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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中层干部岗位的工作,不断提高中层干部各岗位的工作绩效,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企业标准编制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海燕。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冯树理、王志勇。
本标准批准人:陈会平。
本标准委托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中层干部工作标准通用部分的岗位职责、岗位技能、工作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中层干部。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事故调查规程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Q/CDT-IPSPC 2025—2004 中层干部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59—200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61—200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32—2004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88—200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24—2004 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49—2004 值班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96—2004 生产调度会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47—2004 合理化建议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94—2004 对外提供资料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83—2004 OA系统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67—2004 WEB综合查询系统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79—2004 D7I应用系统操作管理标准
Q/CDT-IPSPC 2022—2004 考勤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50—2004 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Q/CDT-IPSPC 2151—2004 员工工作时间着装及佩戴工作证管理标准
盘电党[2004]9号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3.1 责任
3.1.1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下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标准。
3.1.2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得有损坏和诋毁公司形象的言论。
3.1.3 在公司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以及双文明责任状的各项工作,并对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3.1.4 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令行禁止,带头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
3.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各岗位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本部门与公司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工作。
3.1.6 抓好本部门的安全教育,使各岗位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产各项安全事件的透明度,不断完善人身及设备的安全措施,保障公司生产及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层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1.7 有责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间的制约关系。
3.1.8 有责任实事求是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工作中的弊端和错误,并积极整改。
3.1.9 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及申诉,有责任尽快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答复。
3.1.10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同时,中层干部对本部门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负责。中层正职有事,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同时要报告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中层副职有事,应向部门正职请假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1.1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有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3.1.12 对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3.2 权限
3.2.1 在日常工作中,有权向有关部室了解与本部门有关的数据、资料。
3.2.2 有权审签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报表及文字材料。
3.2.3 有权对本部门下发的或与本部门管理内容有关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反者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3.2.4 有权召开本部门的各种会议,同时,有权参加与本部门管理内容有关的会议。
3.2.5 对本部门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有调查和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的权力。
3.2.6 有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
3.2.7 有权对本部门人员的岗位变动提出建议。
3.2.8 对本部门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有初审权。
3.2.9 对公司下达的工作指令、计划如与实际不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0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安排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教育和培训。
3.2.11 对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违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4.1 基本条件
4.1.1 政治条件: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正确的思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感强。
4.1.2 品德条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能严格依法办事。
4.1.3 业务条件:熟悉和掌握本部门有关的专业知识。
4.1.4 岗位条件:聘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生产或管理中、高级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聘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1.5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1.6 文化程度: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1.7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突破上述条件的限制,破格聘任。。
4.2 实际技能
4.2.1 掌握与本岗位、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熟悉公司的发电生产过程,掌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企业标准。
4.2.2 具有一定的电力企业管理经验,能够灵活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展工作。
4.2.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好部门之间、专业之间的关系。
4.2.4 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能够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科学预测和决策。
4.2.5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一般公文的书写格式,能独立撰写常用公文。
4.2.6 具有必要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能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开展相应的工作。
5.1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5.2 在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指令和指示时,应按照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认真办理。凡需要本部门人员了解并贯彻执行的,应研究传达贯彻的方法,确定传达时间,及时组织传达。各项需长期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指令或指示,在传达之后,要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落实。有些内容要补充到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或各岗位工作标准中的,也应及时组织修改。
5.3 根据公司意见和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和工作职责范围,中层正职和副职的工作职责要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并通过工作标准来规范各自的工作。
5.4 中层正职应通过制定工作标准的形式规范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授权各岗位分担本部门的一项或若干项工作职责。
5.5 中层正职(副职)应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处理好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本部门正职)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5.6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本部门员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7 中层干部应经常性地教育本部门各岗位人员,既要搞好本职工作,又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共同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5.8 中层干部除做好本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外,还应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流和业务联系。
5.9 中层干部应完成岗位工作标准规定的工作内容,自觉地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及工作程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达到效率高、效果好的目标。
5.9.1 中层正职负责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5.10 应努力学习电力企业管理知识,最大限度地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所辖专业的工作,能够运用计算机进行日常的专业管理,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5.11 应经常了解国家有关改革的方针、政策及动态,清楚公司目标任务,积极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努力为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5.12 一岗双责的中层干部,应同时承担和履行本部门和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应连同中层干部各岗位工作标准及《中层干部管理标准》、《中层干部年度测评考核通知》一起使用,考核结果一方面作为中层干部任职的参考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与月度效益奖金挂钩,具体按照《岗位工作标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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