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锅炉进入试运行阶段.应报请检验单位,锅炉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并与使用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和修理单位的人员.重点检查如下几个方面:
1、查看大修理(或改造》单位提供的检验技术文件及有关记录资料,掌握锅炉大修理或改造后的情况及施工质量:
2、查看热工仪表、自控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锅炉参数能否恢复或达到原来的设计要求(新设计要求)。
3、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如漏汽、漏水、漏风等,炉墙砌筑质量,管道设备保温质量状况是否正常:
4、检查各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安装是否合理,包括高低水位警报器,低地位水位计以及自动给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可靠。
5、检查燃烧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的安装是否正确,运行工况是否良好,并观察消烟除尘装置使用效果。
6、检查水处理设备和水质监督措施,查看锅炉给水、锅炉水(蒸汽)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锅炉房的安全电源,照明等是否安全、合理。
锅炉应在额定工作
压力和负荷下进行连续72h的试运转。在此运行期间,应对锅炉的运行热效率进行测试和计算;应邀请环保部门对烟囱进行监测,烟囱排气物是否达标。如符合设计要求,没有出现异常现象,修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便可共同进行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如在试运期间,锅炉运行指标,烟筒排放指标,有一部分或一种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使用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共同讨论,寻找其原因。如果确定是设计原因而非施工质量,只能作为遗留问题,下次修理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