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轮机启动调试导则
DL/T 863-2004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汽轮机的主机、辅助设备、热力系统的调试及机组整套启动调试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125MW容量及以上容量的凝汽式汽轮机组,其他类型汽轮机组的启动调试亦可参照执行。进口机组按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启动调试,若制造厂无这方面具体说明时,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596 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
DL/T571 电厂用搞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
DL/T607 汽轮发电机漏水、漏氢的检验
DL/T651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DL/T711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
3 总 则
3.1 编写目的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启动调试是保证汽轮机高质量投运的重要环节,为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并规范汽轮机的启动调试工作,按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两部分制定本标准。
3.2 启动调试组织
a)机组启动调试前,由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下设试运指挥部,试运指挥部代表启动验收委员会主持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b) 机组启动调试工作应由试运指挥部全面协调,汽轮机调试具体项目应由汽轮机调试专业组负责实施
c) 汽轮机调试专业组应由调试、建设、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及制造厂等单位的工程
技术人员组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其组长应由主体调试单位担任。
3.3 调试资质
a) 承担汽轮机启动调试的主体调试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b) 汽轮机启动调试的专业负责人由具有汽轮机调试验的专业调试技术人员担任。
c) 汽轮机调试人员在调试工作中应具备指导、监督、示范操作、处理和分析问题、编写
措施和总结的能力。
3.4 计量管理
汽轮机启动调试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经有资质的计量单位校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3.5 调试措施
“汽轮机整套启动调试措施(方案)”及重要的“分系统调试措施”必须经过建设、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制造厂等单位的会审并必须经过试运指挥部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3.6 调试工作程序
a) 收集、熟悉、掌握汽轮机设备、系统的详细资料。
b) 负责编制工程“调试大纲”中规定的汽轮机部分的“调试措施(方案)”,明确汽轮机调试项目、调试步骤、试验的方案及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调试工作计划与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措施。“调试措施”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c) 向参与调试的单位进行“调试措施”技术交底。
d) 做好调试前仪器仪表的准备和参加设备系统的验收及检查启动条件。
e) 进行分系统调试与汽轮机整套启动调试,并完成全过程的调试记录。
f) 按汽轮机启动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要求(参见附录C )对调试项目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与评定签证,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试生产。
g) 汽轮机启动调试工作完成后,调试单位应编写“调试技术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