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程验收
7.0.1 下列工作应由施工、生产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及验收,并作检查签证:
(1)管道冷拉;
(2)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
(3)管道系统蒸汽吹洗、水冲洗或化学清洗;
(4)重要阀门、管件等的水压试验;
(5)管道膨胀指示器的装设;
(6)隐蔽工程;
(7)电动阀门的行程调节。
7.0.2 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第7.0.1条规定的检查签证;
(2)施工所依据的全套管道系统图与布置图,以上图纸如在施工中有修改的,应在原图上如实更正;
(3)中、高压管道系统所用的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出厂证件和现场检验记录;
(4)主蒸汽、再热蒸汽和主给水管道中支吊架弹簧的安装高度记录(整定弹簧可不做记录);
(5)代用材料技术文件;
(6)注明蠕胀测点、监察管段、膨胀指示器、焊口及支吊架位置的主蒸汽、再热蒸汽及主给水管道系统的单线立体图;
(7)管道系统合金钢部件的光谱检验记录,硬度检验记录;
(8)制造厂提供的恒作用力支吊架的性能测试记录等;
(9)有关支吊架安装调整的记录。
7.0.3 除设计不要监察管段外,施工单位应移交主蒸汽、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的备用监察管段。