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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3/30  阅读次数:3925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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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三: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细则是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的要求而制订。
1.2   本细则是电力行业各级认证工作管理机构和评审组开展试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工作。
1.3   本细则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评审组织
  
2.1   管理机构及评审组织
2.1.1   对申报电力建设中心型一级土建试验室,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对申报电力建设中心型二级土建试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对申报现场型的土建试验室,由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
2.1.2   评审组是代表主管认证机构执行资质认证评审的正式组织,评审组分为总站评审组和中心站评审组两级,分别由所属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2.1.3   各级评审组织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归口管理,各中心站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标准及评审结论等资料,均应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2   评审组的组成
2.2.1   总站评审组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成。中心站评审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成。
2.2.2   评审组成员人数,宜为5~7人。设评审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和领导评审组的活动和工作。可设副组长(或主任评审员)一名协助组长工作。另设评审员若干名。
2.2.3   评审组成员须经主管认证机构审定其资格后直接聘请为评审员。评审组长、副组长(或主任评审员)由主管认证机构在受聘的评审员中指定。
2.2.4   评审组的成员结构应由主管认证机构负责人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及熟悉土建试验和计量的技术专家等几方面的人员构成。
2.2.5   评审员个人资质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 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在质量管理或试验检测技术上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3) 有较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必要的相关知识。
       (4) 对资质认证标准和评审技巧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并能正确掌握。
       (5) 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6) 能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作风正派。
2.3   评审组的职责
2.3.1   评审组的基本职责是代表主管认证机构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工程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根据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对申请认证的试验室进行全面的评审、考该,并评定其资质等级。
2.3.2   评审组应正确宣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资质认证工作的文件精神并严格遵守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2.3.3   评审组应贯彻既严格评审又督促、帮助的原则,对被评审的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促进试验室提高人员素质、检测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2.3.4   评审组必须详细填写各项会议记录、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并完整编制评审资料。在评审结束后及时递交主管认证机构,建立相应的档案。
2.4   评审组长职责
2.4.1   受主管认证机构委托,组织和领导评审组工作,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2.4.2   负责向评审员和被评审试验室解释资质认证的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标准。
2.4.3   当评审员在评审条件掌握上有分歧时,负责协调和裁决。
2.4.4   负责向主管认证机构报告评审结果并递交评审资料。
2.5   评审员职责
2.5.1   参加评审工作,和其他评审员一起共同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2.5.2   对参与评审的各项目是否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评价。
2.5.3   参加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的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当对评审组长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2.5.4   认真、详细地作好各项评审记录或有关监考工作,完整编制有关评审资料。
2.6   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
2.6.1   各级评审组必须接受所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领导和管理。
2.6.2   评审组成员必须参加由所属主管认证机构组织的为期l~3天的短期培训,经主管认证机构确认其培训效果后,方可开始正式评审工作。
2.6.3   评审组编制的各项评审记录、评审报告等文件,应报主管认证机构审核并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2.6.4   主管认证机构有权对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的表现予以监督,对确已证明不合适的评审员,有权解除聘约。
2.6.5   被评审单位有权对评审组在评审期间不符合政策的做法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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