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试运行和总体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作好修理改造工作总结,将整个修理、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整理成册、填写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一式二份,由施工、使用、监检单位审查盖章后,报当地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查,作出修理、改造质量的综合评价并盖章。然后将一份交使用单位存人该炉技术档案,一份自修理单位自行存档保存,作为今后修理、改造资格审查的依据。
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锅炉型号,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
2、修理前额定工作参数,修理、改造后允许工作参数(允许工作压力,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额定蒸汽温度或供、回水温度)。
3、锅炉改造设计总图;更换及增添的受压元件、部件制造图,安装图。
4、受压元件的
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要有水动力计算及热力计算书:
5、安全阀排汽量,水处理,消烟除尘设备,风机,水泵,管道等的校核计算资料。
6、修理项目、部位和尺寸及其检验结果。
7、使用材料牌号,材质证明及试验数据。
8、设备安装施工,调试记录,焊缝无损探伤检验报告及胀管记录。
9、水压试验日期、试验压力及试验结论。
10、试运行及测试结果、总体验收报告。
对于改变锅炉设计参数,结构及燃烧方式,以及改变锅炉型式、用途(如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承压锅炉改为常压热水锅炉;火床炉改为循环流化床炉等),改造单位还应提供改造后
锅炉的金属铭牌,并装置在锅炉明显部位。金属铭牌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1、锅炉型号。
2、改造单位名称及许可证级别、编号。
3、改造年月及产品编号。
4、改造后的允许工作压力。
5、改造后的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
6、改造后的额定蒸汽温度或供、回水温度。
7、监检单位名称及监检标记。
对更换、新制造的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还应在其封头上打上钢印,标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产品编号,工作压力和制造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