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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生技部值长调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6/15  阅读次数:1939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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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部值长调度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充分发挥以值长为中心的生产指挥系统的效用,规范各运行部门更好地执行值长调度命令,特颁布此条例:
2  管理要求
2.1  值长在值班期间为阜新发电厂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厂指定的岗位技术标准行使指挥权,必要时可越级向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命令。发布命令的值长应对其所发布的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2.2  值长下达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运行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值班长(班长)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对值长提出意见,如值长重复该命令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命令将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给值长或本单位直接领导。若下级运行单位无故不执行值长调度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及允许不执行命令的领导均应负责。
2.3各运行单位领导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长工作权限,必须经值长许可后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来不及得到值长许可时,当事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当班值长。2.4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值长发布或执行值长命令;值长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2.5  当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或事故时,运行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值长,以便值长了解事故影响及组织全厂进行事故处理工作。隐瞒或逾期不报,影响事故处理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由当事值班人员负责。
2.6 下列行为视为违反值长命令:
2.6.1不执行值长命令或对值长命令有意见,在值长做出明确答复后,仍然不执行者。
2.6.2 超出值长命令范围操作或执行命令有误。
2.6.3 在紧急情况下未按值长规定时间内完成值长命令的。
2.6.4 对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或造成事故扩大的。
2.6.5 不经值长允许擅自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或启停主要辅机设备。
3 附则
3.1  当班值长在值班期间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值长调度条例内容的行为,应立即指出并限令其改正;如发现有关运行部门在值长提出限令后,仍拒绝执行值长命令的行为,值长有权汇报主管生产的厂领导监督处理。
3.2  本条例由生技部值长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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