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
10.5.1 锅炉范围内的给水、减温水、过热器和再热器及其管道,在投入供水与供汽之前必须进行冲洗和吹洗,以清除管道内的杂物和锈垢。
10.5.2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中6.2管道系统的清洗规定;临时管道的焊接必须由合格焊工施焊,靶板前的焊口应采用氩弧焊工艺。
10.5.3 减温水管道冲洗时,下列设备一般不参加冲洗,以免杂物堵塞:
10.5.3.1 表面式减温器;
10.5.3.2 混合式减温器;
10.5.3.3 自凝减温水的冷凝器。
10.5.4 用水进行冲洗时,其水质宜为除盐水或软化水,冲洗水量应大于正常运行时的最大水量,当出水澄清、出口水质和入口水质相接近时为合格。
10.5.5 锅炉过热器、再热器及其蒸汽管道系统吹洗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0.5.5.1 所用临时管的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被吹洗管的截面积,临时管应尽量短捷以减少阻力;
10.5.5.2 吹洗时控制门应全开(直流锅炉纯直流吹洗时除外);用蓄热法吹洗时,控制门的开启时间一般应小于1min; 10.5.5.3 被吹洗系统各处的吹管系数应大于1;
10.5.5.4 吹洗时的控制参数可通过预先计算或吹洗时实际测量决定;在符合10.5.5.1和10.5.5.2的基础上,控制门全开后过热器出口的压力达到表10.5.5.4数值时,一般即可满足各处吹管系数大于1的要求;这时相应的锅炉蒸发量为60%~70%额定蒸发量;表10.5.5.4 吹洗时应达到的压力数值 10.5.5.5 汽包锅炉吹洗时的压力下降值应控制在饱和温度下降值不大于42℃的范围内;
10.5.5.6 吹洗过程中,至少应有一次停炉冷却(时间12h以上),冷却过热器、再热器及其管道,以提高吹洗效果。 10.5.6 再热锅炉蒸汽吹洗时,可采取一、二次系统串联不分阶段进行吹洗的方法(简称一步法),但必须在再热蒸汽冷段上加装集粒器(垃圾收集器),采用一步法时,集粒器应符合下列条件:
10.5.6.1 阻力小于0.1MPa;
10.5.6.2 强度满足蒸汽参数;
10.5.6.3收集杂物性能好。
10.5.7 为了降低环境噪声污染,670t/h及以上的锅炉和管道蒸汽吹洗时,宜在排汽口处加装消声器(消音器)。
10.5.8 吹洗质量标准:
10.5.8.1 过热器、再热器及其管道各段的吹管系数大于1;
10.5.8.2 在被吹洗管末端的临时排汽管内(或排汽口处)装设靶板,靶板可用铝板制成,其宽度约为排汽管内径的8%、长度纵贯管子内径;在保证吹管系数前提下,连续两次更换靶板检查,靶板上冲击斑痕粒度不大于0.8mm,且斑痕不多于8点即认为吹洗合格。
10.5.9 管道冲洗和吹洗完后,应整理记录,办理签证。
10.6 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阀调整
10.6.1 锅炉升压至工作压力进行蒸汽严密性试验时,应注意检查:
10.6.1.1 锅炉的焊口、人孔、手孔和法兰等的严密性;
10.6.1.2 锅炉附件和全部汽水阀门的严密性;
10.6.1.3 汽包、联箱、各受热面部件和锅炉范围内的汽水管路的膨胀情况,及其支座、吊杆、吊架和弹簧的受力、移位和伸缩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妨碍膨胀之处。
10.6.2 蒸汽严密性试验的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办理签证。
10.6.3 蒸汽严密性试验后可升压进行安全阀调整。
10.6.4 调整安全阀的压力以各就地压力表为准,压力表应经校验合格,并有偏差记录,在调整值附近的偏差如大于0.5%,应作偏差修正。
10.6.5 安全阀动作压力的调整数值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规定执行,见附录T。
10.6.6 在调整脉冲安全阀之前应先将脉冲蒸汽管进行吹洗;一般先调整机械部分,此时电气系统不投入,以保证当电气系统失灵时安全阀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10.6.7 在安全阀调整之前,电(气)动控制部分必须先通电(气)检查;压缩空气系统必须吹扫干净;电(气)源必须可靠。 10.6.8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宜采用液压装置进行校验调整,一般在75%~80%额定压力下进行;经液压装置调整后的安全阀视机组情况可选择同一系统最低起跳值的安全阀进行实跳复核。
10.6.9 调整完毕的安全阀应作出标志,在各阶段试运过程中,禁止将安全阀隔绝或楔死。
10.6.10 在工作压力下应进行给水调节阀的特性试验,以便整套试运时投入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10.6.11 安全阀调整完毕后应整理记录,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