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有关锅炉专业的要求,避免发生锅炉重大设备事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件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
1.1 锅炉承压部件防爆工作要坚持全过程管理,加强各环节的质量意识,对设备的选型、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1.2 对制造的锅炉,在合同中应确定质量检验标准,明确现场监造、抽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1.3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应及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登录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1.4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浙江省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防止锅炉承压部件泄漏暂行管理办法》(浙电发输[2001]899号)。制定、落实防爆工作计划,有效控制锅炉泄漏次数。
1.5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检查,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施工验收。所有属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问题,建设单位应认真及时处理。
1.6 新建锅炉投运后1年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规范性检验。锅炉检验范围、分类、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1.7 严防锅炉缺水、满水运行,当水位低于和高于运规规定时,应紧急停炉。
1.8 保证锅炉水质及汽、水品质合格,若汽水品质恶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时,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炉处理。
1.9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水位表的可见范围应大于最高、最低安全水位。锅炉运行时,应定期进行各水位表的核对工作。
1.10 严防锅炉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汽包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态下运行。
1.11 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应根据设备结构特点和制造厂提供的有关资料或通过试验确定,并绘制锅炉压力、温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线。锅炉启停应严格按启停曲线进行,控制锅炉参数和各受热面的管壁温度及其变化速率在允许范围内。
1.12 设计带基本负荷的锅炉在参与调峰运行时,各部温度、温差的控制及其变化速度、负荷增减的速度、启停时的温度、压力升(降)速度等,都应满足有关规程的规定。应根据制造商规定的或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最低技术出力,作为调峰负荷的下限。
1.13 锅炉运行时,应严密监视和调整主、再热蒸汽温度和各段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发现超温应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1.1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按规程进行,必须制定经电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15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的条件、压力、步骤和执行标准必须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的要求,升压和降压速度必须缓慢,严防超压。
1.16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进行安全阀校验。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严禁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检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
1.17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1.18 锅炉在水压试验、安全阀校验、启停炉和升降负荷时,应严密监视锅炉各参数,及时调整,防止运行参数大起大落。
1.19 锅炉燃烧器应对称均匀投入,保证火焰中心适宜,不冲刷水冷壁,减少热偏差。加强燃烧试验、调整或进行燃烧器技术改造,以改善贴壁气氛,减少还原性气体,避免受热面高温腐蚀。
1.20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1.21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1.22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1.23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1),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专项检查。
1.2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汽温壁温、各主要压力表、测量仪表等就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对和检修,以确保保护动作和测量的准确性。
1.2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活动支架的位移方向、位移量及导向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管托有无脱落现象,固定支架是否牢固可靠,混凝土支墩有无裂缝、损坏,弹簧支吊架的安装高度与弹簧工作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26 新装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运行3万-4万小时后大修时,应对所有支吊架的根部、功能件、连接件和管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运行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其它汽水管道,运行8万-12万小时后大修时,应对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7 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每年应在热态下逐个检查一次,并记入档案。
1.28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1.29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1.30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锅炉受热面管子及压力容器外委设计、加工和安装时,应严格按照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要求对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厂家监造验收,交货时应提供质保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等)。
1.31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有关规定。
1.32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检查管系膨胀不受阻。除管道限位装置、刚性支吊架与固定支架外,应保证管系自由膨胀。各膨胀指示器指示应清晰、准确。
1.33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蒸汽联箱裂纹。
1.34 加强吹灰器管理,正确使用吹灰器防止吹损受热面。
1.35 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将造成其它设备、容器、管道严重损坏的爆漏事故,应实行紧急停机,必须有保人身保主设备的观念。
1.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审批意见继续投入使用。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1.3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考试合格,并进行定期轮训。
1.38 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持证上岗, 并及时进行换证工作。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 压力容器防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质量第一“方针。要做好过细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压力容器的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发生和扩大。
2.2 压力容器防爆工作首先要把好选型、设计、检验关。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压力容器安全阀的设计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要加强对所购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其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2.3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2.4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2.5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带压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2.6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试验和排放试验,保证其动作正常且定值正确。压力表,水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维修,确保测量、报警的准确性。
2.7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装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2.8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钢瓶、溶解乙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不能混放,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
2.9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2.10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措施,确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要求实施。
2.11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启用。
2.12 在役压力容器,应定期开展压力容器规范性的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3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就按报废处理。
3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3.1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3.2 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喷淋系统,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空气预热器蒸汽吹灰系统应完好,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装设的喷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
3.4 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
3.5 尾部烟道宜装有一定数量的长伸缩式蒸汽吹灰器以及必要的烟温、风温测点。空气预热器着火报警装置应能正常投运。
3.6 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3.7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就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3.8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预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气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气,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3.9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或气动远控,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3.10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
3.11 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并组织人员进行人工盘动,必要时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当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3.12 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对空预器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小时吹灰一次,当空预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器次数。
3.13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预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油垢时要碱洗。
3.14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应对回转式空预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3.15 应定期对吹灰器、消防喷嘴、水冲洗喷嘴及着火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定期对烟、风道温度测点进行校验。
4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到场煤的煤种及煤质指标,禁止各类不适烧煤种或不合格煤质进厂。
4.2 煤场对煤必须根据煤种或煤质分堆存放,不同煤种或煤质不能混放在同一煤堆。在煤场动态图上必须标上每一煤堆的界限和该堆的煤质参数。
4.3 根据煤质和气象情况,卸、储煤设施应有防冻、防湿、防储煤自燃的措施。储油罐和油系统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及防冻加热设施,保证供油温度到规定要求,并设有低油压保护。煤仓、粉仓应防止杂物和大块煤进入,金属粉仓外壁应妥善保温,防止内壁结露,防止积粉自燃。
4.4 加强煤质分析,煤仓进煤必须根据当值值长签发的上煤指令正确进行。没有煤质参数或不符合掺烧要求的煤质不能进仓燃用。锅炉运行人员要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4.5 新煤种现场试烧或配煤掺烧方案,必须慎重对待,应报公司(电厂)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6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试验,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4.7 新建机组锅炉启动和投产应严格执行有关基建验收和试运投产的规定。新机组启动前应检查炉膛风压试验,油系统吹扫及速断阀严密性试验等冷态试验。机组点火启动后,应即时投入炉膛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粗调和实机考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不得移交试生产。
4.8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炉膛安全监控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锅炉压力保护装置、全炉膛火焰监测装置的维护和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4.9 应根据设备情况,制订出锅炉点火前必需具备的条件,要详细检查的项目,使其标准化并认真贯彻执行。要严格对炉膛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4.10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4.11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连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等事故。
4.12 锅炉低负荷运行燃烧不稳定时,应立即投油助燃,防止锅炉灭火。在低负荷时,不得进行炉膛吹灰。
4.13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 ,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4.14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4.15 加强锅炉吹灰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锅炉运行中吹灰器投运的可靠率大于90%。
4.16 炉底排渣系统应完好,以保证其正常投运,排渣畅通。
4.17 受热面或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5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有关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5.1 加强燃料管理,应清除来煤中的油质、雷管等杂物。
5.2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3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5.4 制粉系统设计、改造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就符合规程要求。
5.5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5.6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防止粉仓漏入空气,避免煤粉结块自燃。
5.7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5.8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 采取压粉和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的粉仓爆炸。
5.9 根据煤种严格控制好磨煤机的出口风量和出口温度。发现磨煤机出口温度异常升高时,分析运行参数及时采取对策,严重时按运行规程紧急停运制粉系统,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5.10 制粉系统启动前或停运后,对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避免煤粉在水平管道或弯头处堆积。
5.11 定期排放运行中速磨的石子煤,及时清理堆积的石子煤,磨煤机停运后应将石子煤排空,以防自燃。
5.12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就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5.13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5.14 加强检查和改进制粉系统中容易积粉的设备(重点粗、细粉分离器、膨胀节等),消除积粉死角。
5.15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输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除尘设施,降低煤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5.16 严禁对运行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工作,检修时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5.17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随时保证消防水源可用。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