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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3/30  阅读次数:3903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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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程序
  
3.1   申请
3.1.1   申请认证的试验室,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经监督(或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中心站,正式提出申请。
3.1.2   申请者应递交下列资料:
       (1)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
       (2) 试验室概况(文字描述,主要内容为发展经历及现状)。
       (3) 组织机构框图(应注明组织机构名称、内容、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布、各负责岗位人员姓名等情况。如为中心型试验室,除本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外,还应递交试验机构网络关系图)。
       (4) 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分布图(应注明各部位名称及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5) 试验室行政负责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6) 试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及试验室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7) 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表。
       (8) 试验室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目录表。
       (9) 试验室已积累的技术检验、档案目录表。
       (10) 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指所申报的资质等级在标准中对此项有要求的试验室)。
3.1.3   一般讲,对于申请中心型一级土建试验室,申请表及预审资料应一式三份,
除申请单位需自留一份外,其余分别逐级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中心站与总站,对于申请中心型二级和现场型土建试验室,申请表及预审资料应一式两份,自留一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中心站一份。
3.2   预审
3.2.1   预审指对试验室在现场正式评审前对申请认证单位递交的申请表及预审资料进行的审核。
3.2.2   预审由主管认证机构在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3.2.3   评审组在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意见和结论填人预审结果通知书,经主管认证机构审核批准后通知申请单位。
3.3   现场评审
3.3.1   现场评审是在预审通过后,评审组在被认证试验室所在现场进行的全面评审。它是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关键步骤。
3.3.2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是主管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发给认证合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形成完整的认证评审文件。
3.3.3   评审组一般宜由5~7人组成,可视被认证试验机构的规模大小、工作难易程度而定。如实到人数少于3人时,评审无效。
3.3.4   被认证试验室或主管单位,应派出负责人员,在现场评审期间配合评审组的工作。
3.3.5   根据不同的情况,评审组可对试验室采取以下不同形式的现场评审:
       (1) 初次评审——对试验室第一次认证时的评审。
       (2) 复证评审——试验室取证期满后,对其复证时的评审。
       (3) 扩大评审——试验室原已取证的业务范围需扩大或原认证的资质等级需提高时的评审。
       (4) 一次性补充评审——试验室在评审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项目后或对试验室某些重要变化所作的一次性补充评审。
       (5) 监督检查评审——对已取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评审,以督促、帮助试验室在有效期内保持认证时规定达到的质量水平。
3.3.6   现场评审的工作程序:
(1) 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在评审员报到后,评审正式开始前举行,是否开预备会不是必备程序,可由评审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主持人:评审组长。
       ——参加人员:全体评审员、被认证单位的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
       a) 安排评审日程。
       b) 说明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及工作方法,并对被认证单位及试验室如何介绍情况提出要求。
   c) 确定评审员分工。
d) 确定在试验室现场抽查、抽考的项目或数量。
       e) 组织评审员进一步熟悉有关资质认证的文件及有关评审考核、评定的实施细则,并熟悉被认证试验室的预审情况。
       f) 分发评审记事本、评审表等记录材料。
       (2) 第一次正式会议:
       ——主持人:评审组长
       ——参加人员:全体评审员、被认证单位领导及试验室有关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
       a) 宣布评审正式开始。
       b) 说明对试验室资质认证的目的意义。
       c) 宣布评审组成员名单。
       d) 对评审员工作提出要求。
       e) 对被认证单位及试验室提出要求:①被认证单位及试验室的所有人员,在评审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尽可能为评审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情况。②被认证单位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可提出不同意见,有申辩权。③被认证单位可对评审员的工作提出批评,直至向主管认证机构反映。
       f) 被认证单位负责人员介绍本单位及试验室情况,并介绍认证准备工作,特别是对预审时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
       g) 宣布正式评审日程。
       h) 宣布评审员分工及抽查或抽考项目。
       i) 宣布被认证单位的陪同人员。
       (3) 全面考查试验室:
       ——全体评审员参观试验室。使评审组对试验室有初步的全面了解和印象。
       ——在现场参观中,评审员可对照等级标准内容,有目的地初步抽查。
       ——必要时可参观和试验室有关的工程、工地、搅拌站、仓库等。
       (4) 评审员现场评审:
       ——一般分为三组:
       第一组:负责:①质量管理体系;②管理制度;③组织机构与职能;④人员配备与素质的考核、评审。
       第二组:负责:⑤试验项目范围;⑥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⑦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考核、评审。
       第三组:负责:⑧技术资料;⑨环境与安全的考核、评审。
       各小组的评审意见应经大组评议取得一致意见,当评审员有分歧时,由评审组长裁决,并将分歧意见报主管认证机构。
       ——评审员采取听、闻、查、看、考、评的方式,按照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照试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掌握尺度及考核方法详见本细则附件一、二。
       ——评审员应公正、客观地作出评价,认真地听取被认证单位的有关说明,并向被认证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指导、帮助他们改进工作。
       ——评审员应参加现场抽查或抽考项目的监考。抽查、抽考项目在征求被认证试验机构的意见后,由评审组决定。可以采取口试、笔试、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应注意选择哪些既主要又能在现场评审期间做完的项目,抽查、抽考完成后应向评审组递交完整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或考卷。
       ——在现场评审、考核同时,评审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的评审记录和资料并签署姓名。
       (5) 评审员会议:
       ——主持人:评审组长。
       ——参加人员:全体评审员。被认证单位人员回避。
       ——会议内容及步骤:
   a) 各评审员(或评审小组)汇报评审、考核情况。
       b) 在综合评审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的初稿。
       c) 由评审组长和副组长(或主任评审员)征求被认证单位对两个初稿的意见。
       d) 评审组再次开会,根据被认证单位的意见,对两个初稿讨论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再次征求被认证单位的意见。
       e) 评审组长在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手稿上签字。
       (6) 第二次正式会议:
       ——主持人:评审组长。
       ——参加人员:全体评审员、被认证单位领导、试验室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
       a) 由评审组副组长(或主任评审员)代表评审组,讲解评审情况(评审简要过程、评审中肯定的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b) 评审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
       c)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被认证单位领导或试验室负责同志讲话。
       d) 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说明:
       以上各项会议内容为基本安排,必要时评审组可根据需要或征询被认证单位意见,对会议内容有所增减。
       在整个评审期间,评审组可根据需要,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后,安排一次座谈会。由评审员、被认证单位及试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对话交流,对试验室人员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解答,对如何提高试验室人员素质,提高检测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出建议。给予帮助、指导。
3.3.7   文件的上报与审批:
       (1) 申请表及预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中心站受理。凡申报中心型一级试验室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初步预审合格后,上报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正式预审。
       (2) 凡申报中心型二级试验室及现场型试验室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中心站预审通过后,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通过后,由中心站将一份评审报告报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3) 各级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由所属主管认证机构负责审批。对现场评审已通过的申请单位,由主管认证机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样式见本细则附件四(一)及四(二)。
3.3.8   评审组上报的文件:
       现场评审后,评审组应向所属主管认证机构递交评审报告表并附下列资料:
       (1) 申请表及预审资料;
       (2) 评审记录表;
       (3) 现场抽查、抽考的记录、报告或考卷;
       (4) 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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