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单位经过审查确实具有相应级别锅炉的修理资格后,必须到当地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填写《锅炉修理改造开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申办审批时监察部门审查如下内容:
1、所修理锅炉的有关资料 如设计制造资料,运行以来修理改造资料,最近一次检验报告。若大修还有改造项目,必须具有与改造有关的资料,如改造设计方案和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等。
2、修理单位及其人员资格证件,包括修理改造许可证、负责该炉修理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技术工种的工作证及相应的资格证件(如焊工合格证)等。
3、施工技术方案及与该炉修理项目相关的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等。
4、修理工程如有改造项目或涉及改变原锅炉设计结构,燃烧设备及方式或运行参数时,应有设计图样及相应的计算或校核资料。要审查改造方案的可能性、合理性,安全性;安全阀的排汽能力、各种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水处理、消烟除尘措施是否合理;各种辅机如风机、水泵等是否合理配套等。
5、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手册及该炉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在施工中的监察内容有:
(1)锅炉安全监察部门授权锅炉检验单位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修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接受其监督检验。
(2)对于大修或改造项目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修理单位应会同
锅炉使用单位和监检单位共同进行。
(3)修理单位在施工中把出观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报使用单位和监检单位,同时报告当地的安全监察部门:处理方案需经监察部门同意并将问题妥善处理后才能继续施工。
(4)锅炉总体验收时,锅炉使用单位,检验单位,锅炉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并办理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