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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2003-07-31发布 2003-08-01实施
珠 海 发 电 厂 发 布
前 言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原2000年发布的Q/104-211.01-2000《教育培训管理标准》进行修订。替代原有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我厂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作出了规定。通过本标准的实施,使我厂的教育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满足现代化电厂培训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本标准附录A、B、C、D、E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珠海发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珠海发电厂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发电厂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玉翠
本标准审核人:刘赵惠
本标准批准人:岑建培
珠 海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Q/ZHH-31-205-RL.07-2003 版次/修订状态:A/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海发电厂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发电厂教育培训管理及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广东省电力职工教育规划》
3 管理职能
3.1 职工教育委员会是我厂职工教育培训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本厂教育培训计划、规划和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对策和措施。
3.2 全厂培训实行厂、部门(分部)、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培训网络。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教育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根据需求编制全厂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总结、各项报表等,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
3.4 各部门、分部的培训工作由部门、分部领导直接领导,并配备兼职培训人员,负责本部门、分部的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总结本部门培训工作,指导本部门兼职培训员工作并进行考核。
3.5 班组(值)的兼职培训员负责组织本班组(值)人员的现场岗位技能的定期培训工作。如考问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
3.6 为加强培训考核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关专业的考核小组及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考试、考核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培训考核管理要求
4.1.1 培训工作要面向生产、服务生产,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意实效”及“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并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加强岗位练兵,注重技能培养。
4.1.2 强调培训与考核的内容相一致,考核的成绩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的激励运行机制。考核的成绩作为晋升职务或工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4.1.3 各级领导要把培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在厂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明确分工,通力合作,
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
4.1.4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培训证书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生产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
4.1.5 全厂员工都应该接受与自己岗位相对应的生产技术、业务管理方面的岗位培训教育。
4.1.6 转岗人员在转岗前应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2 职工教育的分类及有关规定
4.2.1 职工教育培训分为以下几种:
4.2.1.1 岗位培训: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分为资格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有关岗位培训的要求及管理办法详见附录A《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4.2.1.2 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详见《生产人员技能等级管理标准》。
4.2.1.3 继续教育。详见附录B《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4.2.1.4 成人学历教育。
成人学历教育是提高企业职工专业技术素质的重要途径,厂部根据本厂的人才规划及我厂电力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职工参加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使我厂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得以优化。
a) 学费报销原则及条件
1) 符合“学用一致”的原则,凡取得与本岗位专业不对口的后续学历,其所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生产人员所参加的学历学习应是与所在岗位相关的专业;各部门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学习也应与现岗位相关。符合条件参加后续学历学习的职工均需填写《学历学习申报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厂长批准,其学历学习的费用才能给予报销。报销费用仅限于学费部分,不包括报名费、毕业证书费、资料费、实习费等其他杂费。
2) 申请人必须是本厂正式职工,本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包含一年转正的实习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敬业爱岗,有较强的事业心。
3) 符合“学用一致”的原则,取得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后续学历。毕业后一律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离原岗位。
4) 每位职工在本厂只能享受一次后续学历的学费报销的待遇。
5) 取得后续学历的职工,毕业后必须在本单位服务满5年以上,才允许调离本单位,否则,必须退回学习期间厂部给予报销的全部费用(特殊情况经厂长批准除外)。
6) 经厂领导批准的学历学习,人力资源部存档其《学历学习申报审批表》,作为学费报销的依据。
7) 报销时,按职工取得后续学历时的在职岗位计算。
8) 履行学费报销手续的程序为: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在学费发票上审核签字,确认报销比例,报主管厂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9) 本规定所提及的取得后续学历,是指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b) 学费报销比例
1) 省公司确定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厂确定的后备干部,学费报销比例为100%。
2) 部长级以上人员(含部长级)的学费报销比例为80%。
3) 其他中层干部的学费报销比例为50%。
4) 普通职工的学费报销比例为:
序号 报销比例 学历等级 备注
1 硕士研究生 20%
2 本科毕业生 30%
3 专科毕业生 50%
5) 上述各类人员报销的实际金额,以厂领导批准的具体比例确定。
6)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电厂正式在册职工,对于组织选送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厂确定的后备干部等人员的学历学习,另有相关学费报销规定的,可遵循相关规定。
4.2.2 外出培训管理
4.2.2.1 职工外出培训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审核,报厂领导批准。
4.2.2.2 外出培训审批原则为:需要、适用;专业对口;经济可行。
4.2.2.3 外出培训及培训费报销的程序:
a) 职工申请外出培训必须先写出学习提纲,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函、文件通知,由分部及部门推荐,外培人员填写《珠海发电厂职工外出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经所在部门同意签字。
b) 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签字。
c) 经厂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对外统一办理送培手续并通知本厂有关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受理。
d) 学员在外出培训前到人力资源部取回《继续教育证书》,可在学习结束时,由承办单位登记、盖章。回厂后交回《继续教育证书》,若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登记《继续教育证书》而影响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和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的,由个人承担责任,人力资源部不予补办。
e) 学员取得特殊工种岗位证书及岗位培训证书者,必须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f) 培训费用票据需经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外出培训的函、通知等进行费用审核,并验证办班单位颁发的有关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填写情况并加具意见后,送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g) 培训资料费需经人力资源部验收并加具意见后,方可报销。学习期间发放和购买的资料、书籍等应交人力资源部验收登记,并上交所在部门统一管理,作为公用资源。
4.2.3 仿真机管理及培训管理,详见附录D《仿真培训管理规定》。
4.2.4 外来人员实习(代培)管理
4.2.4.1 凡来我厂实习培训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报厂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来代培(实习)的统一组织安排及管理协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接受外单位来厂实习(代培)人员。
4.2.4.2 到部门实习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实习结束负责提交实习鉴定到厂人力资源部审核。
4.2.4.3 实习(代培)内容
a) 安规学习: 来厂实习(代培)人员进厂时,必须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培训。
b) 厂规厂纪学习: 来厂实习(代培)人员,必须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厂规厂纪学习、教育,违反者将严格按本厂规定执行。
c) 现场实习: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和厂规厂纪学习教育后,方可安排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现场实习,并根据有关实习大纲安排。
4.2.4.4 实习(代培)管理
a)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定实习合同,组织实习及管理协调。
b) 由综合部保卫分部协助办理实习证及出入证,结束时收回。
c) 由综合部后勤分部协助负责实习(代培)人员的食宿安排、上下班交通管理与安全帽使用等。
d) 由财务部协助负责办理实习费用帐目的管理。
e)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实习方教育部门及实习队具体负责人的具体联系,做好培训人员的日常管 理工作。
f) 实习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由原单位承担。
g) 实习(培训)人员发生病伤,可在我厂综合部医务室就医,医药费由委托方支付,如发生工伤事故,接受单位除协助抢救外,一切费用及善后工作概由委托单位负责。
h) 实习(培训)人员应遵守我厂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尊重师傅,服从安排,争取如期圆满完成实习(培训)任务。实习(培训)期间,如有违法乱纪,不遵守规章制度者,受委和委托双方应及时进行教育,如经教育无效,则退回委托单位处理。违反本厂规章制度按照本厂制度规定进行考核,由委托单位支付。
4.2.4.5 各项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
a) 现场实习费:每人每天20元;
b) 仿真机培训费:每人每天300元(6小时计);
c) 教材费:按成本另加30%;
d) 教育管理费:每人每月30元;
e) 食堂管理费:每人每月30元;
f) 上下班交通费:每人每月30元。
g) 讲课费:由委托培训方按我厂技术讲课酬金标准规定的讲课费另行支付。
h) 住宿费、伙食费按规定另行收取。
i) 实习费用的管理,按合同办理结算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做表,经有关领导批准用作参与培训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酬金。
4.3 培训档案管理
4.3.1 厂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采取分级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应存放整齐、规范。
4.3.1.1 人力资源部建立全厂员工培训档案,职工的各种培训考核情况,要认真记入个人培训档案中,重要的培训考核情况还应记入人事档案中。
4.3.1.2 各部门、各分部或班组要相应建立本部门(分部、班组)员工培训档案。包括:技术问答、考问讲解情况、反事故演习、短期技术学习、业务培训、平时考查、考试等。
4.4 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4.4.1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是按照国家和电力部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专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除按国家规定可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总额1.5%以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厂通过其它渠道予以解决。
4.4.2 职工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掌握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所需购置设备,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列支,不占用职工教育正常经费开支。职工教育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4.3 凡外出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各种岗位(技术)考证、换证的培训费,未经厂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一律不给予报销。
4.5 专、兼职教师讲课费及发放办法
4.5.1 根据我厂各专业培训需要,建立以专业工程师兼职教师的师资队伍,并根据专业需要,适当聘请外单位专职教师讲课,确保职工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4.5.2 外聘教师讲课,讲课费按《培训授课酬金管理规定》(见附件E)及有关协议执行。
4.5.3 本厂兼职教师讲课费,按高、中、初级职称分三个档次,每档次讲课费标准按《培训授课酬金管理标准》执行。检修部、运行部讲课费由部门培训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统一造册,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厂领导批准后发放,其余部门讲课费由人力资源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统一造册,报厂领导批准后发放。
4.6 奖惩
4.6.1 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划出一部分经费及有偿委托代培费的40%收入作为职工教育奖励基金。
4.6.2 对培训考核工作按计划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个人,以及技术业务学习成绩显著的学员,每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经济处罚直到降岗降级。
4.6.3 职工参加上级组织的统考、比赛,成绩优秀受到上级表彰的,厂部给予公布表彰并发给与上级同等的奖金,统考不及格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并责成补考。
4.6.4 参加电力系统统考但省公司没设表彰和厂里组织较大型的统一考试,按参加人数的5-10%择优进行奖励,不及格或无故缺考者视情况给予批评并扣当月效益工资50%,责成补考。
4.6.5 年终进行培训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表彰活动,经厂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给予奖励。
5 责任与权限
5.1 厂职工教育委员会负责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讨论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5.2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考核工作。
5.3 人力资源部对教育经费有审核权,无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财务部应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5.4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分部的培训计划并按期向行业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上报本专业培训工作总结、报表,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具体岗位培训工作。
5.5 培训设施与教材、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订购、管理。
6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与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珠海发电厂职工岗位培训目标要求、方法、考核及取证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发电厂全厂职工。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原广东省电力局《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原电力工业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岗位培训目标与要求
3.1.1 真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的培训制度,确保“持证上岗制度”的严格执行。
3.1.2 生产各岗位人员必须达到《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1.3 管理人员与生产岗位人员都应达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
3.2 岗位培训内容
根据岗位培训标准要求,岗位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3.2.1 资格培训
对在岗、转岗或升岗的职工应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
3.2.2 适应性培训
职工要定期参加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培训和定期接受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
3.2.3 岗位培训原则
严格遵循“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面向实践,注重实际能力的培训。
3.3 各类人员岗位培训办法
3.3.1 新进人员的培训
3.3.1.1 新人员入厂后,要进行入厂教育,内容有:电力生产过程、厂有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纪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实习及工作。
3.3.1.2 新人员现场实习必须签订师徒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学习,师徒合同一式三份,个人、班组、人力资源部各一份。实习时间为一年,其中现场实习分为基本规章制度学习、生产过程见习、岗位实习三个阶段。
3.3.1.3 基本规章制度学习
新人员分到有关部门后,必须先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并通过部门安规考试合格后,才能转入生产过程见习第二阶段。
3.3.1.4 生产过程见习
根据新人员的具体专业、学历,由所在见习部门负责制定出具体的相应培训计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并由所在见习部门组织实施。
3.3.1.5 生产过程见习期满,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所在见习部门进行考核,并审查见习报告。考核合格,将新人员分配到各部门进行岗位学习培训。
3.3.1.6 岗位学习培训
新人员在此阶段,主要进行专业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可在有经验的师傅指导监护下,逐步参与具体实际工作。
3.3.1.7 实习期满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考试不及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调换其工作或解除合同,师徒合同及考试成绩均应交人力资源部归入培训档案,转正考核资料还应存入人事档案中。
3.3.1.8 考试一律闭卷,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以应知应会为主要内容,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3.3.1.9 对成绩特别优秀者,经班组、分部、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考查、审核,报厂部批准,可提前转正定级。
3.3.1.10 师徒合同实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给予师傅适当津贴。
3.3.2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3.3.2.1 结合生产岗位进行日常现场培训,生产人员岗位培训可采用专业技术训练班,班组设技术问答栏和采用技术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方法进行。
3.3.2.2 根据生产需要举办专业技术训练班,并结合生产实际、教材,由专人讲课,也可在现场边学边练,训练班结束时,进行考试或写技术报告,结果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3.3.2.3 技术考问讲解,一般每人每月进行一次。目的是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性能和构造的熟悉程度,督促生产人员正确维护设备、掌握合理的操作方法、学会排除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检查事故通报贯彻情况及预防办法等。
考问讲解可采用灵活多样,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详细讲解,考问讲解后应将结果登记在记录本上。
3.3.2.4 各生产班组必须设置“技术问答栏”,每月应至少出一期技术问答,每班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人完成所公布的技术问答题。问答栏内容应结合当前生产中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的问题出题。先公布题目,然后再指定人限期回答,答案收到后,应有专业人员审查评价,然后公布,对较好的答案应留存汇编,作为经常性的培训资料。
3.3.2.6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厂每年进行一次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班组(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3.2.7 各部门、班组结合生产上的关键问题、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或新设备的采用,可不定期组织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和定期的讲课。
3.3.2.8 结合设备大修任务进行检修前的技术交底。检修前分部、班组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讲解检修项目、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由安全培训员组织检修人员学习考试。
3.3.2.9 当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有关项目时,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以使他们能适应新的技术条件和工艺操作要求,达到不断提高生产人员技术水平的目的。
3.3.2.10 集控运行人员,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到仿真机上进行严格的操作与事故处理等实际技能训练。在新岗位正式值班前必须进行仿真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3.3.2.11 运行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半月以上再回原岗位工作时,应接受有关人员就此期间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系统变动、厂、部门所发布的命令、指示以及新的规定等进行的讲解,并跟班学习1天后再担任工作;离开岗位一个月以上者,需进行安规考试后,再跟班学习3天且经当值值长考试合格后,再担任工作。
3.3.2.12 检修各分部班组应根据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适当的检修人员轮岗学习,以培养检修方面的多面手,还应选派合适的人员跟随有丰富检修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老师傅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经验。
3.3.3 生产班长培训
3.3.3.1 生产班长除参加生产人员的所有培训外,还应接受班长岗位的培训,学习发电企业班组管理知识。
3.3.3.2 生产班长的岗位培训可采用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进行。部门专业培训专责根据班长的技术状况,有计划地进行拓展和提高培训。
3.3.4 新值长的培训
3.3.4.1 培养值长应挑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本企业主要专业运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运行班长进行培训,并安排仿真机模拟培训。
3.3.4.2 按值长岗位技能要求,以默画图、系统讲解、现场设备讲解、两票(工作票、操作票)、答辩、在仿真机上操作以进行运行分析与事故处理等考核形式,经包括汽机、锅炉、电气、热工等专业方面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主要参数、各种设备运行状态相互关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如何处理、机组运行的综合分析和事故处理等考核合格。安排上值长岗位跟班实习一定时间,直至由电厂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审查合格,经厂长批准,才能独立上岗工作。
3.3.5 特殊工种的培训
3.3.5.1 劳动行政部门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3.3.5.2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3.3.5.3 首先由厂内用人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需要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工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厂领导批准。
3.3.5.4 特殊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厂领导批准的申请书要求联系有关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3.3.5.5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3.3.5.6 凡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含在厂内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须将操作证送人力资源部存档(离开本厂取走),人力资源部编制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3.4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3.4.1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厂实际、完善化项目、攻关项目、设备更新改造、技术革新及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重点是补充新知识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尤其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增强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现代化管理的创新能力。
3.4.2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岗位及本人工作现状,采用自学、集中学习或参加短训班等方法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培训,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5天,学习考试成绩应填入继续教育证书。3.4.3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由厂组织的现场规程、法规考试一次。
3.5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以自学为主,厂级和中层干部更要强调自学精神,并给有关人员创造自学条件,发给必要的自学材料,按需聘请老师进行辅导。
3.5.1 厂级领导培训
3.5.1.1 厂级领导在一个任期内,凡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在条件允许时应参加一次上级部门主办的相应岗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岗位证书。
3.5.1.2 厂级领导还应参加部、局领导主持的法规及企业生产中的各类规程(包括安全、运行、检修、经济法规等)的考试。
3.5.1.3 厂级领导每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天,应按时参加厂举办的新技术讲座及企业管理方面的讲座,参加上级组织的赴外学习交流活动。
3.5.2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3.5.2.1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凡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在任职期内及条件允许时,要求参加一次省公司主办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3.5.2.2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标准和本人工作需要,采用自学、集中学习或参加短训班等形式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培训。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5天。通过学习达到工作标准要求。学习考试情况应交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培训档案中,或记录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3.5.2.3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除应学习本专业理论知识外,更应加强企业管理知识及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每年至少应参加省公司或厂举办的各种生产、管理知识培训一至二次。
3.5.2.4 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省公司或厂举办的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各类规程(包括安全、运行、检修、经济法规等)的考试。
3.5.2.5 属工程类并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还应参照工程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习,属经营管理类并有职称的人员,还应参照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习。
3.5.3 一般管理人员
3.5.3.1 一般管理人员应按本岗位工作标准进行有计划自学,除应进行本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外,还应进行电力生产过程、企业管理知识及计算机知识的培训。
3.5.3.2 一般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本厂举办的管理知识讲座一至二次。
3.5.3.3 各部门主管应对所属员工的技术业务状况每年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人力资源部,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3.5.4 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3.5.4.1 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计划、统计、物资等)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3.5.4.2 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岗位规范要求和个人工作现状,学习应包括本岗位专业知识更新、高于本人一级的技术职称所需的专业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以及电力生产知识。
3.5.4.3 经营管理人员在学习时间上必须得到保证。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5天。学习可采用自学、集中学习或参加短训班等形式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应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3.5 岗位定期培训工作如附表一所示。
3.6 考试与考核
3.6.1 考核分为: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考试,等级考核,升级考核、转岗考试、升岗考试等。
3.6.2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三种方式。
3.6.3 考试题目由考生所在部门出题三份(配有答案)以软盘形式在考试前一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重新组卷与修改后,作为正式试卷使用。
3.6.4 主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邀请,主考人员应主要从生技分部、安监分部、维修部、运行部的主任、值长、主管、专工、技术员中邀请,被邀请的人员在本职工作无紧急任务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6.5 考试后应将考试结果认真记录在培训档案及考试记录本内,作为提职、晋级、奖罚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应予公布,并向主管单位和领导汇报考试情况,并将成绩反馈到考生所在部门。
3.6.6 每年在安全活动月,大(小)修前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运行、检修规程的考试。《安规》考试由生产经营部安监分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的考试由各生产部门组织,人力资源部协助,考试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培训档案中。
3.6.7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对生产人员执行抽考,此调考是作为考生月奖考核、升岗、留岗、降岗、验证的依据之一。
3.6.8 年度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扣效益工资30%,且一个月或二个月内进行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扣效益工资50%;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降级使用或待岗培训,不得参加当年晋升上一级岗位考试。
3.7 岗位培训取证及管理
3.7.1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3.7.2 对岗位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岗位证书》。
3.7.3 对特殊岗位特种行业(如电焊,汽车司机,电梯工,起重工,锅炉压力容器等)实行委托外培,考试合格者由外培单位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登记验证。
3.7.4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由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3.7.5 证书的办理:考试合格者,根据要求由部门集中有关资料,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办证。
3.7.6 证书的检验及吊扣:岗位证书每三年考核验证一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即吊扣本人岗位证书,下岗培训。资格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 责任与权限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并有权对各部门的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价。
4.2 人力资源部有对各种岗位资格证书、资格等级证书及特殊工种岗位证书的登记验证权。
4.3 各部门按照岗位培训要求,负责部门内部的定期岗位培训工作。
4.4 运行部、维修部的年度技术考核、岗位资格考试、定级、升岗(升级)、转岗等厂级考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其他部门自行组织的考试只能算作部门内部考核。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 表
岗位定期培训工作表
项目 定期培训 要 求 考核方法 考核单位
术考问讲解 运行、维修:
1次/人/月 形式内容可多种多样,如背画系统图,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填写两票,事故处理等。技术考问由班组培训员、班长或专工评议,并将结果记入《技术考问讲解薄》。 查记录,每人每月少一次。 人力资源部
事故预想 运行,维修:
1次/值(班)/月 由值长(班长)或培训员出题组织全值(班)或指定岗位人员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并记入《事故预想记录薄》。 查记录。 人力资源部
反事故演习 运行:1次/值(班)/季度;
1次/全厂 根据季节性,频发性或专题安全检查问题的发现、新运行方式可能出现的情况,组织在仿真机或现场演习,并将结果记入《反事故演习记录薄》。 查记录。 人力资源部
检修讲解 2次/班/月
每次至少2小时 内容应结合检修项目、检修技术、工艺质量要求等,并记入班组《检修讲解记录薄》。 查记录。 人力资源部
技术问答栏 运行、维修:
1期/班(值)/月 由培训员结合生产实际提出若干技术问题,指定专人限期回答,并组织专人评议,公布交流,逐月保存。 查记录。 人力资源部
附 录 B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标准适用于珠海发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 引用标准
广东省《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实施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继续教育的任务、对象、原则
3.1.1 继续教育的任务:紧密结合向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及管理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培训,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3.1.2 继续教育的对象:指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3.1.3 继续教育要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定向培训,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
3.2 继续教育内容和培训目标
3.2.1 继续教育的内容为各专业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专业技术知识及知识更新等方面的学习,其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适应生产技术发展和管理现代化所需的内容为重点,同时兼顾为完善知识结构所需补充、扩展更新知识和理论。
3.2.2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厂生产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结合厂安全生产面临的生产难题,制定个人继续教育计划,至少每两年参加一个专题的学习。
3.3 继续教育培训目标
3.3.1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知识,熟悉掌握一门外语与计算机知识,能应用有关技术新理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生产技术问题。
3.3.2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了解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熟练运用计算机,熟悉一门外语,具有准确笔译本专业资料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及业务问题。
3.3.3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着重结合本职工作,深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练,熟练运用计算机,懂一门外语,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业务问题。
3.3.4 领导和从事技术管理的人员重点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同时掌握分管范围内有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3.4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及形式
3.4.1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为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5天,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3.4.2 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工作需要,提出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具体意见,经所在部门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
3.4.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3.4.4 继续教育应采用厂内办班集中授课、送外培训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自学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目的、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
3.4.5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从事工作的需要,提出自学书面计划,部门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分散或集中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写出论文或学习心得,交部门主管评审,人力资源部归档登记。
3.5 登记、考核管理
3.5.1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激励和制约措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均应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3.5.2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内容是:补充、扩展、更新、提高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培训,提高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学习现代化管理知识,为适应工作岗位变动而需学习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具体包括学习形式、内容、时间、主办单位以及成绩、评语等。
3.5.3 凡聘任期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的,原则上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满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3.5.4 登记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在厂外参加继续教育时,可在学习结束时,由办学单位负责登记。没有登记的以及参加厂内学习、学术会议、讲座、研讨、进修和自学的,由个人登记、人力资源部审核或人力资源部登记。
3.5.5 登记方式
3.5.5.1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分散登记和集中登记两种方式。分散登记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继续教育后即登记;集中登记即在每个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每年六月和十一月为集中登记时间。
3.5.5.2 为利于管理,继续教育证书集中放在人力资源部,职工外出培训时可先到人力资源部取证,登记后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3.5.6 登记标准
3.5.6.1 学习时间,统一以“天”为单位,6学时为一天,45分钟为一学时,零星学习时间以学时累计。
3.5.6.2 学习形式和学习时间计算
a) 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班、进修班、研讨班、岗位培训,以实际学习天数登记。
b) 出国进修,以在国外学习的实际天数凭有关培训凭证或学习心得登记。
c) 自学,学习时间已批准天数计算,自修结束凭学习心得或论文登记。
d) 论文、著作和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发表论文、著作和讲授继续教育课程可折算成学习天数予以登记。具体标准:
国际级发表或交流论文,每千字10天计;
国家级发表或交流论文,国内出版著作,每千字8天计;
省级发表或交流论文,每千字4天计;
省局发表或交流论文,每千字2天计;
厂级发表或交流论文,每千字1天计;
论文、著作如为两人以上合作成果,其折算天数按作者人数及各人所占比例计算登记。每篇作品只能登记入证一次;
讲授技术课的,按1:2讲授学时计。
e) 参加学术会议、讲座、考察等,学习时间按专业活动实际时间,凭有关凭证或学习心得(考察报告)登记。
3.5.7 验证
3.5.7.1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目的,一是掌握学习情况,二是为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提供依据。
3.5.7.2 每年年底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进行一次验证。如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任职期满可要求提前验证。
4 责任与权限
4.1 继续教育工作由厂职工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4.2 生产副厂长负责提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性课题,审核继续教育计划,指导继续教育实施。
4.3 生产技术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课题,人力资源部协助实施。
4.4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具体实施,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和考核。
4.5 人力资源部有对继续教育情况意见签署权。
4.6 人事资源部负责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审查其继续教育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意见。并将单位继续教育开展的情况作为考核部门领导的内容。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规定及厂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录C:
珠海电厂职工外出培训申请审批表
部门: 班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费用 元/人
培训内容 申请理由 是否取(复)证
办班单位 地点 审
批
手
续 分部领导
参
加
人
员
姓 名 学 历 现从事工作 部门领导
主管厂领导
人力资源部
厂领导
资料
清单
资料验收人 资料费用
培训成绩 培训证书
注:(1)若申请人数较多,人力资源部可考虑组织厂内办班;(2)本表在外出前由受培人员填写,经审批凭此表借款后,将此表交人力资源总备案。
(3)人力资源部长在受培人员返回汇报,并将培训资料交资料专管人员验收后予以签字报销。
附录D:
仿真培训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珠海发电厂仿真培训、维护、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发电厂职工、外来参观、培训人员及参与仿真机开发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原广东省电力局《广东省电力局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大型火电机组仿真培训管理办法》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仿真培训要求
3.1.1 仿真模拟培训,其任务主要是承担本厂运行人员相关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反事故演习和科研项目的仿真试验,是提高生产运行人员运行操作水平、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能力十分有效的手段,应充分发挥仿真培训应有的作用。
3.1.2 主要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包括值长、主值、副值)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仿真培训。一般轮训周期2~3年。
3.1.3 经领导批准外单位培训人员。
3.1.4 仿真培训的时间
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180学时),在岗未经仿真培训人员不少于10日(60学时),轮训人员不少于5日(30学时)。
3.1.5 非运行人员仿真培训时间由仿真教练员依具体情况制定。
3.1.6 仿真机培训要严格按照岗位规范、规程和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考核,防止走过场和避免弄虚作假行为。对学员的培训成绩评估应力求客观、公正。
3.2 仿真机培训课程要求
3.2.1 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运行操作技能,提高故障分析处理能力。培训课程分为初、中、高级班三种。
3.2.2 检修人员的培训,要求掌握各操作站功能,了解机组运行过程及主要操作步骤和方法。
3.2.3生产管理人员的概念培训,要求了解运行生产流程及主要操作步骤。
3.2.4 考核方法:课程结束后,根据受训人员的程度进行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题目的考试,得出总评分数、评语。
3.3仿真培训管理
3.3.1 有关部门需送学员到仿真机学习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3.3.1.1 送培部门应于每年12月提供下一年度仿真培训计划,提交送培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培训需求情况,填写《仿真机培训需求表》(附录一),临时性培训或模拟演习等需要使用仿真机,需提前填写《仿真机使用申请表》(见附录二),以便提前准备设备、合理安排。
3.3.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教练员准备课程讲义,并检查、监督执行培训计划。
3.3.2 仿真培训以本单位运行人员为主,在满足本单位人员培训条件下,可接收外单位人员的仿真培训任务。
3.3.3 运行部利用仿真机进行反事故演习,按以下程序进行:
3.3.3.1 运行部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反事故演习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a) 演习项目及详细内容。
b) 参加人数、岗位、演习日期。
c) 演习及监护分工情况。
3.3.3.2 人力资源部根据运行部提交的方案准备好仿真设备,教练员参加协助。
3.3.3.3 演习时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考评。
3.4 组织培训管理
3.4.1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教练员根据送培部门提供的信息编写好培训计划并按培训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3.4.2 培训前维护人员应认真检查硬件设备及系统,确保仿真机系统运行正常。
3.4.3 上机培训期间,教练员对学员严格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操作指导。及时将培训情况及有关问题记入培训记录本(见附录)。
3.4.4 培训中,维护人员应经常检查系统及硬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培训操作正常进行。
3.4.5 培训班结束前,应组织好学习考试,并填写仿真机培训记录。各类学员必须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运行人员仿真机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晋升上一级岗位考试。
3.5 仿真机管理规定
3.5.1 进入仿真机房管理
3.5.1.1 进入机房必须更换拖鞋(穿非室内拖鞋不许进入)。
3.5.1.2 进入仿真机房先填写“进入仿真机室人员登记表”(见附录)。
3.5.1.3 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须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5.1.4 外来人员未经教练员或仿真机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3.5.1.5 机房内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丢纸屑,保持整洁。
3.5.2 上机人员管理
3.5.2.1 上机人员必须遵守仿真机房管理制度。
3.5.2.2 上机人员严格遵守上机作息时间。有事离开应向教练员请假。
3.5.2.3 服从教练员的安排,认真接受培训操作指导。
3.5.2.4 不准做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除正常操作外,不得随意乱动设备。
3.5.2.5 培训结束时,做好台面清理,保证机房干净、整洁。
3.5.3 机房管理
3.5.3.1 进入仿真机房前必须更换拖鞋。
3.5.3.2 机房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5.3.3 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机房。
3.5.3.4 除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带软盘进入机房使用。
3.5.3.5 机房内每星期打扫一次(包括设备和屏幕)。每天下班前关掉所有照明,发现缺陷及时记录并联系处理。
3.5.4 仿真机维护管理
3.5.4.1 每次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前,应保证设备仿真模型正常运行。做好日常软件、硬件维护。
3.5.4.2 仿真机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具有良好的仿真度。
3.5.4.3 教练员要定期到现场深入了解生产运行情况,熟悉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及各种运行方式。记录设备改造和参数修改情况。并适时提出并组织对仿真机设备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
3.5.4.4 仿真机室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及仿真度偏差情况,适时提出技术改造和功能扩展方案,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3.5.5 仿真机资料管理
3.5.5.1 仿真机室应做好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培训教材的修订及完善化。
3.5.5.2 只限参与仿真机工作的人员借阅。借阅者对所借资料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资料在借阅期间,借阅者不得拆散、涂改、划线圈点或转借等。
3.5.5.3 软盘、光盘等资料原则上不准借出仿真机室,需借出的须经仿真机主管领导批准。
3.5.5.4 仿真机管理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4 责任与权限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仿真机教学与维护管理。
4.2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不执行本标准和培训计划实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和监督。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规定及电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附 录 一
珠海电厂仿真机培训需求表
部门:
时 间 姓 名 岗 位 培训内容 备 注
主管部门
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
部意见
附 录 二
珠海电厂仿真机使用申请表
部门:
时 间 姓 名 岗 位 事由(培训、试验等内容) 备 注
主管部门
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
部意见
附 录 四
进入仿真机室人员登记表
姓名 事由 进入时间 离开时间 备注
附 录 五
培训记录
年 月 日 时 分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岗 位 值 长 主 操 副 操
培 训 员
培
训
记
录
备
注
教练员
附 录 E
培训授课酬金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珠海发电厂厂内办班讲课规定及培训授课酬金发放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发电厂厂内培训班及技术讲座管理。
2 引用标准
珠海电厂《各类人员培训管理标准》及《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厂内办班讲课规定
3.1.1 为充分发挥我厂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各专业可根据生产管理需要,举办各类学习班和专题讲座或请厂家等外协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讲课。
3.1.2 有关部门需要办班或举办技术讲座时,应提出办班或讲座的计划,详细写明,经主管厂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安排。
3.1.3 办理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人力资源部落实讲课及听课人员,做好班务工作,执行签到制度,确保讲课效果和培训质量。
3.1.4 培训结束应填写《办班登记表》,以便人力资源部存档及填写继续教育证书。
3.2 办班费用规定如下:
3.2.1 厂内人员讲课费标准:
课程
级别
授课人员 高级课程
(元/课.时) 中级课程
(元/课.时) 初级课程
(元/课.时) 生产现场讲课
(元/课.时)
厂领导、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50 40 30 40
部门领导、中级职称(技师) 40 30 20 30
其他人员 20 15 20
3.2.2 厂内办班外聘教师授课补助。
按聘请教师的协议规定办理。
3.2.3 理论试卷(附标准答案):
高级课程试卷 : 60元/套;
中级课程试卷 : 50元/套;
初级课程试卷 : 40元/套。
3.2.4 试卷审题:
高级课程试卷 : 20元/套;
中级课程试卷 : 15元/套;
初级课程试卷 : 10元/套。
3.2.5 理论考试评卷:
高级课程评卷 : 5元/份;
中级课程评卷 : 3元/份;
初级课程评卷 : 2元/份;
开卷考试评卷 : 1元/份。
3.2.6 理论考试监考:10元/课.时
3.2.7 技术等级和上岗实际技能考核考官补助:
高级等级和岗位考核 : 150元/日;
中级等级和岗位考核 : 100元/日;
初级等级和岗位考核 : 60元/日。
3.2.8 编写教材、资料(含培训大纲、标准、题库等)酬金标准按10元/百字,审定标准按2元/百字支付。
3.2.9 如培训授课工作在业余时间进行,则培训费用在此基础上,约增加20%左右。
3.2.10 经厂部同意批准签订的《师徒合同》,按岗位不同、技术的难度、责任大小等,带徒津贴分为:50-100元/人.月。
3.3 培训酬金发放办法。
3.3.1 酬金发放必须在培训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后实施。
3.3.2 由人力资源部主办的培训工作,培训酬金有主办人办理,部长审批。
3.3.3 厂属各部门主办的专业培训班必须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计划、专题讲座大纲、讲课人,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备案。完成后,酬金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办理。主办人及审核人应对培训工作的真实性及培训质量负责。
3.3.4 下列培训讲课一般不发放讲课费:
3.3.4.1 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培训。
3.3.4.2 安排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专门备课、教学的。
3.3.4.3 外出培训回来后,规定有责任和义务把学到的技术再传授指导给相关人员的培训。
3.3.4.4 各部门内部进行的定期培训活动或其他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3.3.4.5 一般性的安全教育、规程讲解、规章制度介绍、上岗前培训等常规培训。
3.3.5 带徒津贴的发放
按培训或合同要求,每月应对师徒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师傅带徒津贴。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延期3-9个月,并在奖金中扣回师傅的带徒津贴费全部的20%,直到合格后方可补发,但补发月数以原合同月数为限。
4 责任与权限
4.1 培训授课酬金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表发放,其他部门无权发放。
4.2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其他部门申报的培训授课活动检查、监督、审核。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规定与厂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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