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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发布时间:2011/4/16  阅读次数:383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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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整套启动试运行

  10.7.1 锅炉机组在安装完毕并完成分部试运后,必须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试运时间和程序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对施工、设计和设备质量进行考核,检查设备是否能达到额定出力,是否合乎设计要求。

  10.7.2 整套启动试运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0.7.2.1 前阶段发现的缺陷项目已处理完毕;

  10.7.2.2 新炉的辅助机械和附属系统以及燃料、给水、除灰、用电系统等分部试运合格,能满足锅炉满负荷的需要; 10.7.2.3 各项检查与试验工作均已完毕,各项保护能投入;

  10.7.2.4 锅炉机组整套试运需用的热工、电气仪表与控制装置已按设计安装并调整完毕,指示正确,动作良好;

  10.7.2.5 化学监督工作能正确进行,试运用的燃料已进行分析;

  10.7.2.6 生产单位已作好生产准备工作,能满足试运工作要求。

  10.7.3 锅炉供汽带至满负荷后连续试动行72小时或7天(如因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带至满负荷时,由启动委员会确定最大允许负荷)。在整套试运期间,所有辅助设备应同时或陆续投入运行;锅炉本体、辅助机械和附属系统均应工作正常,其膨胀、严密性、轴承温度及振动等均应符合技术要求;锅炉蒸汽参数、燃烧工况等均应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10.7.4 燃煤锅炉要达到断油(或天然气)、投高加、投电除尘、连续72小时(或7天)满(带)负荷运行,汽水品质合格,自动装置投入(如设计、设备或系统原因个别项目不能全投时,应写明原因,经启动委员会同意可在试生产阶段完成),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求,运行正常,整套试运即告结束。

  10.7.5 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进行72小时整套试运完成后,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试运中发现的缺陷,缺陷处理完毕后,机组应再次启动,带满负荷连续运行24h后,移交生产单位进入试生产阶段;3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进行7天带负荷连续运行,主机和辅机均应连续运行不中断,合格后移交生产单位进入试生产阶段;锅炉移交生产单位时应办理整套试运签证;并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资料的移交和竣工验收手续。

  10.7.6 整套启动试运完毕进入试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移交下列施工技术文件:

  10.7.6.1 按本规范1~9所规定的各项安装记录、签证、质量验评、分部试运(或试验)记录;

  10.7.6.2 按10.1~10.6所规定的各项试运或试验记录、签证;

  10.7.6.3 整套启动试运记录、签证;

  10.7.6.4 主要设备缺陷及其修改记录和处理意见;

  10.7.6.5 主要设计缺陷及其变更记录和处理意见;

  10.7.6.6 施工未完项目、遗留问题表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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