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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应用 GB 50235―97 标准
发布时间:2010/6/6  阅读次数:11256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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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7.1.2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机械,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外 观 检 验
7.2.1  外观检验应包括对各种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以及在管道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7.2.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管道加工件、坡口加工及组对、管道安装的检验数量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有关规定。
7.2.3  除焊接作业指导书有特殊要求的焊缝外,应在焊完后立即除去渣皮、飞溅,并应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进行外观检验。
7.2.4  管道焊缝的外观检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3  焊缝表面无损检验
7.3.1  焊缝表面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
7.3.2  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检验。
7.3.3  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7.3.4  当发现焊缝表面有缺陷时,应及时消除,消除后应重新进行检验,直至合格。
7.4  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7.4.1  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4.2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基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 1 \\* GB2 ⑴ 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 2 \\* GB2 ⑵ 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 3 \\* GB2 ⑶ 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 4 \\* GB2 ⑷ 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 5 \\* GB2 ⑸ 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7.4.3.2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4  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7.4.5  对不要求进行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质检人员应按本章第7.2节的规定全部进行外观检验。
7.4.6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外,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  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  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  当这两道焊缝又出现不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  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7.4.8  对要求热处理的焊缝,热处理后应测量焊缝及热影响区的硬度值,其硬度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碳素钢不宜大于母材硬度的120%;合金钢不宜大于母材硬度的125%。检验数量不应少于热处理焊口总数的10%。
7.4.9  需要热处理的管道焊缝,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规定的格式填写“热处理报告”。
7.5  压 力 试 验
7.5.1  管道安装完毕,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1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7.5.1.2  当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气体进行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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