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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09/6/15  阅读次数:2901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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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沂蒙集团各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单位负责人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开展安全隐患的检查、自查及整改工作,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五条 具体职责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金沂蒙集团的第一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
(二)生产副总经理是金沂蒙集团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三)各独立法人单位及集团公司各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四)安全处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1.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2. 负责在培训中心的组织下,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3. 负责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4. 负责全公司各种安全票证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对公司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五)各独立法人单位安全科负责在集团公司安全处的统一安排和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的领导下,开展好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
第三章 工作规定
第六条 安全教育管理
(一)新入厂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外来学习人员等),均须经过集团公司、车间、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集团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由工会培训中心组织,安全处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进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基础知识,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独立法人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主要学习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本单位物料性质、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 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公司内调换工种人员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三)进入生产车间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四)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五)职工违章、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前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处进行安全再教育。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安全技能培训,通过安全技术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应按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复审。
(八)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安全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九)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 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制度和标准。
2.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和急救方法等。
3.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 本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注意事项。
7.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为公司内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且能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二)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三)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作业证。
(四) 入厂新职工由培训中心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且能独立顶岗的由安全处发给安全作业证,不能独立顶岗的发给临时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安排上岗。
(五)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七) 安全处每月至少对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抽查。
第八条 防火防爆制度及动火管理
(一) 输送易燃物料,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我公司物料一般为≤2.5m/s), 避免产生静电。
(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泄漏膜)。
(三)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四) 动火作业管理
1. 动火作业的含义: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管理范围,如电焊、气焊(割)、熬沥青或易产生火花(摩擦、撞击、静电、电火花)或高温作业。在禁火区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 根据工作的需要,将机修厂房、废料(铁)堆、车队修理班划为“固定动火区”,由动火人落实安全措施并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厂区内的其它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在易燃、易爆设备附近使用电钻、砂轮、喷砂除锈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必须经分公司安全科批准。
3.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⑴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液体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⑵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⑶二级动火:特殊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审批:
⑴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工段长、车间安全员、分公司安全科长复查后报安全处批准,或由分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⑵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工段长复查后,报车间安全员或分公司安全科长批准。
⑶二级动火:由各级专职安全员批准执行。
5. 动火的安全要点:
⑴审批动火证上应标明动火作业的审批有效期、动火作业位置、动火作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等,并按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找有关人员签字。
⑵凡在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遇有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⑶系统动火前应清洗置换合格,动火过程中要及时做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人员对分析负责,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⑷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应清除干净并备有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⑸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须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 消防管理本着“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开展管理。
(二) 各单位负责加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 企业内部设置的所有消防设施由所在区域的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定期进行试运行。每台消防泵每周至少试运行一次,并作好记录。消防器材要定点、定型号和用途,不准挪作它用。
(四)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五)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六)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必须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七) 扑救火灾时,要加强自我防护及互相保护,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一) 凡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岗位上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 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印贴专用安全标签。
(三) 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四)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五)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⑴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逸散。
⑵采用密闭、隔离、通风操作。
⑶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 个人防护措施
⑴配备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⑵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和个人卫生习惯,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六)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七)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的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八)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及物料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九)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十)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避免事态扩大。
(十一) 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得联通。
(十二)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和粉尘,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十三)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及标志,堆放稳妥。
(十四) 装运剧毒、易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需可靠固定。运输车辆不得经过或在人员稠密区和居民区停留。
(十五)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线(导电橡胶带)并悬挂危险品标志,进入罐区或装卸区应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 物资安全管理
(一)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二) 必须加强对火源、电源管理,并设立专人进行值班及巡回检查。
(三)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杜绝火种。
(四) 对于性质相抵触或易发生反应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储存。
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2.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3.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 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消防自救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六) 各种储罐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保持完好。
(七)   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冷水喷淋设施,用于夏季降温。
(八)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有效接地,并定期检测,保持合格。
第十二条 建筑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安全规定,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事故。
(二) 建筑安装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所在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动土、登高、起重、架设线路,拆卸、安装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施工。
(三) 建筑、施工、安装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 施工安装完工后必须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检修制度
(一)   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第一位,保证检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 各作业片要实行安全检修负责制,各分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班组长或作业组组长要对本单位检修安全负责,安全处对全公司的检修安全进行宏观管理。
(三) 参加检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程序和要求办事,避免盲目蛮干;各作业片的检修项目、任务、施工方案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要确实可靠,责任明确。
(四) 检修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检修任务与安全的关系,遵守安全规定,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安全员的指导。
(五) 发生事故应按本规定的事故管理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六) 检修人员及进入检修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穿好个人劳保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玩笑、任意抛物。
(七) 厂区内严禁吸烟、班中及班前四小时严禁喝酒。
(八) 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及设备管理周围动火,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九) 登高2米(含2米)以上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证,系好安全带或搭好脚手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登高作业。
(十) 生产区内挖土、打桩、埋设地下电缆等深度超过0.8米以上者,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
(十一) 临时设置的电源线、闸刀开关、电焊机电源线要达到无漏电现象,电焊机一次线严禁拖地,检修线路、配电盘时必须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看护;电器维修必须使用电器维修票,否则不准作业。
(十二) 乙炔瓶严禁平放或倒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十三) 进入存在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的罐内清洗时,要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并穿戴好防护用品且有专人监护,作业因故中断较长时间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分析补办安全作业证。
(十四) 凡两人以上的检修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监护,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安全检修的各项监督工作。
(十五) 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级别办理《吊装作业证》。
(十六) 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作吊装锚点,如利用房顶挂吊钩时必须进行检查,在确认可靠后方可挂钩。
(十七) 夜间检修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检修完毕要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事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八) 新职工参加检修,必须在师傅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新职工的检修安全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责。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对于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是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坑、井、堆放物等)也应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审批: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 下述情况的高处作业,必须经分公司安全科审批、车间安全员监督执行。
三级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如雨雪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在高大塔、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作业地点下部有可致伤的洞、坑、井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
3. 其它类型的高处作业,车间安全员审批。                    
(四)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方可从事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在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要设置盖板护栏等。
3.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尽量避免平挂,严禁低挂高用),并穿戴好其它个体防护用品。
4.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竹排要牢固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
5. 遇风力六级以上及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6.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要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设备内作业
(一)设备内作业的含义:凡是进入设备(罐、塔、釜、槽车)以及地下贮池,炉膛等闭塞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设备内作业。
(二)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由各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公司安全处负责监督管理。
(三)设备内作业安全要点:
1. 设备内作业必须申请办理设备内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 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隔绝,并清洗置换干净,保持良好的通风。
3. 必须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
4. 进入有毒、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时要配戴有效的专用防护用具。
5. 设备内作业要有足够照明,照明灯具使用安全电压。
6. 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办理动火证。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
(一) 吊装证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办证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 起重吊装人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一般情况下,吊装重物超过4吨时,应办理吊装证;吊装重物超过20吨时,要制定吊装方案。当吊装物形状复杂、精密贵重时,或施工条件复杂的吊装也应编制吊装方案。一般吊装必须有书面或口头的安全交底。
(四)起重吊装“十不吊”安全规定:
1.超负荷不吊。2.斜拉不吊。3.捆绑不牢、不稳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5.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五)吊装作业有关注意事项:
1.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的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牢固可靠后方可挂接。
2.   起重设备、机具、钢丝绳、吊钩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3. 起重设备、工机具等应与电气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电压小于1千伏时,安全距离为1.5米,1-20千伏时为2米,35-110千伏时为4米,150千伏时为5米,220千伏时为6米。
4. 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照明。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
(一) 动土作业的含义:凡是影响到地下电缆、管线等设施安全的地上作业都包括在动土作业的管理范围之内。
(二) 动土深度超过0.5米时,要办理动土证。
(三) 安全处为动土证的办理单位。安全处在接到施工建设部门提供的由董事长签字同意施工的通知后,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办理动土证。
(四) 动土证必须经安全、总图、电气部门、施工安全负责人、施工地点所在区域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 动土的安全要点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用挖空底角的办法。
2.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要与沟边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 在靠近建、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动土作业的工机具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5. 作业中遇有异常情况,应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抽堵盲板作业
(一) 抽堵盲板或更换重要的阀门前应按要求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
(二) 抽堵盲板作业票由车间安全员办理,重点部位或危险性比较大的抽堵盲板作业由分公司安全科或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特殊危险部位的抽堵盲板作业由集团公司安全处批准后实施。
(三) 抽堵盲板的安全措施
1.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系好安全带,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2. 所加盲板的材质、厚度要适当,确保安全。
3. 抽堵盲板时,管道或设备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无刺激性的管道压力低于2000帕,有刺激性的气体管道的气体压力低于500帕,管道或设备内的介质温度低于60℃,否则应配戴有效的防护用品。
4. 抽堵盲板作业应派身体健康、有经验的人参加。
第十九条 倒闸操作
(一) 倒闸操作是指按预定的运行方式,对现场各种开关(断路器及隔离开关)所进行的分闸或合闸操作。
(二) 倒闸操作的程序:
1.发布和接受命令2.填写操作票3.逐级审核4.模拟操作5.下达正式操作命令6.现场操作7.复查设备8.汇报9.记录
(三)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使用正确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四)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五)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六) 操作人、监护人应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班长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由电气车间主任或电气总工审核签名。
(七)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操作,由工作熟练者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熟练的班长操作,主任或电气总工监护。
(八) 倒闸操作必须应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九)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十)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和落实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十一)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 下列各项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应记在操作记录本内。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十三) 电气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需执行以下保证安全的措施:
⑴ 工作票制度
⑵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许可人应同工作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并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字。
⑶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人应向其它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和其它注意事项并做好此项工作的监护。
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a 停电b 验电c 装设接地线d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二十条 用电安全
(一) 安全用电“十不准”:
1. 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2. 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
3. 不准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5. 不准私用电热设备或灯泡取暖。
6. 不准擅自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7. 保险丝熔断,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保险丝。
8.不准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
9. 不准检修使用中设备的电气设备。
10.不办手续,不准打桩、动土,以防损坏地下电缆。
(二) 操作电气设备时,应集中思想,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事故。
(三) 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热棒等加热设备,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拔出插头。电灯、日光灯要与易燃物保持距离,不用时应关闭。
(四) 发现破损的开关、灯头、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调换,不准将电器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不准用金属件和湿手去扳开关。
(五) 移动电器要装设漏电保安器,电气设备要有保护接地和接零。
(六) 需要设临时用电装置,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装设,不能私自接装;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要指定电工装、拆、检查和管理。爆炸危险场所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装置。
(七) 变配电室和车间配电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堆放杂物,保持室内通道和室外道路的畅通。
(八) 电气设备附近和配电箱内不能放置杂物。
(九) 严禁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及充油设备附近使用火炉或喷灯。暖气设备与蒸汽管等不要靠近电线。
(十)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能使用钢卷尺、带金属丝的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在带电设备及户外线路附近搬动长管子、梯子等长物件时,注意同带电部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误碰而引起触电及二次事故。
(十一) 发现高低压电线线头落在地上时,不能走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的地段(以防跨步电压触电),更不能用手去拿断线。应守护现场,以免旁人误入触电,并设法通知电工修理。
(十二) 触电急救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地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必须就地、争分夺秒地进行现场抢救。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
第二十一条 防尘防毒管理
(一) 各独立法人单位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严格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以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防止造成污染事故。
(三) 对于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应实行密闭操作和隔离操作,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四) 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防护器材,作业人员应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以减少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五) 按规定定期对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发现不合格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安全处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七)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八) 公司职工医院应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九) 有毒有腐蚀物料的岗位,除配备适用的防护用具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环境监测管理
安全处是全公司劳动环境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独立法人单位安全科对本单位生产岗位的劳动环境进行管理控制,对超标岗位的劳动环境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交通管理
(一) 厂区主要道路、厂门、弯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设置信号标志。
(二) 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凡因生产需要必须破路施工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施工中要做好安全警戒标志。
(四) 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的车况必须保持良好并按期经车辆主管部门检审。
(五)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10公里/小时,直线路段为15-20公里/小时。
(六) 车辆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载”,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
(七)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
(一)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的要求。
(二)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处理措施。
(三)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四)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施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五)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
(六)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经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七) 设计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八)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
(一)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二)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有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评审工作。
(三)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安全、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四) 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项目办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五)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立项前必须提前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禁令
(一)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 在班前四小时及班中不准喝酒。
5. 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 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平台脚手架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不准作业。
(二) 操作工的六严格
1.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 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 严格执行安全劳动规定。
(三)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 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 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       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
(二) 公司安全检查可采用多种形式,如综合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三)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组织有安排,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四) 集团公司级综合检查由安全处组织各单位安全员进行。
(五) 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违纪现象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防止急性中毒和应急抢救管理规定
(一) 凡接触有毒物质的岗位必须制定防止中毒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 凡从事有毒作业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观念,熟悉和掌握接毒物质的特性,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异常情况,预防职业性中毒。
(三)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工艺技术规程,同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配备防毒器具,做到会使用保养,有专人现场监护工作。
(四) 定期检查维修,杜绝设备泄漏,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工作场所。
(五) 发生毒气泄漏事故,要果断处理,头脑要冷静、沉着,首先切断毒气来源,采取通风措施,迅速排除、吹散周围环境中的有毒气体。
(六)一旦发生人员急性中毒事故 ,要将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 劳保发放管理规定
(一) 集团本部、化肥热力公司、化工酒业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复合肥公司各工种的劳保用品由安全处直接开单发放,金山化工、金山肥业、电子材料公司、塑编公司的劳保用品由本单位自行发放。其它承包单位按承包协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
(二) 供应处负责根据劳保用品库存情况采购常用劳保用品,物资处负责对所有劳保用品进行发放。
(三)   安全处负责提报新增品种或特殊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四) 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及集团公司劳保发放惯例制定。
(五) 新增加或变动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总经理同意后,报安全处批准备案,即行生效。
(六) 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的各类劳保用品的质量负责。
(七) 购入的劳保用品由物资处与安全处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入库。
(八)劳保用品的发放
1. 劳保用品的发放采取先使用后到期的方法,各单位统计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劳保发放把关;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全员合同制职工、厂内合同制职工、在册临时工及实习生,聘用人员劳保按聘用合同执行。凡领取个人劳保后有出勤不足15天的,每出现一次所领劳保期限顺延一个月。
2. 劳保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公用劳保及个人劳保用品由单位统计于每月的5号前到集团公司安全处统一开领料单,到物资处领取。(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见附录)
3. 因工作所需临时领用的劳保用品由本单位申请并经各独立法人单位总经理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安全处开领料单领取。
第三十条 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管理分工
1. 发生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中毒、交通事故、等由安全处负责管理。
2.污染事故有环保处负责管理。
3. 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办负责管理。
4. 设备事故(加工制造质量事故) 、工艺事故由设备动力处负责管理。
5. 医疗事故由工会负责管理。
6. 如发生两种以上综合事故并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安全处负责管理;由于操作原因引起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由设备动力处负责管理。
(二)事故报告程序
1.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事故主管部门。
2. 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事故的当天将详细经过以书面材料报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天之内(重大事故不超过3天)填写报告书,在公司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视具体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书。
3.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报集团总经理及分管领导,并根据损失情况拿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重大事故提交集团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4. 发生事故后,如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一次扣款500-1000元,并一切后果自负。
(三) 事故调查
1.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公司安委会和安全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重大恶性事故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3. 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因事故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4.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5. 设备有缺陷,劳动环境不良,隐患不及时清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6.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学徒工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 人为造成责任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污染事故、工艺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为多人时,视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发生事故单位500-10000元的扣款。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对性质比较恶劣,经济损失巨大的责任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由于外界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不可预知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公司不再追究责任。
10.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失数额较大,经公司核实,责任者确实负担不起,且事故处理后,个人能够积极工作,表现较好的,一年后由个人申请,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缓、减、免其赔偿数额。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奖励规定
1.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使本单位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年终对该单位进行重点表彰。
2.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对安全管理有明显改善的,按集团公司关于合理化建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处罚规定
为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凡是违反本规定条款的,根据违规行为和性质,对责任者处以30——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赔偿全部事故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重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劳保发放管理规定
  
  
  
  
  
  
  
  
  
劳保发放管理规定
一、公用劳保
1.手电
车间各操作岗位充电灯半年1把;各独立法人单位值班室、生产调度、化验室、检斤班、维修班、电仪班、监察保卫处人员、物资处、铲车、吊车充电灯1.5年1把。
2.洗衣粉(公用)
装卸队、灌装班、化验室、物资处、煤加工车间每月1袋;机修车间及各独立法人单位维修班每月2袋;糖化酶工段正常开车1月1袋;标准室、生产办循环水岗位每2月1袋;宾馆每月22袋,职工公寓每月5袋,卫生室、绿化队每月3袋。
3.雨衣:生产车间各工段每2年1件。
4.绝缘靴:各配电室3年2双。
5.绝缘手套:各配电室3年2付。
6.乳胶手套:接触强酸碱的岗位3月2付;电解银、糖化酶、发酵、蒸馏、醋酸南北套三、四工段、冷冻南北套等工段3月2付;液体灌装每月1付公用,化验室每季度4付公用。(特殊岗位另行申请)
二、个人劳保
1.安全帽
后勤单位职工入厂时发放1顶安全帽,以后不再发放。生产处室、车间5年1顶,机修车工、电工、仪表工、保修工4年1顶,钳工、焊工人员3年1顶。从后勤单位调入生产车间、处室及相应工种,以调入之日为计算日期,随所在单位年限发放,各生产单位统计随后勤单位发放。
2.毛巾
防腐保温工2月1条,大伙房3月一条,车队每台运行的服务车辆2月1条毛巾;全公司其他职工半年1条。
3.洗衣粉:全公司每人每月一袋,热电煤场小工每季度1袋。
4.工作服
(1)劳保工作服:防腐保温工1年1身,焊工、钳工1.5年1身;保修工、车工、电工、仪表工、绿化队人员及各生产车间操作人员2年1身。
(2)标准工作服:全公司每人每年2件(其中春秋装1件、夏装1件)合计费用86元,正式工服装费用公司全报;厂合报销50%的费用;临时工自己负担费用。
(3)保卫服装:保卫人员按照上级规定统一着护卫服装,不再享受标准工作服,其服装可根据上级规定三年配发一次,公司给予报销80%的费用,保卫人员自己承担20%的费用。
(4)隔离衣总化验室化验员、小灶炊事员、职工公寓管理员两年1身;伙房炊事员1年1身;邓钠盐、水杨酸操作人员1年1身隔离衣(3年1身工作服)。
(5)防尘衣:装卸队管理员及验质员2年1身。
(6)棉大衣:化工公司液体灌装人员10年1件。
5.高温鞋:焊工、钳工、锅炉、造气、防腐保温工每人2年1双;
6.绝缘鞋:电工、焊工2年1双;仪表工、配电工3年1双。
7.长皮手套:焊工1月1付,热电车间每月9付。
8.短皮手套
钳工、保全工、防腐工、锅炉、造气、沼气发电维修工每月1付;压缩2月1付;电工、合成、脱硫、冷冻、空压、沼气发电、汽机、电气、水杨酸3月1付。
9.涂胶手套
各独立法人单位接触酸碱岗位及糖化、发酵、蒸馏、化水、铜洗岗位3月1付;邓钠盐、液体灌装、防腐保温、瓜干运输、粉碎、污水岗位1月1付。
10.白线手套
     机械班司机每月1付,车队服务车司机每季度1付。
11.披肩帽
     锅炉工、造气工、焊工、瓜干运输工、粉碎操作工1年1顶,防腐工6月1顶。
12.防尘口罩
     瓜干运输、粉碎操作工3月1个;瓜干验质员、防腐工6月1个。
13.纱布口罩
     水杨酸、邓盐包装、成盐工段、还原工段1月1个;防腐保温工3月1个。
14.眼镜:车工、焊工及酸碱岗位1年1付。
15.风镜:防腐保温队6月1付,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申请。
16.防暑降温物品
     每年六、七、八三个月每人每月享受高温保健费12元,由集团公司购买防暑用品统一发放。
三、劳保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的各类劳保用品的质量负责。
2.购入的劳保用品由物资处与安全处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入库。
四、工作服的制作
     我公司现用工作服由物资处缝纫组负责按规定样式制作;经安全处和物资处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五、劳保用品的发放
1.劳保用品的发放采取先享受后到期的方法,各单位统计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劳保发放把关;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全员合同制职工、厂内合同制职工、在册临时工及实习生,聘用人员劳保按聘用合同执行。凡领取个人劳保后有出勤不足15天的,每出现一次所领劳保期限顺延一个月。
2.劳保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公用劳保及个人劳保用品由单位统计于每月的5号前到集团公司安全处统一开领料单,到供应物资处领取。
3.因工作所需临时领用的劳保用品由本单位申请并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到集团公司安全处开领料单领取。
4.承包单位领用劳保用品,到供应物资处领取,并由物资处单独登记,月底将所领用的劳保费用计入该单位。
六、处罚
  劳保发放人员及各单位统计必须对劳保发放工作严格把关,出现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送人情现象,按送一罚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安全处将不定期对各独立单位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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