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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库管理制度(给逢喝必醉)
发布时间:2009/6/15  阅读次数:81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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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石油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提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方针。努力做好石油接卸、储存和供应工作,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战备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 石油库必须遵照毛主席关于“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的教导,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刘少奇一类骗子

的******修正主义路线,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提高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自觉性。

第三条 石油库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业务,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持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石油是工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燃料,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具有易挥发、易燃爆、易渗漏、易变质特性。各级石油经营部门和石油库,必须提高革命警惕,加强管理,严防阶级敌人破坏,确保石油库安全。

第五条 石油库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为几个省(市、自治区)和几个地区服务的石油库,由省(市、自治区)直接管理;属于为一个地区服务的石油库,由地区直接管理。

第六条 油料入库

接到发货方启运通知和运输单位的车、船到达预报时,应迅速做好准备工作:主管负责人要向有关人员,交待任务,进行动员,严密分工,提出注意事项;备足容器,检查接卸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车船到达后,要认真核对来货凭证,对散装油料,要检查铅封、运载容器,计量、化验;对桶装油料,要清点件数、检斤,检查质量,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及时处理。迅速组织接卸,防止积压车、船。

参加接卸的人员,要严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跑油混油、静电、中毒等事故发生。连续作业时,要严格交接班手续。

接卸完毕,立即切断电源,关闭阀门,清理场地进行计量,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油料出库

要根据发货通知单注明的油品、规格、数量,进行发油。出库油料必须保证。质量装油容器,要求做到洁净、不漏、标记清晰。发油完毕,要及时计量,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

第八条 罐装油料保管

每个储油罐均应建立分户帐,随时记载油料增减情况,做到帐货相符。罐装油料除出入库随时计量外,营业罐每天计量一次,非营业罐三天计量一次。化验期限,轻油不得超过三个月,润滑油不得超过半年。储油罐要结合倒罐和出清油科清洗,一般二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桶装油料保管

桶装油料,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润滑油、脂和其他不宜经受日晒、雨淋的油品。要人库房保管或采取其他遮阳避雨措施。

存放桶装油料的货场,四周要有排水沟,并及时清除雨雪,防止雨水侵入油内和锈蚀油桶。

第十条 各级石油库都要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油品损耗,减少损失,保证质量。

第十一条 石油库的各种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做到,科学管理,正湘使用,及时维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二条 石油库的各种设备、器材、工具、配件等,均须建立技术档案或登记卡片,妥善保管。主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石油库及其主要设备的拆迁,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四条 对油桶、扁桶、方听等装油容器,要加强养注意保管,防止锈蚀,变形,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石油库机械自动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率。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石油库主要负责干部要亲自抓安全工作,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革命警惕,组织职工学习石油产品特性和安全知识,做到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做好安全工作。要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警卫队伍。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

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以及检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

安全检查,班组要经常进行。定期检查通常分两种:每周一次一般性检查;每季一次大检查(可结合主要节日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大检查要请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出入库要求

对入库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火种。库内非指定地点,禁吸禁止穿外露钉子鞋的人攀登油罐。非经批准,不得在库内照相、绘图。铁路机车推槽车入库时,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在库区清炉和停留。机车同鹤管距离,不能少于20米。汽车、拖拉机入库时,排气管必须戴上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石油库要害部位的防护

石油库中的油罐区、储油库房、油泵间,灌油间、配电间、锅炉间、消防泵间,化验室、码头、栈台、哨所等均为要害部位。要严加防范,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间、消防泵间,要配置专人轮流值班。轻油泵房使用非防爆式电机者,电机与油泵之间必须设有隔离墙。

储油区及作业区,必须使用防爆灯具,行灯电压不得超过三十六伏。

第二十条 明火管理

库内固定明火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设置。库内流动明火作业,必须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修焊油桶时,必须经过蒸洗,并将桶身垫起,使其有一定斜度。 修焊油罐、气罐、油管、锅炉等受压容器和易爆容器时,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加强阶级教育,提高政治警惕,防止阶级敌人破坏、捣乱。清扫车、船和洗刷储油罐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中毒。对可能受到山洪、山火、台风、水淹等自然灾害侵袭的石油库,必须预有防范措施。

入冬前,对油罐、管路、阀门、消防水池等设备,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防止冻裂。入夏前,要做好防胀、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储油罐必须设有防雷接地装置,其电阻不能大于十欧姆。铁路油罐槽车、金属栈桥、输油管路、油泵、油船、油罐汽车等,均须没有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大建筑物、变压器等,要按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装置防雷设施。 以上装置要经常检修。保持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到石油库参观、实习

一般内部参观、实习、须经石油库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外宾和外国留学生到石油库参观、实习,必须通过商业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消防

要建立专职和群众性相结合的消防队伍,并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毗邻单位互相配合,组成联防,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要根据石油库具体情况,制订消防灭火计划。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抢救知识,定期进行演习,做到常备不懈。

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使之经常保持有效。库内的建筑布局和货物、器材的堆放等,均要留出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消防,保证安全的原则下,进行植树造林,以隐蔽油库。及时清除枯草和各种杂物,做到安全、整洁。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石油库发生的各种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接受教训,严肃处理,逐级迅速报告。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应坚决予以打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石油库要根据国家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石油库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暂仍按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具体办法执行,并积极推广北京市北郊木材厂改革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的经验。要节约使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石油库领导要关心职工健康,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办好集体食堂,注意清洁卫生。有条件的要组织职工种菜、养猪,为国家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

第二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石油供应单位,于每年年终上报一次全省(市、自治区)石油库储存能力增减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石油库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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