督)。
d) 油库区严禁带电作业,不准敷设临时电源,油泵房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清理积油。油布、油棉纱应放在固定的铁箱内,定期及时清理。检修工作后要将现场清理干净。
e) 油库进油时应有保安消防人员在重件码头油码头及油库进行监护,做好防范措施。
4.7.7.8 制氢站的防火管理
a) 制氢站内严禁烟火,禁止在氢气生产系统各部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制氢站周围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b)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制氢站,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交出火种。
c) 制氢站氢气生产系统各部位使用的工具,一律采用铜、铝合金等金属制作。
d) 工作人员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和穿的铁钉的鞋子,严禁将火种带入现场。
e) 氢气生产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因工作需要临时动火检修时,应经批准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通风换气,测量含氢量应控制在0.5%以下,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安全地点进行。使用气焊动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应在制氢站围栏外,电焊的地线不准接在氢气设备上,保卫分部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
4.7.7.9 化学危险品仓库防火管理
a) 库房内除安装防爆的电气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气设备,库区内自动报警、避雷装置要定期检查,测试,确保灵敏有效。
b) 化学危险品应按种类、性质。作用分区存放,防止因化学反应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库储存。
c) 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荡、撞击、磨擦,严防重压或倾倒。
d) 根据气候变化情况,经常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通风降温。
4.7.7.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a)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
1) 贮存危险物品的仓库,油罐的设置地点,建筑结构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给水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要求。
2) 危险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3) 新入厂工人(含长期雇用临工)应经过生产(业务)和安全消防知识教育,经考证合格后,方能上岗。
4) 危险品仓库应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通风、降温、防潮、避雷和防静电的装置或设备。
5)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验收和检查制度,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房间内处理。
6) 存放氧气瓶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b) 使用及运输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要求
1) 凡用易燃易爆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应密封不漏,设备应有防爆泄压装置,凡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有阻火装置。
2) 凡有引火或爆炸性液体、气体、粉尘的库房,应有良好的排气装置,严禁烟火。不能采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搅拌或敲打。
3) 有关库房应根据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操作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4) 禁止使用汽油等闪点低的易燃易爆液体洗刷机器零件、仪表,特殊需要应经安监分部、保卫分部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 采购、运输危险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采购、运输许可证。
6) 运输工具应清扫干净,包装或容器如有破损或渗漏,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7) 进入危险品仓库,油库区的机动车辆,均应装上防火罩,否则不得进入围栏库\区。
8) 押运人员及装卸人员对所有的物品要熟悉其性能及安全要求。
4.7.7.11 用电管理
a) 厂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修理,要通知电气业务主管部门,由正式电工操作,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修理和安装。
b) 定期检查维护电气设备及线路,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立即修理。
c) 凡能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要安装导除静电的设施。
d) 厂内易燃易爆部位,应当使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装置。
e)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按国务院批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4.7.7.11 厂用消防器材管理
a) 购进的消防器材应做到有检查、有验收、有登记。
b) 每次更换消防器材需登记清楚时间、地点、数量。
c) 对不同类型的器材要购进、使用、库存的统计要记帐。
d) 对全厂的器材要建立器材放置一览表。
e) 对购进的消防器材哟进行分类,分购进时间摆放,先后按其生产日期、有效期、有效期限。做到先购检查发现购进存放长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器材不能拿到生产和生活放置。
4.8 火灾事故的管理
4.8.1 灭火现场的组织指挥
4.8.1.1 发现着火立即发出警报,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扑救,同时向厂专业消防队报警。(报警电话:119)
4.8.1.2 指挥员及时明确地向到达火场的有关人员下达灭火任务,根据火场情况,合理布置灭火力量。在消防队到达时应主动介绍情况,积极协同灭火。
4.8.1.3 要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的性质、燃烧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消防车道和救护车道是否畅通;有无爆炸、毒气和房屋倒塌危险;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物资。根据火势的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扑救措施、部署和调整灭火力量。
4.8.1.4 如发现火场有人受到火势严重威胁时,首先组织力量救人。
4.8.1.5 如果着火部位的火势正向着重要部位蔓延,应把主要力量用来保护这些重要部位,堵截火热蔓延,组织人员疏散这些物品。
4.8.1.6 如果在起火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应一面组织力量堵截火势蔓延,一面组织人员疏散这些物品。
4.8.1.7 遇有大风情况,要把主要力量用在下风方阻截火势。
4.8.1.8 在灭火战斗中,火场指挥人员的位置要适当。一般应照顾到各方面情况,便于指挥。
4.8.1.9 要正确使用灭火剂,火场使用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等。火场指挥员一定要熟悉灭火性能,正确使用。
4.8.2 火灾、火警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管理
4.8.2.1 厂任何部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告厂专业消防队并及时组织现场值班人员扑救。发生火灾单位,岗位的所属部门及在场职工,均有责任向保卫分部消防队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4.8.2.2 保卫分部消防队接报后,应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视火灾情况组织补救,警戒现场,同时向分部领导、厂长报告,当火灾视情况扑救难度较大,或对易燃易爆部位构成严重威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支援。(报警电话:119)
4.8.2.3 火灾发生后,主管厂长牵头,由保卫分部、安监分部、生技分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确认火灾原因,计算火灾损失。重大火灾应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一般火灾、火警由保卫科消防专职人员组织调查。
4.8.2.4 火灾原因及损失确认后,按统一的结果,由保卫分部向公安消防局、省公司保卫分部报告,安监分部向上级劳动局和省公司生技安监处报告。
4.8.2.5 受灾部门及知情职工,应积极协助调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
4.8.2.6 为查明火灾原因,调查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进行工作,或聘请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的协助配合。
4.8.2.7 在发生火灾四小时之内,应用电话向驻地防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作口头汇报,并在三日之内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汇报火灾起因、处理意见。
4.8.2.8 火灾原因及损失确认后,调查组根据国家和公安消防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厂颁布的管理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厂长审批。厂防火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职工恢复生产,组织职工进行讨论,采取“三不放过”原则。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新的防火措施。
4.8.2.9 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和责任人的处理,应按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和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
4.8.2.10 火灾事故的损失计算和统计,按(89)公发26号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文件执行。火警、火灾调查处理报表共有七种内容,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由消防专职人员负责上报。
4.9 奖惩
4.9.1 奖励
4.9.1.1 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及时发现消防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的发生;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突出,受至到上级考核好评的,均可受到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9.1.2 在厂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可评为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物质奖励。
4.9.1.3 部、分部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防火工作认真负责,对自己所管辖部门年度内无发生违反消防规定,无发生火灾,成绩突出,给予年度奖励1000—3000元。
4.9.1.4 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报告,避免火灾事故者,每次给予奖励500—3000元。
4.9.1.5 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有突出贡献者,每人次给予奖励300—2000元。
4.9.2 惩罚
4.9.2.1 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理,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按火灾经济直接损失5-10%罚款,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9.2.2 因忽视消防法规造成重大火灾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外,按火灾经济损失进行罚款,并且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9.2.3 因部门管理不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火灾,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扣除该部门防火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500元。
4.9.2.4 本部门存在火险隐患,在接到防火监督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保卫分部,否则扣除该部门防火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100元。
4.9.2.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未经允许私自动火,违反一次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4.9.2.6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造成后果的扣罚当事人3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2.7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警告。
4.9.2.8 损坏和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扣罚当事人500元。
4.9.2.9 非灭火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扣罚当事人300元。
4.9.2.10 对违章使用明火和使用电炉的当事人处以经济考核,在厂区范围内扣罚200元。
4.9.2.11 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重大火险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9.3 执行
4.9.3.1 各项奖励由所在单位填报材料,经保卫分部、安监分部审核后上报厂批准。
4.9.3.2 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4.9.3.3 对部门防火责任人和职工的处理由保卫分部向厂考核委员会提出。
4.9.3.4 对违反本厂消防管理制度的外包单位施工队、进厂临时工,按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条文并参照厂规条文执行,由保卫部门提出处理,给予罚款或在工程款中扣除。
5 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时间分工
5.1.1 厂防火安全检查工作,要在厂长统一领导,由分管厂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组织实施。
5.1.2 部门由防火负责人负责,安监员协助组织实施,部门要做到周检,班组要做到日检。
5.1.3 厂组织各部门进行以“四防”为主要内容的检查,一年不少于四次。
5.1.4 保卫部门对全厂各部门组织月检,专职消防员要用二分之一时间深入部门、班组进行防火教育和检查,一般部门一周一次,重点要害部位每周二次。
5.2 检查内容
5.2.1 部门班组防火检查坚持。
5.2.1.1 现场或岗位动火和一、二级动火必检。
5.2.1.2 消防设施、器材必检。
5.2.1.3 更衣室、仓库必检。
5.2.1.4 该闭的照明和电源必检。
5.2.1.5 检查要有记录。
5.2.1.6 查出违章要扣分。
5.2.1.7 发现问题要整改。
5.2.1.8 执行制度要认真。
5.2.2 坚持五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
5.2.2.1 查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的好不好。
5.2.2.2 查各级领导及工人防火安全思想对立的牢不牢。
5.2.2.3 查剧毒。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是否合乎规定。
5.2.2.4 查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好用,通道有无堵塞。
5.2.2.5 查一般火险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5.2.5.6 查重大火险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
5.3 整改制度
5.3.1 整改火险隐患的要求
5.3.1.1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各部防火责任人要逐项登记,必须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5.3.1.2 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各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定项、定人、抓紧整改落实。同时报厂防火责任人和保卫分部。
5.3.1.3 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厂防火责任人,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由厂防火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5.3.2 火险隐患整改规定
5.3.2.1 对自查中检查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即整改。各部防火责任人批准,限定时间,确定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5.3.2.2 对抽查出的火险隐患,由保卫分部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各部在接到通知书后,按整改时间和内容逐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报保卫分部。
5.3.2.3 对市消防局来厂检查出的火险隐患,由厂防火责任人负责指定安监、保卫逐项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市消防局防火科。
5.4 考核办法
5.4.1 日常工作坚持五同时达100%。
5.4.2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月一次。
5.4.3 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率达100%。
5.4.4 明确责任或岗位职责落实率达100%。
5.4.5 特殊工程重点教育率96%。
5.4.6 职工普及宣传教育率100%。
5.4.7 新工人合格上岗率100%。
5.4.8 坚持两制(部门、班组)达100%。
5.4.9 火险隐患整改率达100%。
5.4.10 明确本岗位一位三点达100%。
5.4.11 及时调整消防组织、每年一次。
5.4.12 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定点。定人制度管理达100%。
5.4.13 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全厂消防运动会。
5.4.14 各种消防制度上墙率达100%。
5.4.15 履行审批手续落实率达100%。
5.4.16 坚持安全活动日100%,违章率不超过1%。
5.4.17 杜绝火灾、火警不超零。
5.4.18 扑救初期火灾无失损,达100%。
5.4.19 消防知识考核每年一次。
5.4.20 落实预防,对应措施达100%。
5.4.21 奖惩制度落实率100%。
6 灭火组织措施
6.1 组织领导
6.1.1 由厂长任火场总指挥,副厂长、为火场副总指挥。当他们不在现场时,由当值值长担任总指挥,其它各分部领导协同值长组织扑救。晚间(包括节假日)发生火警、火灾时,由当值值长指挥,厂部及保卫分部消防值班人员协同组织扑救。
6.1.2 火灾发生后,值长室即为紧急处理指挥中心,值长为紧急处理的指挥者和调度人,具体安排生产和灭火,发布各种停机、停炉、停电、停供油、停输煤等各种指令。在发布各种命令之前,应与有关调度部门取得联系,并做好完整记录。
6.1.3 厂保卫分部、安监分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战术指导。
6.1.4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火场总指挥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运行部长、维修部长、当值值长、保卫分部、安监分部等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场的各种情况,供灭火参考。
6.1.5 火场调查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保卫分部、安监分部协助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写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
6.1.6 恢复生产和生产自救,根据火灾后的实际情况,生产经营部提出生产自救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经主管厂领导复审,并报厂长批准实施。
6.1.7 受灾人员的善后处理由各级行政领导和各级工会负责,各党支部积极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2 报警
6.2.1 厂区范围内发生火警、火灾时,各部门的职工均有责立即选择距离火灾最近的地方(即最接近火灾现场的值班室或办公室、工房等)拨打厂内电话向值长报警(电话8777),同时向保卫分部报警(电话119或8950)。报警时应说明下列情况:
6.2.1.1 发生火警火灾的地点、部位、火势情况、发现时间。
6.2.1.2 燃烧物品。
6.2.1.3 报警人的姓名及所属部门。
6.2.1.4 所用报警电话所在地及电话号码(如知道的话)。
6.2.1.5 是否已向保卫分部报警,或已向值长报警。
6.2.2 值长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了解火情后,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市话119。同时报厂领导、保卫分部消防队、安监分部。报警时必须向消防讲明火灾的成因;燃烧部位和燃烧物品;火势情况;单位名称。
6.3 自防自救灭火分工
6.3.1 油罐区、煤场、输煤栈桥发生火警时,正常上班时间由燃料分部组织力量扑救;各部门、三产各公司组织力量支援扑救。晚间(包括节假日)发生火警火灾时由当值值长指挥,厂部及保卫分部消防值班人员协同组织扑救。
6.3.2 厂房发生火警火灾时,由运行部组织扑救;维修部各部门及三产公司组织力量支援扑救。晚间(包括节假日)发生火警火灾时由当值值长指挥,厂部及保卫分部消防值班人员协同组织扑救。
6.3.3 公共建筑物(仓库、办公楼、通讯楼、资料室、油库、车库等)发生火警火灾时,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单位组织力量,各部门、三产公司组织协助扑救。晚间(包括节假日发生火警火灾时由当值值长指挥,厂部及保卫分部消防值班人员协同组织扑救。
6.4 火场警戒
6.4.1 一旦厂区内某一部位发生火警火灾时,为防止灾害事故的扩大,必须做好安全保卫、警戒工作,严格控制进入火场的灭火人员,无关的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火场,由保卫分部组织保安人员进行警戒,绝对禁止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
6.4.2 对前来支援灭火的志愿人员应原地待命,由火场总指挥根据火场需要统一安排进入火场灭火救灾,以防止火场混乱。
6.4.3 火警、火灾扑灭后,注意监视,防止复燃,封锁火场,保护火灾现场。
6.5 消防补水
6.5.1 当厂内消防供水系统发生困难或供水不足时,TT1---TT6可使用移动式消防泵在港池取水。
6.5.2 消防车可到厂外电厂市场地上消防栓取水。
6.6 交通车辆
6.6.1 厂区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时,生活区接到报警后,通知客车司机启动车辆运载职工到厂参加灭火救灾工作,车辆到厂后,听从指挥,到指定地点停车待命。
6.6.2 小车司机立即运送厂领导、各运行、维修、后勤主管、专责以及保卫、安监人员先于其它职工到厂区火场,到指定地点,参加灭火救灾。
6.7 紧急呼叫兄弟单位协助灭火救灾
当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力量不够时,可先行呼叫PTA厂消防队增援,必要时还可以向左邻右舍单位呼叫请求增援。
6.8 消防器材补充
6.8.1 灭火器材#1、#2机可以串用,但原地应保留一定的数量,预防器材出现空缺。
6.8.2 库存的备用灭火器材由保卫分部组织力量运送到火场。
6.8.3 灭火救灾需要用空气呼吸器、防火衣等物品时,可在现场取用或由保卫分部送到现场。
6.9 抢救伤病员
6.9.1 火场伤病员救治工作由厂医务所负责,认真做好抢救护送工作,确保救死扶伤万无一失。救护车辆由医务所医务专职指挥,晚间(包括节假日)由值班医生指挥。
6.9.2 若本厂医务人员不足时,可由医务专职(或值班医生)求助于南水医院增援(电话7711116)、急救电话(120)
6.10 注意事项
6.10.1 当初起油类火灾(小火)时,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禁止用直流水枪扑救(大火例外)。
6.10.2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6.10.3 当公共建筑及仓库发生火警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灭火,以免造成灭火人员伤亡。
6.10.4 当油罐发生大火时,要保护好邻罐,用水枪形成水幕以降低热辐射的影响;另外还防止油料流入港池扩大事故。
6.10.5 当机炉发生火灾时,必须切实做好运行机组的保护工作,必须用水喷淋运行机组外墙及空间,以降低热辐射,确保运行机组正常运行。资料室、档案室发生火灾时,不得用水灭火,应使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以档案资料完好。
7 消防队出警救灾行动方案
7.1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当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时,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7.2 接警(接警出动命令单见附录E)
7.2.1 119值班员接到市消防局或港区消防大队的火灾报警电话;
7.2.2 119值班员接到临港工业区工矿企业的火灾报警警电话;
7.2.3 119值班员接到电厂周边民居的火灾报警电话。
7.3 汇报
7.3.1 119值班员向队里和分部领导汇报;转告当值运行值长;做好值班记录。
7.3.2 分部领导向厂领导汇报。
7.4 出动
7.4.1 119值班员按响警铃,并填写出警命令单。
7.4.2 值班班长到119值班室领取出警命令单和对讲机。
7.4.3 值班消防员迅速着装登车,赶赴火灾现场。
7.4.5 到达火灾现场后,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
灾。
7.5 火灾扑灭后,清点人员和收拾器材装备,返回单位。
7.6 回单位后,由出警负责人及时向上级汇报出警执行任务的情况。
7.7 做好工作总结,并以书面的方式向分部领导汇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表(一)
培训
时间 |
培训
对象 |
人
数 |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部 门 |
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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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防火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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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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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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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置结果 |
火灾隐患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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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
|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
|
|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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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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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对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
|
消防重点防火部位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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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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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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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防火巡查情况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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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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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
检查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被检查部位所属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队长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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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防火重点部位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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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处置结果 |
火灾隐患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
|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
|
|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
|
|
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
|
消防重点防火部位管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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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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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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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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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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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被检查部位所属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队长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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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被检查部位 |
|
检查时间 |
|
检查内容 |
|
检查情况 |
|
处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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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
班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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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接警出动命令单
时间 |
|
燃烧物质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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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人姓名 |
|
报警人电话 |
|
接警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